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弘揚正氣,鼓勵見義勇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綜治辦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辦發〔2013〕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雅安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雅安市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雅安市人民政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履行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以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各種違法犯罪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在雅安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見義勇為行為。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按照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對見義勇為人員及時進行表揚獎勵。
第五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受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生活有困難的,給予必要幫扶。見義勇為負傷人員享有被救助的權利。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具體工作由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負責。
公安、民政、財政、教育、司法行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和獎勵工作。
宣傳部門以及新聞媒體應積極宣傳見義勇為先進事跡,弘揚社會新風正氣,努力在全社會營造人人關愛見義勇為人員的濃厚氛圍。
第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積極培育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等各類社會組織的發展,引導並鼓勵社會組織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整合社會資源,動員社會力量,積極開展教育、公益捐助、志願服務等多種關心、關愛活動,在宣傳、表彰、獎勵、幫助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實際困難等方面切實發揮作用。
第八條 市、縣(區)兩級財政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保障見義勇為工作的經費投入。
第二章 確 認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黨委政法委員會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反映見義勇為先進事跡。職能部門應當及時對見義勇為事跡進行核實。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條 見義勇為行為經黨委政法委員會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確認,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見義勇為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在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前向社會廣泛徵詢意見:
(一)申報縣級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的;
(二)申報“烈士”的;
(三)社會反響較大需要徵詢意見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徵詢意見的見義勇為行為有異議的,應當自徵詢意見之日起15日內向徵詢機關提出。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二條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將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及時護送到醫療機構。
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機構應堅持“先救治、後收費”的原則,積極採取措施進行救治。
見義勇為受益人有保全證據、提供真實情況、救助見義勇為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救治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費用,由公安機關責令加害人及其監護人及時支付;無加害人或加害人及其監護人無力承擔的,由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工作單位暫付;工作單位無力暫付或者無工作單位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四條 見義勇為傷殘人員的醫療、誤工及傷殘後的生活補助費以及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喪葬費、生前撫養(扶養)人的必要生活費等,按照下列順序解決:
(一)加害人及其監護人承擔;
(二)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承擔或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
(三)發生地的見義勇為保護獎勵資金中支付;
(四)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政府財政解決。
第十五條 見義勇為人員參加了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按照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由退役軍人事務等相關部門評定傷殘等級並落實相關待遇。
第十六條 公民因見義勇為負傷而誤工的,所在單位應按工傷對待,其負傷治療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等應當與在職職工相同。
第十七條 職工因見義勇為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由所在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若待遇低於原工資標準的,按原工資標準執行;確實無法工作的,安排離崗退養,其待遇享受因工致殘同類待遇。
職工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按因工致殘辦理傷殘、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待遇。
公民因見義勇為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符合救助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作為社會救助對象予以救助。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扶持見義勇為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地方各級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並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要切實保障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和臨時生活救助的應及時給予救助,符合條件的還可以申請相應的專項救助。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法定贍養人和撫養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要依法納入救助範圍。對因突發性或臨時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急需救助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實施臨時生活救助。對見義勇為人員犧牲或致殘後喪失生活能力配偶改嫁造成見義勇為人員子女事實上無人撫養的,可優先安排到福利機構代養。對致孤人員,屬於城市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範圍的,優先安排到福利機構供養,符合農村五保供養的,納入農村五保供養範圍;對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按照有關標準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第二十條 教育部門要加大對適齡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護力度。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進入公辦幼稚園就讀,應予以優先接收。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子女可以在其居住地、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由當地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到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就讀,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家庭經濟困難在校就讀的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其就讀學校應根據教育資助政策有關規定,優先給予資助。
