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局)、醫療保障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退役軍人事務局、民政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醫療保障局:
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是新形勢下做好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服務保障的重要內容,對服務軍地改革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體現社會尊崇優待具有重要意義。根據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改革部署要求,現就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圍繞決勝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支持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立足幫助退役軍人擺脫困境,加快建立突出協同性、體現優待性、注重時效性、調動積極性的工作新機制,推動形成對象明確、保障適度、規範高效的工作新格局,不斷提高救急濟難水平,增強困難退役軍人安全感、獲得感和榮譽感,為保障他們共享經濟社會改革發展成果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一)立足濟難解困。對因軍事職業特殊性造成重殘重病、長期失業或遭遇突發性、臨時性事件等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軍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難、求實效的要求,給予及時幫扶援助。
(二)體現尊崇優待。充分體現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的犧牲貢獻,對其面臨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礎上,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給予臨時性、過渡性的幫扶援助,把黨和國家對困難退役軍人的關心關愛落到實處。
(三)創新方式方法。借鑑國內外有益做法,立足退役軍人特點訴求,結合管理服務需要,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利用現有資金渠道,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為困難退役軍人提供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的幫扶援助。
三、幫扶援助對象
(一)退役軍人。是指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和士兵。
(二)領取定期撫恤補助的“三屬”。有條件的地區可將現役軍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納入幫扶援助範圍。
四、幫扶援助情形
按照“普惠加優待”的原則,符合條件的困難退役軍人、“三屬”在充分享受社會救助政策的同時,對因以下五種情形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據困難程度和現實表現,可以按規定申請幫扶援助。
(一)退役軍人因服役期間致殘或因患有嚴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後本人就業困難,醫療和康復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二)退役軍人因服役時間長、市場就業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長期失業或突然下崗,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退役軍人因舊傷復發、殘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四)退役軍人、“三屬”等因火災水災、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等突發事件,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況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五、幫扶援助方式
對符合條件的幫扶援助對象,各地應當根據幫扶援助標準和對象基本需要,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幫扶援助。
(一)提供資金援助。按照專款專用、科學公正、加強監管的原則,全面推行社會化發放,確保資金髮放安全、及時、便捷、足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提供實物援助。包括發放衣被、食品、飲用水、醫藥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產資料,以及提供臨時住所等。
(三)提供社會化服務援助。鼓勵和引導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納入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開展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多元化、個性化幫扶援助。
六、幫扶援助標準
各地要著力提高幫扶援助力度,做到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根據幫扶援助對象的困難情形和程度、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標準,並適時調整。省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工作的統籌指導,推動逐步形成相對統一的區域幫扶援助標準體系。
七、辦理程式
幫扶援助工作實行一事一批,按照個人申請、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的程式辦理,做到公正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一)個人申請。一般由符合條件的對象本人書面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沒有單獨建立服務站的,可向負責退役軍人工作的工作人員提出申請。本人因行動不便、精神障礙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其監護人、家屬、所在村(居)可代為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按規定如實提交相關資料。無正當理由,申請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複提出申請。
(二)鄉鎮(街道)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退役軍人服務站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身份、家庭經濟狀況、困難情形程度、各類救助情況等逐一調查,提出審核意見,並視情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批。
