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劃撥土地上住房轉讓管理的通知

關於規範劃撥土地上住房轉讓管理的通知

《關於規範劃撥土地上住房轉讓管理的通知》是2023年長沙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劃撥土地上住房轉讓管理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3年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 
內容解讀
《通知》明確,長沙劃撥土地上個人名下的住房(含房改房、集資建房、棚改安置房、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房、個人自建房等)準予轉讓。辦理轉移登記時,按不動產計稅金額的1%繳納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權性質保留為劃撥。其他應當繳納的稅費,依法依規執行。
《通知》還明確了劃撥土地上住宅自管產、非住宅轉讓具體規定。自管產是指國家劃撥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所有以及由全民所有制單位自籌資金購建的房產。
劃撥土地上的住宅自管產轉讓時,應當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政策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性質登記為出讓。但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土地性質保留為劃撥的,辦理轉移登記時,按不動產計稅金額的1%繳納土地收益金,其他應當繳納的稅費,按相關規定執行。劃撥土地上非個人名下非住宅轉讓的參照本條執行。
對於劃撥土地上住房已完成產權轉讓但土地未過戶的,再次轉讓辦理不動產登記時繳納當次轉讓的土地收益金。劃撥土地上個人名下的住房可以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土地出讓金參照相關規定明確的核算方式繳納,土地使用權性質登記為出讓。
該《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湖南湘江新區、芙蓉區、天心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範圍內劃撥土地上的住房轉讓,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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