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

2016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

為更好地擇優選項,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申報2016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於2015年9月28日發布《2016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6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
  • 發布單位: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 批號:國農辦〔2015〕68號
檔案發布,指導思想,扶持範圍,主要政策,項目申報,其他要求,

檔案發布

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0號)和《關於調整和完善農業綜合開發扶持農業產業化發展相關政策的通知》(國農辦〔2015〕52號)要求,為更好地擇優選項,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申報2016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現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如下:

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檔案精神,以加快發展現代農業、提升農業競爭力和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支持區域農業優勢特色產業發展為重點,大力推進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建設,強化現代農業發展的產業支撐。通過推動產業化經營與土地治理兩類項目有機結合,促進高標準農田建設與優勢特色產業發展的配套銜接,有效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集中支持建設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市場競爭力強的優勢特色產業,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和農民增收致富。

扶持範圍

2016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原則上需符合《農業綜合開發扶持農業優勢特色產業規劃(2016-2018年)》,主要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畜禽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項目;糧油、果蔬、畜禽等農產品加工項目;農產品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項目。2016年農業綜合開發扶持的農業優勢特色產業,每個縣級單位不超過2個,其中,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海南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的縣(市、區、師、分局)不超過3個。

主要政策

(一)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包括財政補助項目和貸款貼息項目。
(二)各類項目資金投入比例,具體包括財政補助與貸款貼息的比例、財政補助中用於龍頭企業和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比例、兩類試點項目與一般項目的比例、貸款貼息中用於固定資產貸款貼息與流動資金貸款貼息的比例等,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三)財政補助資金使用範圍依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0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執行。鼓勵各地採取“先建後補”的管理方式。
(四)貸款貼息採取“先選項後結算”方式,由地方農發機構編制貸款項目計畫,次年根據實際獲得的貸款及付息進行貼息。貼息範圍為列入2016年貸款貼息計畫,在2016年會計年度實際發生並已經支付的貸款利息。貼息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貼息率不高於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五)進一步簡化貸款貼息項目選項階段的審核程式。選項階段重點審核項目申報主體的資質和經營範圍,結算階段重點審核貸款落實情況及投向。
(六)單個財政補助項目的財政資金申請額度不高於自籌資金額度,單個貸款貼息項目的貸款額度一般不高於1億元。申請額度下限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省份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龍頭企業除外)的地方財政支持力度,以解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籌能力不足的問題。
(七)鼓勵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優勢特色農產品產地投資建設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對於在異地建設生產基地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可在原註冊地申報產業化經營項目;在項目所在地已註冊獨立法人的企業,一般應在項目所在地申報項目。異地(含跨省)發生的貸款,允許在項目所在地申請貼息,由貸款申請主體和項目實施主體共同申報項目。
(八)同一項目申報主體的連續扶持年限,由各省級農發機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項目申報

(一)財政補助項目
1.符合當地農業綜合開發扶持農業優勢特色產業規劃。
2.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
3.市場潛力較大,輻射帶動能力強,顯著帶動農民增收,預期效益好。
4.建設方案先進科學,產品技術和工藝路線合理。
5.項目建設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要求,有利於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項目產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獲得相關環保部門的審核或批覆;農業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農業生產廢棄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夠確保水資源安全和可持續利用。種養業生產過程減少農藥、化肥、添加劑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關農業生產規範要求;產品質量安全可靠,達到相關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
6.投資估算合理,自籌資金來源有保障,籌資方案可行。
7.土地流轉用地或項目建設用地手續合法。
(二)貸款貼息項目
1.優先支持符合當地農業綜合開發扶持農業優勢特色產業規劃的產業。對於未列入農業優勢特色產業,但市場發展前景好、示範帶動作用強的其他產業,也可列入扶持範圍。
2.貸款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用途符合國家金融政策和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扶持範圍。
3.貸款期限、貼息期限及額度等符合規定要求。
4.貸款項目對農業結構調整、優勢特色產業做大做強、農民增收和就業帶動作用明顯。
5.申報材料齊全完整、真實可靠。
(三)項目單位條件
1.龍頭企業。具有法人資格;企業資產優良,持續經營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經濟實力,有較強的自籌資金能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財務管理規範,能保證項目按計畫建成和財政資金規範、安全、有效使用。
2.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法人資格;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具備相應的項目建設和經營管理能力;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規定,產權明晰,章程規範,運行機制合理;持續經營一年以上,財務管理比較規範,示範帶動作用強。
3.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有權部門認定或登記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
(四)不予受理的事項
1.國家產業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關項目(參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3年本〕》)。
2.列入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和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公約附錄的動植物加工流通項目。
3.已申報2016年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的項目申報單位。
4.有不良誠信記錄,或被列入監管黑名單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
5.越級申報、逾期申報等未按規定程式申報的項目申報單位。

其他要求

(一)申報程式和時間要求
1.具備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根據本指南相關要求,直接向所在地農發機構申報。擬申請貸款貼息項目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也可以通過金融機構向所在地農發機構推薦。其中,貸款貼息項目計畫於2015年12月31日前申報,財政補助項目於2016年2月底前申報;貸款實際發生後貼息資金結算於2017年1月底前申報。
省級農發機構於2016年2月底前向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上報貸款貼息項目計畫備案檔案,2016年4月底前上報財政補助項目備案檔案,2017年2月底前上報貸款貼息資金結算審核備案檔案。
2.同一項目單位只能申報一種扶持方式。
(二)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1.財政補助項目
龍頭企業申報須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附屬檔案;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須提供項目申報書及相關附屬檔案。同時須提供電子文檔(PDF格式)及附屬檔案資料的掃描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資料編制內容及相關附屬檔案要求參照國家農發辦已印發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龍頭企業可研報告及農民專業合作社項目申報書編制參考大綱。對於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參考農民專業合作社項目申報書編制參考大綱。省級農發機構上報備案材料包括財政補助項目備案報告和項目匯總表(附屬檔案3)。
2.貸款貼息項目
貸款貼息項目計畫: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有權部門認定或登記材料;貸款意向報告等。省級農發機構上報項目計畫備案材料包括貸款貼息項目計畫檔案及項目備案匯總表(附屬檔案1)。
貸款貼息資金結算:貸款銀行批覆檔案、銀行貸款契約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貸款卡複印件;貸款銀行出具的利息結算清單、利息支付原始憑證、還款憑證;上述材料須提供複印件或掃描件電子版。省級農發機構上報貼息資金結算審核備案材料包括貼息資金審核報告和審核匯總表(附屬檔案2)。
(三)其他要求
1.產業化經營項目由省級農發機構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項目計畫應及時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後向下一級農發機構批覆。
2.省級農發機構對經過規定程式擬立項扶持的產業化經營項目,須在省級報刊等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
3.項目申報單位要確保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可靠與完整,地方各級農發機構對項目申報單位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如發現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按《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財發〔2011〕7號)等規定處理。
4.項目申報單位所需的有關資料,請向當地農發機構索取,或在財政部入口網站下載。其他不明事項,可向當地農發機構諮詢。
5.各省級農發機構可結合實際情況,對本指南有關要求進行細化,指導基層農發機構做好項目申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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