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和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環保優先、節約優先,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按照《關於促進我市產業調整與最佳化的實施意見》(鎮政發〔2009〕39號)等相關檔案的要求,把專項整治與調整產業結構、推進技術進步結合起來,與健全管理制度、強化日常監管結合起來,進一步提高生產經營標準、行業準入門檻和從業資質要求,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強化源頭管理,嚴格監管措施,加大淘汰落後產能力度,引導化工企業入園進區。通過兩年的專項整治,使化工生產企業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安全生產條件不斷改善,產品結構最佳化,產業集聚發展,管理嚴格規範,全市化工行業安全、環保和產業發展水平全面提高。
二、主要任務
(一)加快淘汰落後生產能力。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規範,從產業準入、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技術質量、人員資質以及土地、能耗、項目審核程式和工商登記等方面,繼續清理整頓各類化工生產企業,對違法違規設立、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產企業,要堅決予以關閉;對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後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要堅決予以淘汰。
(二)嚴格項目準入門檻。
按照化工行業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新建和改、擴建化工項目實施嚴格的行業準入管理,各轄市、區一律不得審批化工項目。市政府將建立由投資管理部門牽頭,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參加的化工項目聯合會審制度,實行嚴格的環保和安全審查,具體操作中需把握以下原則:
1.新建(含搬遷)化工項目,必須進入經鎮江市人民政府確認、環評檔案經省環保廳批准的化工集中區(基地),否則不予審批;環境基礎設施不完善或長期運行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區內的新、改、擴建化工項目,不予審批。
2.不得引進和建設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化工生產項目。新建化工生產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土地費用、不得分期投入)不得低於1億元;屬於搬遷項目或國家產業政策鼓勵類的化工項目,可放寬至5000萬元以上(不含土地費用、不得分期投入)。新建(含搬遷)和改、擴建項目,均需依法通過環保、安全和能耗等評估。
3.依法嚴格限制在飲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區建設化工項目,限制新建劇毒化學品、有毒氣體類項目,原則上不批准光氣生產裝置和生產點建設項目,從嚴審批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有毒氣體和涉及高危工藝的化工項目;禁止建設排放致癌、致畸、致突變物質和惡臭氣體的化工項目。
4.化工集中區(基地)以外現有保留的化工生產企業,在符合產業政策和排污總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許進行治理事故隱患和提高環保水平的相關技術改造,但不得進行擴大生產規模、增加生產品種的擴能改造。
5.新建危險化學品項目需經鎮江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設立劇毒化學品企業需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推進化工集中區整治和化工企業入園進區。
各化工集中區(基地)要建立健全安全、環保、消防管理機制,加強安全監管和規範化管理,進一步完善基礎配套條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新入區企業接管率達到100%;加強集中供熱中心建設,滿足集中供熱條件的化工集中區,集中供熱率要達到100%;化工集中區邊界與居住區之間設定不少於500米的綠化隔離帶。積極引導分散的化工生產企業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符合產業定位、通過區域環評且環境、安全基礎設施完善的化工集中區。凡在主城區、居民集中區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化工生產企業一律搬遷,不能實施搬遷的由轄市、區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入園進區企業必須建設廢水預處理設施,並做到“清污分流、一企兩管”,危險廢棄物全部安全處置。各轄市、區可根據城市發展要求,出台相關鼓勵政策,加快主城區的化工生產企業搬遷退城、入園進區。對位於城市中心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限期搬遷,並確保搬遷安全。
(四)強化化工點源污染治理。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環保標準要求,對全市化工行業重點排污企業實施工業廢水提標改造和深度處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達不到排放標準的企業一律停產整頓或關閉。太湖流域化工生產企業要嚴格執行《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和《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屬於雜環類農藥等行業的企業要執行環境保護部《關於太湖流域執行國家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時間的公告》(2008年第28號)相關要求。
(五)提高行業清潔生產水平。
對化工行業污染物排放不能穩定達標或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核定指標的企業,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由環保部門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向社會公布企業名單和審核結果;鼓勵和推進化工企業開展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提高清潔生產水平。
(六)著力推進自動控制技術改造。
現有涉及危險工藝的化工生產企業,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動化控制技術改造,實現工藝過程的自動控制和溫度、壓力等主要參數指標的自動報警,有條件的要裝備集散控制系統和緊急停車系統,實現遠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險工藝的化工生產裝置必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大型(投資規模1億元人民幣以上)和高度危險的化工生產裝置要在實現自動控制的基礎上裝備緊急停車系統。劇毒、易燃易爆化學品儲存區域要安裝液位、溫度、壓力超限報警設施、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和火災報警系統;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等重點儲罐必須設定緊急切斷裝置。
(七)建立化工行業長效管理機制。
切實加強化工行業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基礎管理,認真落實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建立和完善專家諮詢、論證制度,推行安全標準化,督促化工生產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總結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的經驗做法,加強標準規範的研究制(修)訂工作,完善政策,建立起化工行業長效管理、規範管理的運行機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轄市、區要進一步調整充實化工行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及辦公室工作人員,確保正常運行。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深入開展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要根據“分級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各級政府和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化工生產企業的安全、環保主體責任,建立有目標、有任務、有考核、有獎懲的責任制,確保專項整治全覆蓋,不留死角,取得實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
制定完善化工生產企業關閉、搬遷等方面的鼓勵扶持政策。對現有化工生產企業就地關閉轉產非化工產品的,通過規費減免等方式給予適當獎勵;對重點化工生產企業的污染治理、提標改造和重大隱患整改、自動控制技術改造等,給予適當的政策支持。轄市、區人民政府要對轄區內關閉企業的主要化工生產設備拆除、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原生產場址環境修復等給予適當資金支持;對主動實施關閉和搬遷的企業給予適當獎勵。
(三)嚴格執法管理。
市及轄市、區化工行業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監察部門,對整治工作落實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對隱瞞不報、不查、不整改的,要嚴肅處理。對縱容、包庇非法從事化工生產活動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要依法依紀從嚴追究責任。對違法違規審批化工項目的,要追究具體責任人的責任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對違法違規建設化工項目的要從重處罰。對在專項整治過程中發生事故的單位,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嚴肅處理。
(四)營造良好氛圍。
要充分運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深入開展全市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引導幹部民眾和廣大企業不斷提高思想認識,正確理解開展專項整治與新形勢下調整振興化工產業的關係。充分發揮民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發動廣大職工和人民民眾積極參與並監督專項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會輿論氛圍,促進整治工作深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