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

《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是2012年7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2年7月19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通知發布,通知全文,

通知發布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2〕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2年7月19日

通知全文

國家對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為行為,依法予以保護,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障,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難給予必要幫扶。為切實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實際困難,進一步做好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重要意義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構建和諧社會具有積極促進作用。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在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保護和表彰見義勇為人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陸續出台法規政策,同時利用優待撫恤政策和社會救助體系對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給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在實踐中,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統一、補償標準不明晰、保護措施操作性不強等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實際困難,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對於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倡導良好社會風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困難、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重要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立足於解決實際困難、保障合法權益,從基本生活、醫療、就業、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實保障好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完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政策措施
(一)保障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應按有關規定納入低保範圍,做到應保盡保;符合相關條件的還可申請相應的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見義勇為人員所得獎金或者獎品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對致孤人員,屬於城市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範圍的優先安排到福利機構供養,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納入農村五保供養範圍;對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按照相關標準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二)提高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保障水平。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機構要建立綠色通道,堅持“先救治、後收費”的原則,採取積極措施進行救治。對急危重症的,要優先救治。因緊急救治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加害人或責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責任人承擔;無加害人或責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責任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按規定通過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解決;因負傷造成長期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的人員,可通過適當醫療費用減免、城鄉醫療救助等方式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致孤兒童的醫療保障,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範圍,符合條件的優先給予救助,參保(合)費用可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
(三)扶持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就業。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只要其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優先納入就業援助,予以重點支持,幫助他們就業、再就業。地方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見義勇為人員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優先依法辦理證照,有關費用依法給予減免。
(四)加大對適齡的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入公辦幼稚園,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義務教育階段,要將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適齡子女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對見義勇為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中考、高考給予一定優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國家有關政策和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對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以及經濟困難的家庭,教育部門要根據有關規定優先落實教育資助政策。
(五)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家庭住房困難。各級政府要積極解決中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的住房困難。對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要給予優先安排。
三、認真落實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恤補助政策
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於因公犧牲情形的,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撫恤;屬於視同工傷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本人40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支付,遺屬特別補助金由當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放一次性補助金,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落實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發放,所需資金通過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統籌解決;尚未建立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
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並落實相應待遇。
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恤補助待遇的申報、認定和落實工作。加大精神獎勵力度,對已落實傷亡撫恤補助政策的,原則上不再另行發放一次性物質獎勵;對仍有特殊生活困難的,要採取積極措施給予幫扶。
四、切實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在政策、資金、待遇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要努力推進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法制建設,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切實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各地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確保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恤補助政策落到實處。公安部門要加大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力度,防止見義勇為人員受打擊、報復或陷害。對於見義勇為人員在非戶籍地發生的見義勇為行為,事發地政府要積極與見義勇為人員的戶籍所在地政府進行溝通協商,共同做好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時落實見義勇為人員的相關待遇,研究解決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二)強化宣傳引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見義勇為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和圖書、影視等文藝作品,不斷加大宣傳力度,同時通過舉辦報告會、巡講等活動,大力宣揚見義勇為人員的先進事跡,倡導科學合理實施見義勇為行為,充分展現黨和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的關愛、廣大人民民眾對見義勇為行為的支持與肯定,給予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更多的精神關懷和鼓舞,努力在全社會營造人人關愛見義勇為人員的濃厚氛圍。
(三)鼓勵社會參與。各級政府要積極培育、扶持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等各類社會組織的發展,引導他們不斷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自我管理,科學運行,拓展籌款渠道,增強籌款能力,進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鼓勵他們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整合社會資源,動員社會力量,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公益捐助、志願服務等多種關心、關愛活動,在宣傳、表彰、獎勵、幫助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實際困難等方面切實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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