(三)縣級審批。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受理後,可委託縣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開展信息核實等工作,並應當及時作出審批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的,不予批准。申請人對審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縣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覆核。
遇有緊急情況,各相關單位應當先行幫扶援助再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困難退役軍人生活、醫療和住房等救助工作按現行相關規定辦理,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應當給予積極協助。
八、組織保障
(一)健全工作機制。地方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把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切實強化政治責任和使命擔當。要建立健全在政府統一領導下,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籌協調,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醫療保障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
(二)加強經費保障。安置地要將幫扶援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鼓勵通過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用於幫扶援助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困難退役軍人關愛幫扶基金,拓寬資金保障渠道。
(三)強化服務意識。各相關部門要不斷創新服務形式,最佳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效能。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進一步樹立主管主責意識,主動作為,因人施策,切實做到應幫盡幫、應援盡援、幫援及時。
(四)堅持依法援助。審核審批機關工作人員要嚴守紀律規矩,依法依規做好幫扶援助工作。退役軍人應當做到誠實守信,確保提供的材料真實準確。對騙取幫扶援助的,應當追回已享受的相應待遇;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因不當行為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組織煽動、串聯聚集、纏訪鬧訪、滯留滋事、網上惡意炒作或造謠、多次參加聚集上訪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務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以及有其他違法違紀情形的人員,不予幫扶援助。
本意見自2019年10月9日起施行。各地要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做好本地區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
政策解讀
一、關於出台《意見》的主要考慮
一是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關愛退役軍人,他們為保家衛國作出了貢獻”。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改革也作出相應部署要求。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退役軍人的重要論述和中央的有關決策部署,體現了對退役軍人的關心關愛,需要各級有關部門以高度的政治自覺和責任擔當創造性地抓好貫徹落實,切實讓退役軍人看到變化、得到實惠。
二是體現厚植社會尊崇優待。一方面,堅持政府主導,立足濟難解困,及時對陷入困境的退役軍人予以幫扶援助,解決他們的現實困難,傳遞黨和政府的特殊關愛,有利於增強廣大退役軍人的安全感、獲得感。另一方面,通過政策激勵引導,創新方式方法,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為困難退役軍人提供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的幫扶援助,有利於營造關心關愛退役軍人的濃厚社會氛圍。
三是科學規範幫扶援助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部分地方在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方面做了一些有益探索,但還存在各地推進不平衡、對象範圍不明確、工作機制不健全、辦理程式不規範等問題,迫切需要國家層面作出統一規定。《意見》充分考慮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所作貢獻,借鑑國內外有益做法,聚焦退役軍人特點訴求,結合管理服務現實需要,對相關事項作出明確,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對提升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二、關於幫扶援助的對象範圍
鑒於軍隊已對現役軍人相關保障作出制度安排,《意見》將幫扶援助對象確定為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和士兵、領取定期撫恤補助的“三屬”。其中,“三屬”是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病故軍人遺屬。這部分人員雖沒有服役經歷,但作為犧牲或病故軍人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在生活陷入困境時,政府應當給予特殊關照。同時,考慮到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服務保障對象情況、工作開展基礎等存在較大差異,《意見》提出,有條件的地區可將現役軍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納入幫扶援助範圍。
三、關於幫扶援助的主要情形
結合基層探索實踐和困難退役軍人、“三屬”主要訴求,《意見》歸納列舉了五種可能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幫扶援助的情形:
一是退役軍人因服役期間致殘或因患有嚴重疾病等原因導致退役後本人就業困難,醫療和康復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的;
二是退役軍人因服役時間長、市場就業能力弱等原因導致長期失業或突然下崗造成的;
三是退役軍人因舊傷復發、殘情病情加重等原因造成的;
四是退役軍人、“三屬”等因火災水災、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等突發事件造成的;
五是遭遇其他特殊情況造成的。
四、關於幫扶援助的具體方式
立足保基本、救急難、求實效的要求,借鑑現行較為成熟的幫扶援助方式,《意見》指出各地應當根據幫扶援助標準和對象基本需要,採取提供資金、實物和社會化服務等方式,給予多元化、個性化幫扶援助。同時為便於地方準確理解和執行操作,《意見》還對各類幫扶援助方式進行了細化,明確了資金援助的要求,列出了實物援助的內容和社會援助的形式。
五、關於幫扶援助的保障標準
