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農村沼氣工程驗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農村沼氣工程驗收辦法(試行)的通知》是河北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7年09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農村沼氣工程驗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發改農經〔2017〕1170號
  • 發布日期:2017年09月10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發展改革委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擴權縣(市)發展改革委(局)、農業(牧)局: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沼氣工程建設管理,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改農經規〔2016〕1661號檔案印發的《農村沼氣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要求,我們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農村沼氣工程驗收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執行。本驗收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結合本地區實際,進一步制定細化辦法。已完工並具備驗收條件的農村沼氣工程,請按本辦法抓緊開展竣工驗收工作。
  附屬檔案:河北省農村沼氣工程驗收辦法(試行)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農業廳
  2017年9月10日

檔案全文

附屬檔案
  
  
  河北省農村沼氣工程驗收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沼氣工程建設管理,規範工程竣工驗收程式,提高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依據《農村沼氣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沼氣工程竣工驗收是對工程建設及資金使用等進行的全面審查和總結。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2015年以後(含2015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建設的規模化大型沼氣工程、規模化生物天然氣工程。
  國家對有關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廳共同負責省內規模化生物天然氣工程和中央投資補助1500萬元以上(含1500萬元)規模化大型沼氣工程驗收,其中,規模化生物天然氣工程驗收完成後,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廳要形成驗收總結報告並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農業部備查。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新能源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中央補助投資規模1500萬元以下規模化大型沼氣工程竣工驗收,並將驗收總結報告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和農業廳,配合省發展改革委和農業廳的驗收抽查。
  第六條 縣(市)發展改革部門和新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工程建設單位做好竣工驗收相關工作,審核工程建設單位自驗情況,及時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第三章 竣工驗收條件和內容
  
  第七條 申請竣工驗收的工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經審批通過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和投資計畫下達檔案中規定的各項建設內容。
  (二)系統整理所有技術檔案材料並分類立卷,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齊全、完整。包括:項目審批檔案和年度投資計畫檔案,初步設計(專家論證意見)、施工圖設計(含工藝、設備技術)、施工、監理檔案,招投標、契約管理檔案,基建財務檔案(含賬冊、憑證、報表等),工程總結檔案,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證書,工程竣工圖以及工程相關圖片、影像資料等。
  (三)土建工程質量經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四)主要工藝設備及配套設施能夠按批覆的設計要求運行,並達到設計目標。
  (五)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並經相關部門審查合格  。
  (六)工程項目或各單項工程已經初驗合格。
  (七)編制了竣工決算,並經有資質的中介審計機構或當地審計機關審計。必要時竣工決算審計由項目驗收組織單位委託中介審計機構進行竣工決算審計。
  第八條 工程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建設總體完成情況。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質量、建設工期等是否按備案證、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中要求建成。
  (二)工程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資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投資、財務管理的規定。包括中央投資、自籌資金到位時間、實際落實情況,資金支出及分項支出範疇及結構情況,工程資金管理情況(包括專賬獨立核算、入賬手續及憑證完整性、支出結構合理性等),材料、儀器、設備購置款項使用及其它各項支出的合理性。
  (三)工程變更情況。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是否發生變更,是否按規定程式辦理報批手續。
  (四)施工和設備到位情況。各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驗收合格紀錄。包括建築施工合格率和優良率,儀器、設備安裝及調試情況,生產性項目是否經過試產運行,有無試運轉及試生產的考核、記錄,是否編制完成各專業竣工圖。
  (五)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環保、勞動安全、衛生、消防等設施是否按批准的設計檔案建成,是否合格。
  (六)投產或者投入使用準備情況。組織機構、崗位人員培訓、物資準備、外部協作條件是否落實。
  (七)竣工決算情況。是否按要求編制了竣工決算,出具了合格的審計報告。
  (八)檔案資料情況。建設項目批准檔案、設計檔案、竣工檔案、監理檔案及各項技術檔案是否齊全、準確,是否按規定歸檔。
  (九)工程管理情況及其他需要驗收的內容。
  
  第四章 竣工驗收程式與組織
  
  第九條 工程在竣工驗收之前,施工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整理好檔案、技術資料,向建設單位提出交工報告,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及使用等有關單位組織自驗。自驗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報請縣級初驗。
  第十條 自驗合格並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建設單位應在15日內向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和新能源主管部門提出初驗申請,工程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委、新能源主管部門應在30日內組織初驗。初驗通過後,中央投資補助規模1500萬元以下規模化大型沼氣工程報請市發展改革委、新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規模化生物天然氣工程和中央投資補助規模1500萬元以上(含1500萬元)規模化大型沼氣工程經市發展改革委、新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請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廳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依照竣工驗收條件對工程實施情況進行分類總結,並附初步驗收結論意見、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工作總結報告等。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規範、完整、真實,裝訂成冊。
  第十二條 竣工驗收的組織
  (一)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廳,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應在60日內組織竣工驗收。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新能源主管部門,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應在30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二)竣工驗收要組成驗收組。驗收組由驗收組織單位、相關部門及工藝技術、工程技術、基建財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含5人)單數,其中工程、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建設單位、使用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驗收工作。
  (三)驗收組要聽取各有關單位的工程建設工作報告,查閱工程檔案、財務賬目及其它相關資料,實地查驗建設情況,充分研究討論,對工程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
  第十三條 驗收組通過對工程的全面檢查和考核,與建設單位交換意見,對工程建設的科學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評價,形成竣工驗收報告,填寫竣工驗收表(參照農業部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表制定)。
  竣工驗收報告由以下主要內容組成:項目概況,資金到位、使用及財務管理情況,土建工程情況,儀器設備購置情況,制度建設、操作規程及檔案情況,工程實施與運行情況,效益與建設效果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驗收結論與建議。
  第十四條 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表分別由竣工驗收組組長和專家簽字後,報送項目驗收組織單位。
  第十五條 對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驗收組出具竣工驗收合格意見。對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建設工程暫緩驗收,由驗收組織單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無法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竣工驗收要求的,由驗收組織單位將驗收情況進行通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工程通過驗收後,建設單位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加強固定資產管理,並將工程檔案材料交檔案或資料管理單位,做好永久長期性保存。
  第十七條 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屬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工程建設、驗收和運行情況,自覺接受當地安監、消防、環保等相關部門的監管。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農業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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