第二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切實解決中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的住房困難。對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標準的城鎮見義勇為人員及家庭,應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給予優先安排和適當照顧。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和醫療保障部門要提高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保障水平。對急危重症的,要優先救治。因緊急救治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加害人或責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責任人承擔;無加害人或責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責任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按規定通過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解決;因負傷造成長期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的人員,可通過醫療機構適當減免醫療費用、城鄉醫療救助等方式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致孤兒童的醫療保障,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範圍,符合條件的優先給予救助,參保費用可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要加大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力度,防止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受打擊、報復或陷害。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受到誣告陷害或打擊報復的,可以向行為發生地縣(區)公安機關申請調查,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組織調查並給予答覆。
對不宜公開或本人不願公開的見義勇為人員,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十四條 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
見義勇為犧牲人員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於因公犧牲情形的,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撫恤;屬於視同工傷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本人40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支付,遺屬特別補助金由財政部門安排,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等相關部門發放。
見義勇為犧牲人員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且不屬於因公犧牲和視同工傷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放一次性補助金,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落實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退役軍人事務等相關部門按程式從見義勇為保護專項獎勵資金解決發放;見義勇為保護專項獎勵資金不足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安排,退役軍人事務等相關部門發放。
對於在非戶籍地發生的見義勇為行為的,由事發地政府協調其戶籍地政府共同做好犧牲、傷殘見義勇為人員的撫恤優待和社會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協調解決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扶養的親屬,在工作、學習、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
第二十六條 見義勇為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所得獎金或獎品按照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七條 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依法向加害人追償或要求受益人補償。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見義勇為人員法律援助工作協調機制,做好見義勇為人員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工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未得到保護的,可以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法律援助。
第四章 獎 勵
第二十八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經確認後,由人民政府給予下列表彰和獎勵:
(一)表揚;
(二)嘉獎;
(三)記功;
(四)授予榮譽稱號;
(五)頒發獎金。
以上表彰和獎勵可單獨或合併使用。
第二十九條 榮譽稱號分為“見義勇為公民”“見義勇為勇士”和“見義勇為英雄”。
“見義勇為公民”,由縣(區)人民政府確認並批准授予;“見義勇為勇士”,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事跡特別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推薦為“見義勇為英雄”。
第三十條 獲“見義勇為公民”“見義勇為勇士”和“見義勇為英雄”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可享受如下特殊照顧:
(一)符合就業條件的,享受優先待遇;
(二)本人或其子女符合徵兵條件且自願的,優先推薦應徵入伍;
(三)符合國家公務員錄用條件的,優先錄用;
(四)在校學生可享受本校最高獎學金;
(五)國家有其他特殊照顧政策的,依規定辦理。
第五章 資金使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設立見義勇為保護專項獎勵資金。市、縣(區)兩級財政每年撥款10萬元,不足部分由財政部門據實追加。
第三十二條 見義勇為保護專項獎勵資金設個人一、二、三等獎,表彰和獎勵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決定。公民個人被市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勇士”榮譽稱號的獲一等獎,獎勵5萬元;公民個人被市人民政府記二等功的獲二等獎,獎勵2.5萬元;公民個人獲市人民政府表揚、嘉獎、被市人民政府記三等功的獲三等獎,獎勵1.5萬元。因見義勇為犧牲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見義勇為行為不需要授予“見義勇為勇士”和記功、嘉獎情形的,由黨委政法委員會組織相關部門研究決定,並及時表揚,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5000元。
第三十三條 見義勇為傷殘人員及家屬,出現下列情形的可獲得見義勇為保護專項獎勵資金資助:
(一)見義勇為傷殘人員的醫療、傷殘後的生活補助等法定費用,因加害人及其監護人無力承擔或無加害人的,本人又因見義勇為行為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力無固定收入的,可一次性資助1-3萬元;
(二)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扶養的親屬,在工作、學習、生產、生活中確有重大困難的,可一次性資助1-3萬元;
(三)見義勇為人員非傷殘但生活困難,經黨委政法委員會認定為困難見義勇為人員的,一次性資助1000-5000元;
第三十四條 見義勇為保護專項獎勵資金的使用,由黨委政法委員會召集相關部門集體研究決定,書面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列支。
第三十五條 嚴格管理見義勇為保護專項獎勵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見義勇為保護專項獎勵資金用於:
(一)表彰、獎勵、慰問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
(二)資助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傷殘人員和犧牲人員家屬;
(三)開展見義勇為宣傳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見義勇為負有確認、保護、獎勵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或者貪污、挪用見義勇為保護專項獎勵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務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表彰、獎勵的,由黨委政法委員會核實後,報原批准機關取消表彰、獎勵,追回所獲獎勵、補助經費,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人員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推諉、拖延或拒絕搶救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造成不良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對責任人給予政務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打擊、報復、誣陷見義勇為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政務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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