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的總體要求,《意見》指出各地要根據幫扶援助對象的困難情形和程度、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標準,並適時調整。同時,從長遠考慮,為推動工作均衡發展,《意見》規定省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工作的統籌指導,推動逐步形成相對統一的區域幫扶援助標準體系。
六、關於幫扶援助的辦理程式
根據幫扶援助臨時性、過渡性的特點,為進一步增強工作的規範性、協同性和實效性,按照普惠加優待的原則,《意見》規定困難退役軍人生活、醫療和住房等救助工作按現行相關規定辦理。幫扶援助工作實行一事一批,按照個人申請、鄉鎮(街道)審核、縣級審批的程式辦理。遇有緊急情況,則先行幫扶援助再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具體看:
一是在個人申請方面。按照方便、就近的工作思路,《意見》規定,一般由符合條件的對象本人書面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沒有單獨建立服務站的,可向負責退役軍人工作的工作人員提出申請。本人因行動不便、精神障礙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其監護人、家屬、所在村(居)可代為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按規定如實提交相關資料。
二是在鄉鎮(街道)審核方面。按照公正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思路,《意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退役軍人服務站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身份、家庭經濟狀況、困難情形程度、各類救助情況等逐一調查,提出審核意見,並視情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批。
三是在縣級審批方面。為提高工作效率,切實維護困難退役軍人合法權益,《意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受理後,可委託縣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開展信息核實等工作,並應當及時作出審批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的,不予批准。申請人對審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縣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覆核。
七、關於幫扶援助的組織保障
圍繞確保幫扶援助工作有保障、能落實,《意見》從健全工作機制、加強經費保障、強化服務意識、堅持依法援助4個方面明確了保障措施。提出各地要建立健全在政府統一領導下,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籌協調,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各部門要不斷創新服務形式,最佳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效能。安置地要將幫扶援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困難退役軍人關愛幫扶基金,拓寬資金保障渠道。同時,為樹立正確的政策導向,體現幫扶援助與教育管理並舉的思路,對退役軍人不遵守法律法規、不支持不配合服務管理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等問題提出了相應懲處措施。
《意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考慮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所作貢獻,借鑑國內外有益做法,聚焦退役軍人特點訴求,結合管理服務現實需要,對幫扶援助的對象情形、方式方法、保障標準、辦理程式等事項作出規範和明確,對於推動建立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新機制,進一步提高救急濟難水平,服務軍地改革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體現社會尊崇優待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明確,幫扶援助對象為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士兵和領取定期撫恤補助的“三屬”;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現役軍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納入幫扶援助範圍。按照“普惠加優待”的原則,《意見》在保障符合條件的困難退役軍人、“三屬”享受社會救助政策的同時,列出可能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幫扶援助五種情形:一是退役軍人因服役期間致殘或因患有嚴重疾病等原因導致退役後本人就業困難,醫療和康復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的;二是退役軍人因服役時間長、市場就業能力弱等原因導致長期失業或突然下崗造成的;三是退役軍人因舊傷復發、殘情病情加重等原因造成的;四是退役軍人、“三屬”等因火災水災、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等突發事件造成的;五是遭遇其他特殊情況造成的。
《意見》指出,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實行一事一批,按照個人申請、鄉鎮(街道)審核、縣級審批的程式辦理,做到公正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各地應當根據幫扶援助標準和對象基本需要,採取提供資金、實物和社會化服務等方式,給予多元化、個性化幫扶援助。困難退役軍人生活、醫療和住房等救助工作按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意見》強調,各地要著力加大幫扶援助力度,做到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根據幫扶援助對象的困難情形和程度、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標準。省級相關部門要加強統籌指導,推動逐步形成相對統一的區域幫扶援助標準體系。安置地要將幫扶援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困難退役軍人關愛幫扶基金,拓寬資金保障渠道。
《意見》要求,地方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的組織保障。要建立健全在政府統一領導下,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籌協調,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醫療保障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各相關部門要不斷創新服務形式,最佳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效能。審核審批機關工作人員要嚴守紀律規矩,依法依規做好幫扶援助工作。退役軍人應當做到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確保提供的材料真實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