潮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潮州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11月17日印發潮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潮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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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全面領導,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各縣(區)人民政府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策,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具體包括下列事項: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以下事項不適用於本規定:
(一)財政政策;
(二)政府立法決策;
(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
(四)執行上級既定決策部署、未加具貫徹意見轉發上級檔案所作出的決定。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目錄管理,決策機關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的範圍,並結合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政府工作報告中的目標任務和重點工作以及社會普遍關注、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等綜合考量確定目錄,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因實際情況需要調整決策事項的,應當說明理由,按照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編製程序調整並及時公布。
需要進行聽證的決策事項,應當同時列入重大行政決策聽證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聽證事項的範圍根據《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確定。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市人民政府、縣(區)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在出台前應當由本級政府黨組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的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縣(區)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的決策機關;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統籌協調;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起草、論證、評估和決策執行等工作。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在出台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九條 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派出機關(機構)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和重點工作,對屬於本規定第三條所列範圍的事項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並按規定提交書面建議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的,可以只提出事項名稱、法律法規依據和主要理由。
市府直屬各單位、市各開發區、潮州新區管委會原則上第一季度前報送至少一個項目備選。縣(區)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第十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後,由決策機關辦公機構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式。
第十一條 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後,相關職能發生變化的,由繼續行使該職能的單位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擬訂決策草案,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自行擬訂決策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擬訂決策草案,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
(二)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三)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有關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備選方案,並對不同方案的優劣進行說明。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採取便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特定群體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書面徵求意見、聽證會、座談會、實地調研、社會調查、網路平台互動、與特定群體進行溝通協商等形式進行。依法不予公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除外。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等單位職責,或者與其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徵求相關單位的意見,並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以及理由和依據。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婦女、兒童、老年人或者殘疾人等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民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可能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在決策前通過座談會、實地調研、問卷調查等方式,充分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開徵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得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需經決策承辦單位負責人同意,並在公開徵求意見時說明理由。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但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聽證程式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以座談會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一般於座談會召開5日前將座談會材料送達與會人員,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如實記錄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第十八條 以社會調查、網路平台互動等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按照《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和記錄各方面的意見,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後,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不予採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對社會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予以採納;對不予採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並通過電話、書面或者網路平台集中回復等適當方式及時向社會公眾反饋。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二十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對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開展諮詢論證。諮詢論證可以採取召開論證會、書面諮詢意見、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進行。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
參加諮詢論證的專家不少於5名,涉及面較廣、爭議性較強或內容特別複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一般應有9名以上專家參加諮詢論證。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論證會的,應當提前7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有專家署名、專業機構蓋章。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支持其獨立開展工作,不得提出傾向性意見或暗示。
第二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進行匯總整理、分析研究,形成專家論證報告。專家論證意見應當作為專家論證報告的附屬檔案。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專家、專業機構提出的諮詢論證意見和建議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對合理可行的予以採納,對不予採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健全專家工作規程和專家庫運作機制,為專家開展諮詢論證工作提供相應的便利和服務。
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專家庫、未建立專家庫的,可以使用上級行政機關的專家庫。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二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能對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機關指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資質且無直接利害關係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開展第三方評估。經研判,不屬於前述情形,不用進行風險評估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出具說明。
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專項風險評估的決策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按照相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且情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不作重複評估。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第二十六條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及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七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經評估認為重大行政決策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並採取有效的防範、化解措施;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採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後,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且採取相應措施仍不能將風險調整至可控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節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前,由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單位集體討論。
經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後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送請決策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提出審查的傾向性意見要求。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未經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二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送請決策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決策草案和起草說明;
(二)決策事項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
(三)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式的,提交已履行相關程式的材料,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專家論證意見採納情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四)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提供公平競爭審查有關材料;
(五)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決策草案的材料;
(七)其他需要報送的有關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
第三十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解釋說明、組織諮詢論證或者補充完善有關程式。
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第三十一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徵求意見、諮詢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三十二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應當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決策草案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式以及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進行審查,並及時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且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對國家和省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並將採納情況向決策機關書面報告;未採納或者未完全採納審查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充分說明理由。
第二節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三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提請決策機關討論決定的請示;
(二)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制定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四)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專家論證意見採納情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提供公平競爭審查有關材料;
(六)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和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材料;
(七)決策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出具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
(八)其他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應當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及時補齊。
第三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三十五條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認為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可以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定的,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報決策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核後,由決策機關行政首長決定提交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認為不能提交討論決定的,按程式退回決策承辦單位。
第三十六條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規則,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執行。參加會議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三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通過後,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情形外,決策機關應當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公布重大行政決策。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同步組織開展解讀,充分利用各種媒介,圍繞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闡釋政策,及時發布權威解讀。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採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三十八條 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有關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四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三十九條 決策機關應當根據法定職責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稱決策執行單位)。涉及多個決策執行單位的,應當明確牽頭單位。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跟蹤執行效果,並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決策機關應當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有權機關在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時,發現決策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反饋,並提出改進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執行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一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重大行政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決策機關集體討論等相關法定程式;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但是必須記錄在案,並於事後在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說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根據需要,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後評估,具體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執行。
決策後評估結果是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根據決策後評估報告的建議對決策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對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報告關於完善有關配套制度、改進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重視並認真研究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市各開發區、潮州新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式,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潮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潮府〔2015〕4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辦,市政協辦,市紀委辦,潮州軍分區,市法院,市檢察院,駐潮部隊,中央、省駐潮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各新聞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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