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09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

各設區市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財政局: 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2009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國農辦[2008]207號)、《2009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實行財政補貼的指導意見》(國農辦[2008]208號)和財政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財發[2008]59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將《福建省2009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項目申報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2009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
  • 發布時間:2008年12月25日
附屬檔案:1、福建省2009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
2、2009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財政補貼方式基本情況表
3、2008年農業綜合開發中央財政貼息項目情況表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屬檔案1
福建省2009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
為做好2009年我省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的申報工作,鼓勵符合條件的項目單位積極申報項目,實現公平競爭,擇優選項,提高選項透明度,現將2009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事宜公告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把增加農民收入作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扶持具有明顯競爭優勢和輻射帶動作用的產業化經營項目,促進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發展區域主導產業,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提高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發展現代農業,推進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民增收。
二、扶持範圍和重點
(一)扶持的範圍。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扶持範圍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畜禽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項目;糧油、果蔬、畜禽等農產品加工項目;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項目。
(二)扶持的重點。規模化、標準化、專業化設施種植和設施養殖項目;與項目區農民主要農副產品生產、購銷密切相關的農副產品加工、流通設施改擴建項目。
(三)扶持的產業。畜禽、水產、筍竹、蔬菜、水果、食用菌、茶葉、名優花卉、優質水稻、名優經濟林等產業。
(四)限制扶持的產業和項目。中成藥加工、釀酒工業、木材深加工、紡織工業、深海養殖和捕撈項目以及列入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和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公約附錄的加工流通項目。
(五)不予扶持的項目。國家有關部委糧油加工行業發展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不予立項扶持的項目,原料主要來源自營基地、農民增收貢獻較少和位於產業末端的項目。
三、扶持對象
主要扶持示範帶動作用強的市級以上(含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省級品牌農業企業和具有一定規模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
四、立項條件
(一)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1.種植養殖基地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法律法規;
(2)輻射帶動能力強,項目直接帶動農戶(緊密合作5年以上或農戶直接參與項目建設、運營)300戶以上;
(3)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規範生產,品質優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產加銷各環節聯繫緊密,產品80%以上有銷售契約;
(5)項目用地手續合法、符合規劃、合理節約;
(6)符合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要求;
(7)投資估算合理,自籌資金來源有保障,籌資方案可行。
2.農產品加工、流通設施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法律法規;
(2)輻射帶動能力強,直接帶動農戶(簽訂訂單或合作協定3年以上、按契約價收購、每戶訂單面積不低於當地戶均耕地面積)500戶以上,加工項目向農戶採購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設施項目涉及的農產品,80%以上來自當地農戶;
(3)資源優勢突出,原材料供應有保障,有利於培育當地優勢主導產業;
(4)開發產品科技含量高,達到相關標準,競爭優勢明顯,市場潛力大,銷售方案切實可行;
(5)技術方案先進可行,技術依託可靠,工藝路線合理;
(6)設備方案先進,與技術方案、工藝路線匹配;
(7)土地出讓手續齊備、符合規劃、合理節約;
(8)低耗節能,符合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要求;
(9)投資估算合理,自籌資金來源有保障,籌資方案可行;
(10)預期效益好,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二)項目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1.龍頭企業
(1)2006年底前在工商部門依法登記,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2)經營業績良好,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發展前景;
(3)2007年固定資產淨值500萬元以上,淨資產300萬元以上、且不低於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總額的3倍;
(4)2007年資產負債率低於60%,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含A級,未向銀行貸款的除外);
(5)財務規範、管理嚴格,資產優良,不欠稅、不欠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
(6)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能保證項目按計畫建成和財政資金規範、安全、有效運行;
(7)與農民以訂單、股份合作等形式,結成了比較緊密的、科學合理的利益共同體。
2.合作社
