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推進服務業轉型升級若干意見的實施細則

《關於加快推進服務業轉型升級若干意見的實施細則》是長春市為促進服務業轉型升級而制定並實施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快推進服務業轉型升級若干意見的實施細則
  • 性質:細則
  • 地點:長春市
  • 目的:促進服務業轉型升級
為貫徹落實《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服務業轉型升級的若干意見》(長府發〔2013〕3號),加快推進我市服務業,特別是“兩新四高”現代服務業發展,促進服務業轉型升級,制定以下實施細則。
一、關於城市商業綜合體、區域性批發市場和五星級酒店項目的認定
(一)申報條件
1.符合長府辦發〔2011〕28號檔案對城市商業綜合體、區域性批發市場和五星級酒店項目認定的相關標準要求和建設條件。
2.對不含商品住宅開發的城市商業綜合體項目,以及投資主體屬於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或服務業100強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優先認定。
(二)申報和審核程式
1.項目建設單位從市發展改革委網站下載並填寫《長春市城市商業綜合體、區域性批發市場和五星級酒店項目認定申請表》,依據長府辦發〔2011〕28號檔案所確定的項目標準,向項目所在區(開發區)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2.項目所在區(開發區)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確認標準和本區項目規劃布局對申報項目和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經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認同意後,報市發展改革委。
3.市發展改革委對各區(開發區)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匯總,並定期提報市政府研究認定。對通過市政府認定的建設項目,市發展改革委下達項目確認函,所認定的項目按核准製程序辦理項目各項前期手續,市直相關部門結合各自職能,根據長府辦發〔2011〕28號檔案精神,給予政策支持。
(三)申報材料要求
1.項目所在區(開發區)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認定請示檔案。
2.長春市城市商業綜合體、區域性批發市場和五星級酒店項目認定申請表。
3.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新建項 目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出讓契約原件(核實後退回)及複印件,以及土地出讓規劃控制條件;尚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商項目提供項目單位與所在區政府 (開發區管委會)簽訂的項目投資意向協定(或契約協定)原件(核實後退回)及複印件,以及市國土部門關於項目所選址地塊的土地收儲(出讓)情況說明。
4.具有相關資質單位編制的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5.市規劃局提供的規劃條件及依據規劃條件編制的項目建設規劃設計方案。
6.項目建設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的複印件。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關於市級特色商業街區的認定
(一)申報條件
1.規劃建設的特色商業街區須符合我市城市總體規劃、商業網點專項規劃和國家《商業街管理技術規範》,能夠滿足人們對商業的綜合性、專業性和社會性需要,由多數量的商業及服務設施按規律組成,以帶狀街道建築形態為主體呈網狀輻射,實行統一管理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性商業集群。
2.規劃建設的特色商業街區長度原則上大於300米,寬度大於20米。其中,綜合性特色商業街區應具備購物、餐飲、休閒、娛樂、商務、旅遊、文化等綜合服務功能;專業性特色商業街區其主營行業店鋪數量或營業面積應占街區規劃總數的50%以上。
3.申請認定的特色商業街區須已編制完成街區建設總體規劃設計方案和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二)申報和審核程式
1.各街區所在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牽頭組織實施特色商業街區的創建工作,負責街區整體規劃建設方案的設計、組建機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等,並按照要求將有關申報材料報市發展改革委。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市級特色商業街區申報建設方案的初審,初審合格的特色商業街區建設方案提報市政府研究認定。對通過認定的特色商業街區,市政府明確列為市級特色商業街區培育對象,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特色商業街區建設項目確認函。各有關單位結合各自職能,根據長府發〔2013〕3號檔案規定,對列為市級特色商業街區培育對象的街區,給予相應政策支持和資金補助,優先保障各項建設安排。
3.對按期完成創建的特色商業街區, 由所屬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驗收和命名認定申請;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實施現場驗收和綜合考評,驗收考評通過的特色 商業街區報市政府審定批准,由市政府下發檔案正式命名為市級特色商業街區,並進行授牌和表彰獎勵。
4.市級特色商業街區培育期最長期限為2年,2年內未申報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街區,視情況限期整改或取消培育對象資格。
(三)申報材料要求
1.街區所在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出具的申請認定請示檔案。
2.《長春市特色商業街區建設申報方案》。
3.具有相關資質單位編制的街區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4.市規劃局提供的規劃條件及依據規劃條件由具有相關資質單位編制的街區建設總體規劃設計方案。
三、關於新入駐市級金融商務核心區金融總部的認定
(一)申報條件
新入駐金融商務核心區申請政策支持的金融機構總部、區域金融管理總部等應具備以下條件:
1.長春市境內依法登記註冊且註冊資本1億元以上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的分類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金融機構編碼規範》中的類別為準)。
2.新建自用辦公營業用房的,地上建築面積達2萬平方米以上(含);購買自用辦公營業用房的,應正式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申報和審核程式
1.申報企業從市發展改革委網站下載並填寫《長春市金融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向企業所在區(開發區)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2.企業所在區(開發區)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條件標準對申報企業和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經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認同意後,上報市發展改革委。
