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是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4年03月0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4年3月6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發文字號:冀安監管規劃〔2014〕4號
通知發布,正文內容,

通知發布

各設區市安監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監管局,省局機關各處室: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省安全生產專家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專家組的作用,更好地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支撐,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並經省局黨組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日

正文內容

河北省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專家的技術支撐作用,促進我省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安全生產專家組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安全生產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按程式聘用,列入省安全生產專家庫的人員。
第三條 省局按專業領域成立專家組,建立專家庫,負責專家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 專家職責
第四條 專家的主要任務是:
(一)發揮專業所長,履行聘用職責,對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負責。
(二)參與安全生產發展規劃、政策、標準的制訂及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的分析預測;
(三)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工作,參與事故案例的編寫工作;
(四)參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行政執法工作;
(五)參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許可證審查、安全生產標準化審核(評審)、安全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論證等工作;
(六)參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調研等工作,開展安全生產技術諮詢、指導和服務工作,對我省安全生產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
(七)參與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經驗交流活動,負責總結梳理各自單位先進經驗和優勢安全技術,指導同類企業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專家應自覺遵守如下工作守則: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工作紀律,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工作;
(二)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廉潔;
(四)實事求是,深入調查研究,如實反映服務對象實際情況。
第六條 專家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因過錯給委託方及第三方造成損害的,應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在執行任務時遇到事故隱患較大、危險性較強緊急情況時,專家應當建議、指導現場有關人員立即處理事故隱患,採取相應的緊急避險措施,並立即報告有關部門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條 專家應每年度至少提出一份對本專業領域有關安全生產工作意見和建議,於12月31日前報送省局。
第三章 聘任條件和程式
第九條 專家採用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根據工作情況續聘。按照專業領域分為綜合、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石油天然氣、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職業衛生、應急救援、其他行業(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建築、消防、交通運輸、電力等)專業組。
第十條 專家聘任條件:
(一)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熱愛安全生產工作,自願參加專家組;
(二)掌握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熟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程,熟悉相關安全技術(職業衛生)發展狀況;
(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註冊安全工程師和安全評價師雙執業資格),較高業務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在其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原則上具有10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驗或5年以上安全管理經驗,具有較豐富的現場處置隱患及救援經驗;
(五)身體健康,能在複雜環境下開展工作;
(六)專業特長突出,安全生產現場管理經驗豐富,近兩年多次參與省局執法及相關工作,不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由業務監管(監察)處室提出,主管局長批准,可破格進入專家庫。
第十一條 專家聘任程式:
(一)省直有關部門、各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企事業單位推薦以及本人自薦;
(二)省煤管局、總隊、相關業務處室推薦;
(三)填寫專家登記表,附畢業證、職稱證、科研成果,個人簡歷及熟悉專業、崗位和特長;
(四)省局根據聘任條件和實際需要確定是否聘任;決定聘任的,頒發專家證書。
第十二條 省局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專家組,可臨時增補專家。新增補專家要滿足第十條要求,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程式進行。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管工作中需要專家時,必須從安全生產專家庫中抽取專家。
第十四條 專家不能滿足要求或需要我省專家迴避時,優先從國家安全生產專家組抽取或從兄弟省市專家組調用專家。
第十五條 專家使用程式:
(一)使用單位提交所需專家專業、數量和工作時間;
(二)由主管局長從專家庫中結合專業需要隨機抽取專家;
(三)專家確定後,將名單一式三份,使用單位、財務部門、專家管理部門各存一份。
第十六條 專家執行任務實行迴避制度,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活動。如受到邀請,應主動迴避。
第十七條 專家工作期限內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更換的,專家提出申請,由專家使用單位主管局長另行抽取。
第十八條 省安委會成員單位需要使用安全生產專家時,須向省局專家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檢查前,應通知有關企業,鼓勵企業聘請專家進行隱患排查。
第二十條 省局對存在下列情況不再適合的專家可適當作出調整。
(一)因身體、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再適合作為專家組成員的;
(二)所在單位或本人提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三)一年內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參加活動的。
第二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安排專家工作專項經費,以下情況在工作經費中列支:
(一)參與制定方針政策、標準、規程和發展規劃,以及專項檢查、調研、考察、學術交流等;
(二)參加執法檢查、隱患排查等活動;
(三)參加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援、事故調查等活動。
(四)參加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安全生產標準化審核(評審)、安全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論證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需要從專家工作經費中支取費用的,由專家使用單位列出使用數量、時間和費用總數,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報有關領導批准後,由財務部門支付。
第二十三條 受生產經營單位委託提供安全技術管理、諮詢、隱患排查等服務活動時,所需費用由委託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省局每年對專家進行考核,考核主要依據專家參與指定活動的次數、完成任務的質量、科研成果水平、解決安全生產技術難題的價值、職業道德等方面情況。各專業監管(監察)處室每年度12月31日前提出專家考核建議,由主管處室進行匯總,考核分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檔次。
第二十五條 省局建立專家信息反饋制度,聽取有關方面對專家業務水平、工作能力、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意見,核實並記錄有關情況,列入年度考核內容。
第二十六條 省局對專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和建議,應當及時研究解決或者向有關部門反饋,並記入專家年度考核內容。
第二十七條 省局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安全生產領域有理論創新,能夠幫助安監部門改進監管方式方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明顯好轉的;
(二)開展安全生產科技創新研究,科研成果國內領先,能夠提高某行業安全本質水平的;
(三)參加許可證和“三同時”審查、安全生產執法時發現企業重大隱患,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四)對事故搶險救援做出較大貢獻的;
(五)參與事故調查期間,能夠協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迅速進行事故定性,查清事故原因的;
(六)年度考核優秀的。
第二十八條 表彰方式
(一)全省通報表揚;
(二)推薦擔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專家組專家;
(三)根據貢獻大小,頒發一定數額的獎金。
第二十九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現一次予以警告,發現兩次以上予以解聘。
(一)在執行工作任務時不負責任,違反科學原則,違背客觀實際,作出有失公正或錯誤意見結論的;
(二)與受指派任務存在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工作公正性時,未主動提出迴避的;
(三)參加安全檢查、隱患排查不認真,不能客觀、公平、公正發揮技術支撐作用的;
(四)泄露執行任務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情況的;
(五)不履行職責,不服從管理,不按要求參加組織活動的。
第三十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在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三同時”和許可證審查中,做出虛假結論的;
(二)在執行任務時收受賄賂,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在執行聘用任務時,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的;
(四)由於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事故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條 省局及時通過網站等媒體公告專家庫成員情況。
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關心安全生產專家,在評優評先、職稱評定、取得安全生產領域執業資格時優先考慮。要積極支持專家參加專家組的各項活動,保證活動時間。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域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印發的《河北省安全生產專家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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