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2012年農業綜合開發新型合作示範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關於印發2012年農業綜合開發新型合作示範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是一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2012年農業綜合開發新型合作示範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 發布單位: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內容,附屬檔案,

內容

供銷經聯字[20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供銷合作社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供銷合作社、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為了做好2012年農業綜合開發新型合作示範項目申報工作,明確項目的扶持範圍和重點、扶持對象、立項條件、扶持政策、申報程式和相關要求等,鼓勵符合條件的項目單位積極申報項目,實現公開、公正、公平、科學選項,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聯合制定了《2012年農業綜合開發新型合作示範項目申報指南》,現予公布,請據此做好項目申報準備工作。
附屬檔案:2012年農業綜合開發新型合作示範項目申報指南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屬檔案

2012年農業綜合開發新型合作示範項目申報指南
一、指導思想
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0號)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促進農民增收為目標,立足供銷合作社行業優勢,充分發揮項目的示範引導作用,推進現代農業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扶持範圍、重點、對象和立項條件
為了進一步發揮供銷合作社在帶動農村合作經濟發展、促進農村商品流通方面的優勢,更好地體現供銷合作社部門項目特色,2012年農業綜合開發新型合作示範項目,除繼續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項目、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下簡稱龍頭企業)項目外,按照向糧食主產區傾斜、適當兼顧其他生產潛力大地區的原則,選擇在遼寧、河北、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湖南、四川、雲南等省份開展“產銷對接項目”試點。
(一)合作社、龍頭企業項目
1.扶持範圍:圍繞棉花、果蔬、茶葉、食用菌、桑蠶、畜產品、蜂產品等供銷合作社傳統特色產業實施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項目,包括合作社實施的種植養殖基地、加工以及流通類項目,龍頭企業實施的加工、流通設施項目。
2.扶持重點:繼續以扶持合作社項目為主,兼顧龍頭企業項目。中央財政資金的70%以上套用於扶持合作社。
3.扶持對象:供銷合作社系統內合作社、龍頭企業。
4.鼓勵、限制和不予扶持的產業和項目
(1)鼓勵的項目:合作社實施的規模化、標準化、有機綠色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項目;龍頭企業與合作社切實建立了利益聯結機制的項目。
(2)限制的產業和項目:中成藥加工、釀酒工業、木材深加工、紡織工業及深海養殖、捕撈項目,列入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和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公約附錄的加工流通項目。
(3)不予扶持的項目:以前年度立項扶持、尚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項目;已申請2012年其他財政資金補助的項目;上市企業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實施的項目;國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項目。
5.立項條件
(1)合作社應具備條件。
A.2008年底前成立,並於2010年底前在工商部門依法登記。
B.農民成員100戶以上,且至少占成員總數的80%。
C.2009年、2010年至少有1年不虧損,淨資產不低於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總額。
D.以產品和服務為紐帶,由農民自發組織;產權清晰,運行機制合理,章程規範,管理制度完善,獨立核算,盈餘返還。組織運行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規定。
E.供銷合作社通過資金入股領辦、主辦,形成緊密產權關係、資本紐帶,具有較強的控制力。
F.優先扶持帶動農戶規模大,實行標準化生產、品牌化經營,列入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以下簡稱供銷總社)示範社的合作社,以及與供銷合作社流通網路聯繫緊密的合作社。
(2)龍頭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A.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持續經營兩年以上。
B.經營業績良好,最近兩年連續盈利,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有較強的資金自籌能力。2009、2010年資產負債率均低於70%,銀行信用等級A級及以上(未向銀行貸款的除外)。
C.財務制度規範、管理嚴格,資產狀況良好,不欠稅、不欠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2010年固定資產淨值500萬元以上;淨資產不低於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總額的3倍。
D.產權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規範,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能保證項目按計畫建成和財政資金規範、安全、有效運行。
E.擁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市場影響力強,與合作社或農民以訂單、投資、股份合作等形式,結成了比較緊密的、科學合理的利益共同體。
F.供銷合作社持股比例應達到相對控股以上,具有較強的控制力;原則上擁有省級(含供銷總社或省級農發機構批准)及以上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資格。
(3)項目單位法定代表人應具備的條件。
A.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誠信記錄。
B.知識結構、能力等滿足項目建設和經營管理的需要。
(4)種植養殖基地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A.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法律法規。
B.輻射帶動能力強,項目可直接帶動農戶300戶以上。
C.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規範生產,品質優良。
D.產加銷各環節聯繫緊密,產品80%以上有銷售契約。
E.項目用地手續合法齊備、符合規劃、合理節約。
F.符合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要求。
G.投資估算合理,自籌資金來源有保障,籌資方案可行。
H.優先扶持示範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較強抗風險能力,能打造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項目。
(5)農產品加工、流通設施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A.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法律法規。
B.輻射帶動能力強,直接帶動農戶500戶以上。加工項目向農戶採購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設施項目涉及的農產品80%以上來自當地農戶。
C.資源優勢突出,原材料供應有保障,有利於培育當地優勢主導產業。
D.開發產品科技含量高,達到相關標準,競爭優勢明顯,市場潛力大,銷售方案切實可行。
E.技術方案先進可行,技術依託可靠,工藝路線合理。
F.設備方案先進,與技術方案、工藝路線匹配。
G.土地出讓手續合法齊備、符合規劃、合理節約。
H.低耗節能,符合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要求。
I.投資估算合理,自籌資金來源有保障,籌資方案可行。
J.預期效益好,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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