3.市發展改革委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企業提報市政府研究認定。對通過市政府認定的金融總部,市發展改革委下達金融總部企業確認函。各有關單位結合各自職能,根據長府發〔2013〕3號檔案規定,給予政策支持或資金補助。
(三)申報材料要求
1.企業所在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出具的申請認定請示檔案和落實相關補助資金的承諾函。
2.長春市金融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
3.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等證件的複印件。
4.金融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複印件。
5.新建自用辦公營業用房的金融企業,按照城市商業綜合體認定要求提供相關材料;購買自用辦公營業用房的金融企業,提供購房契約、購房發票和房屋所有權證書等原件(核實後退回)及複印件。
四、關於服務業重大項目的認定
(一)申報條件
1.項目建設法人單位已在長春市境內依法辦理完成工商企業註冊登記。
2.建設項目選址符合長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布局規劃。
3.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且已經開工建設的新建項目;或項目建設單位已與項目所在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簽訂項目投資意向協定(或契約協定),項目所選地塊已完成土地收儲,具備出讓條件。
4.新建單體地上建築面積達到5萬平方米以上,且建成後不分割出售產權,屬於長春市確定的商業商務等服務業重大項目。
(二)申報和審核程式
1.項目建設單位從市發展改革委網站下載並填寫《長春市服務業重大項目認定申請表》,向項目所在區(開發區)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2.項目所在區(開發區)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條件標準對申報項目和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經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認同意後,報市發展改革委。
3.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項目提報市政府研究認定。對通過市政府認定的建設項目,市發展改革委下達長春市服務業重大項目確認函。各有關單位結合各自職能,根據長府發〔2013〕3號檔案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三)申報材料要求
1.項目所在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出具的申請認定請示檔案和落實相關獎勵補助資金的承諾函。
2.長春市服務業重大項目認定申請表。
3.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新建項 目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出讓契約原件及複印件,以及土地出讓規劃控制條件;尚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商項目提供項目建設單位與所在區政府(開發區管 委會)簽訂的項目投資意向協定(或契約協定)原件及複印件,以及市國土部門關於項目所選址地塊的土地收儲(出讓)情況說明。
4.具有相關資質單位編制的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5.市規劃局提供的規劃條件及依據規劃條件編制的項目建設規劃設計方案。
6.項目建設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的複印件。
7.申請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獎勵補助的項目,須提供《長春市服務業重大項目確認函》,《長春市支持服務業重大項目建設專項資金補助申報表》,長春市稅務部門出具的項目開業經營後2年內自營和物業租賃所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證明材料,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五、關於服務業重點企業的認定
(一)申報條件
1.長春市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服務業企業法人。
2.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範,所有權明晰,財務制度、會計核算體系健全,近兩年無經營違法行為和信用劣跡等。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服務業企業可進行申報:
3.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進入中國服務業500強或全國行業100強的服務業企業。
4.年度繳納地方級稅收首次超過1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的服務業企業(不含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金融企業)。
5.申報年度營業收入和納稅總額分別位居全市所屬行業前十位,且統計上符合國家關於大型企業劃分標準相關指標要求的服務業企業。
6.近兩個年度營業收入和納稅總額同比增長均達到20%以上,且統計上符合國家關於中小微型企業劃分標準相關指標要求的服務業企業。
(二)申報和審核程式
1.申報企業從市發展改革委網站下載並填寫《長春市服務業轉型升級先進企業申報表》,向企業所在區(開發區)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2.企業所在區(開發區)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條件標準對申報企業和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經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認同意後,報市發展改革委。
3.市發展改革委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企業提報市政府審定。對通過審定的企業,市發展改革委下達資金獎勵計畫。
4.申報工作於申報年度的次年1月初正式啟動,並於3月底前統一審核和評定完畢。
(三)申報材料要求
1.長春市服務業轉型升級先進企業申報表。
2.由商務部、工商總局等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或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等全國性、國際性權威機構,經過評定頒發的證書(或檔案)原件及複印件,或向社會公布的相關榜單和排名檔案原件及複印件。
3.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近兩個年度繳納相關稅收的納稅證明材料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近兩個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原件及複印件。
4.申報年度企業營業收入和納稅總額分別位居全市所屬行業前十位的相關證明材料。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複印件。
六、關於引進國內外知名連鎖企業和品牌店的認定
(一)申報條件
1.2013年及以後進駐長春市並已在長春市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服務業企業法人。