(1)2006年底前登記註冊,並於2007年底前轉為在工商部門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2)合作社通過社員以貨幣出資、非貨幣出資等形式入股,成為經濟實體;
(3)2007年不虧損,淨資產不低於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總額;
(4)產權明晰,運行機制合理,章程規範,管理制度完善,財務獨立核算,盈餘返還。
(5)以產品和服務為紐帶,農民自發組織;
(6)農民社員80戶以上且至少占社員總數的90%。
(三)項目單位法人代表應具備的條件
1.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誠信記錄;
2.法人代表的知識結構、能力等滿足項目建設和經營管理的需要。
五、扶持方式
2009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採取財政補貼和貸款貼息等扶持方式,取消財政有償資金;同一項目單位、同一年度只能申報其中的一種扶持方式。同時,同一項目單位、同一年度也不得既申報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又申請其他財政資金,若發現隱瞞欺騙,取消今後年度的項目立項資格。
(一)財政補貼方式
1.財政補貼資金全部實行無償投入,中央財政資金和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按1:1的比例,其中省級承擔70%,市縣承擔30%。
2.單個項目的投資規模應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可能確定,其中,重點項目中央財政補貼資金不高於200萬元、不低於100萬元(含),一般項目中央財政補貼資金不高於100萬元、不低於50萬元(合作社不低於30萬元)。
3.各級財政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項目建設總投資的40%。
4.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範圍
(1)種植基地項目: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設施、土地平整、農用道路、輸變電設備及溫室大棚,品種改良、種苗繁育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範及培訓等;
(2)養殖基地項目:基地設施,疫病防疫設施,廢棄物處理及隔離環保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範及培訓等。
(3)農產品加工項目:生產車間、加工設備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質量檢驗設施,廢棄物處理等環保設施,衛生防疫及動植物檢疫設施,引進新品種、新技術,對農戶進行培訓等。
(4)流通設施項目:農副產品市場信息平台設施,交易場所、倉儲、保險冷藏設施,產品質量檢測設施,衛生防疫與動植物檢疫設施,廢棄物配套處理設施等。
(5)項目前期費用:財政補貼資金可部分用於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環境評估費等項目的前期費用,但不得超過財政補貼資金總額的3%。
(二)貸款貼息方式
1.貼息時間。中央財政對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金融機構立項的貸款,並在2008會計年度內支付的貸款利息予以貼息。
2.貼息額度。中央財政限於對落實固定資產單筆貸款(或者落實季節性收購農副產品流動資金貸款累計)5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貼息;對於同時申請固定資產貸款和季節性收購農副產品流動資金貸款貼息的項目,中央財政貼息的貸款額度上限合計為4000萬元。
3.貼息期限。固定資產貸款貼息期限原則上為1年,流動資金貸款貼息期限為實際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4.貼息利率。根據同期人民銀行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和項目對貼息資金需求等情況確定。
六、其它事項
(一)2009年產業化經營項目財政補貼資金省里將統籌集50%以上用於重點項目,實行全省統一競爭,擇優選項,其餘按因素分配法將指標分解到設區市,用於一般項目。
(二)按照屬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則逐級申報,越級或逾期申報的,概不受理。項目單位在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組織有關專家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摘要(含電子版),向所在地農發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項目。各設區市組織專家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後,連同評審意見上報省農發辦。
(三)項目安排原則上限於農業綜合開發縣。
(四)項目單位申報財政補貼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摘要(含電子版),由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2007年度財務報告,銀行信用等級證明,土地使用批准檔案,環保部門審批意見等。
(五)項目單位申報貸款貼息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銀行貸款契約、貸款到位憑證、貸款銀行出具的利息結算清單等。
(六)各級農發部門和財政部門要紮實做好項目的申報工作,確保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全面、可靠以及財政補貼項目的評審和貸款貼息項目的審核客觀、公正、規範;如發現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立即取消項目申報資格,並按《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辦法》(財發[2005]68號)等規定嚴肅處理,項目單位5年內不得再申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六)同一項目單位申請連續扶持的,在申報材料中,須詳細說明項目單位現狀、實施項目能力、上期項目與擬申報項目的關係等;同一項目申請連續扶持的,在申報材料中,須全面總結上期項目建設、運行、效益情況及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分析上期項目與擬申報項目的關係等。
(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摘要請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印發的《2009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縞寫參考大綱》和《2009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摘要》(國農辦[2008]209號)及要求的格式編制,可行性報告編制質量差或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暫不予扶持立項。各設區市推薦的項目必須由市農業綜合開發辦、財政局於2009年2月20日前聯文上報,逾期不予受理。
(八)省級農發辦對擬扶持的產業化經營項目,將在省級報刊等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
(九)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關於2009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種植養殖基地項目實行財政補貼的通知》(閩財發[2008]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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