2.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範,所有權明晰,財務制度、會計核算體系健全,近兩年無經營違法行為和信用劣跡等。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服務業企業可進行申報:
3.已被授予“中華老字號”稱號的企業。
4.已被授予“中國馳名商標”稱號的企業。
5.上一年度已被評為“中國連鎖百強企業”榜單中的企業。
6.已被授予“國際餐飲名店”稱號的企業。
7.國際聲譽較高的國外大型百貨店和連鎖餐飲企業。
8.其他未列明但符合條件的國內外知名品牌的商貿服務業、品牌連鎖業、餐飲服務業等企業,以及國內外知名會計、法律等中介服務業企業。
(二)申報和審核程式
1.申報企業從市發展改革委網站下載並填寫《長春市新進駐知名服務業企業和品牌店專項資金補助申報表》,向企業所在區(開發區)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2.企業所在區(開發區)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條件標準對申報企業和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經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認同意後,報市發展改革委。
3.市發展改革委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企業提報市政府審定。對通過審定的企業,市發展改革委下達資金補助計畫。
4.申報工作於申報年度的次年1月初正式啟動,並於3月底前統一審核和評定完畢。
(三)申報材料要求
1.長春市新進駐知名服務業企業和品牌店專項資金補助申報表。
2.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本年度繳納相關稅收的納稅證明材料。
3.由商務部、工商總局等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或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等全國性、國際性權威機構,經過評定頒發的證書(或檔案)原件及複印件,或向社會公布的相關榜單和排名檔案原件及複印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複印件。
七、關於文化科研等服務業重點項目用地的認定
(一)申報條件
1.申請項目建設用地的法人單位已在長春市境內依法辦理完成工商企業註冊登記。
2.項目建設選址符合長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布局規劃。
3.項目建設內容應具有“高技術含量、高增值服務、高智力支撐、高精神享受”和“新領域、新模式”等現代服務業特徵,屬於長春市確定的研發設計、文化創意、服務外包等服務業重點支持領域。
4.項目建設規模符合以下標準:規劃新建的地上建築面積達到5萬平方米以上(含),建成後分割出售產權比例不超過50%;或規劃新建的地上建築面積達到3萬平方米以上(含),建成後不分割出售產權。
5.項目用地申請建設單位已與項目所在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簽訂項目投資協定(或契約),項目所選地塊已完成土地收儲,具備出讓條件。
(二)申報和審核程式
1.項目建設單位從市發展改革委網站下載並填寫《長春市服務業重點項目用地認定申請表》,向項目所在區(開發區)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2.項目所在區(開發區)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條件標準對申報項目和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經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認同意後,上報市政府。
3.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辦理意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和徵求市國土局、市規劃局等相關部門意見。審核通過的項目,提報市政府研究確定。
4.市政府不定期組織召開由發展改革、科技、文化、財政、國土、規劃、房地等市直相關部門參加的服務業重點項目用地認定專題會議,對上報的相關項目進行討論認定。
5.通過市政府認定的建設項目,市發展改革委負責下達長春市服務業重點項目用地確認函;市規劃局負責確定建設項目研發設計、文化創意或服務外包等用地性質以及規劃出讓條件;市國土局負責辦理項目用地出讓手續;市房地局負責辦理項目建成後產權分割(或不分割)權屬登記手續。
6.對通過認定的建設項目用地,市政府將採取參照工業用地出讓價格供地或按照項目用地土地成交價款一定比例給予專項資金補助的方式予以政策支持。
7.項目開工建設後,由項目所在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按照各相關部門的批覆檔案進行監督管理,確保按批覆檔案建設和使用。
8.項目竣工後,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依據各相關部門下達的批覆檔案,組織對項目進行驗收。如項目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未按核准批覆檔案要求組織實施的,項目單位須按驗收時的市場評估價格補繳相關土地價款和稅費,並承擔相應的處罰。
(三)申報材料要求
1.項目所在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向市政府出具的申請認定請示檔案。
2.長春市服務業重點項目用地認定申請表。
3.項目建設單位與項目所在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簽訂的項目投資協定(或契約)。
4.市國土部門出具的關於項目所選址地塊的土地收儲(出讓)情況說明。
5.市規劃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及依據規劃條件編制的項目建設規劃設計方案。
6.項目建設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的複印件。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其他事項
(一)以上各項獎勵、補助資金,市級承擔部分在市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採取一次性或分期撥付方式進行。具體補助金額和補助方式,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提出意見,上報市政府審定。通過審定後,市發展改革委下達資金計畫,市財政局負責資金撥付。
(二)以上各項認定工作,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企業(項目建設單位)自願申 報,政府審核認定的方式。城市商業綜合體、區域性批發市場、五星級酒店項目、特色商業街區、金融總部、服務業重大項目、服務業重點項目用地,原則上每年認 定兩次左右;服務業轉型升級先進企業、新進駐知名服務業企業和品牌店,原則上每年認定一次。
(三)以上各項申報材料要求一式三份,按照先後順序合理裝訂,複印件須由申請企業加蓋公章證實與原件一致。
(四)申請認定的企業或建設項目應按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材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若存在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等行為,將取消相應認定資格,停止享受相關支持政策,全額收回已撥付的獎勵和補助資金,並向社會進行公布。情節嚴重和社會影響惡劣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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