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辦法》是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會同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青島市公安局、青島市司法局共五家單位聯合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辦法
- 發布單位: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青島市公安局、青島市司法局
發布歷程,內容解讀,辦法全文,
發布歷程
2022年11月22日,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會同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青島市公安局、青島市司法局共五家單位聯合印發《青島市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辦法》。
內容解讀
《青島市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辦法》共18條,涵蓋退役軍人司法救助的主要原則、對象範圍、部門職責、工作機制等方面內容,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工作舉措,建立線索信息移送共享,案件辦理“綠色通道”和優先救助、多元救助等機制,旨在加大司法過程中對困難退役軍人的救助工作力度,有效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青島市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辦法》明確了退役軍人可依法申請國家司法救助的八類情形,以及一般不予救助的七類情形。在開展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中,堅持優先救助、多元救助,基於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的犧牲奉獻,對退役軍人案件優先受理審查、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服務,把黨和國家對困難退役軍人的關心關愛落到實處,體現尊重優待。立足濟難解困,將退役軍人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幫扶援助等相銜接,切實解決退役軍人實際困難和問題。
為有效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青島市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實施期間可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進行調整。
辦法全文
青島市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退役軍人事務部等六部門出台的《關於加強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中政委〔2020〕59號)精神,加大司法過程中對困難退役軍人的救助工作力度,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青島市公安局、青島市司法局與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為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退役軍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請國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傷或者嚴重殘疾,案件尚未偵破,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扶養、撫養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舉報人、證人、鑑定人因舉報、作證、鑑定而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
(七)對於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以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仲裁、保險理賠等方式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八)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退役軍人。
第三條 退役軍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對案件發生有重大過錯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案件事實的;
(三)故意作虛偽陳述或者偽造證據,妨害訴訟的;
(四)在訴訟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者拒絕加害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的;
(五)生活困難非案件原因所導致的;
(六)已經通過社會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
(七)法人、其他組織提出的救助申請。
第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開展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應積極與同級有關辦案機關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接,引導並幫助其落實待遇保障和幫扶援助政策。對在管轄地有重大影響且救助金額較大的退役軍人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級法院、檢察院可以進行聯動救助。
第五條 公安機關在辦理落戶、流動人口登記等行政事項時,為退役軍人申請並享受有關政策待遇提供便利條件。
第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通過運用公共法律服務平台、鼓勵律師參與志願服務等方式,優先為退役軍人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務,為其申請國家司法救助以及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提供法律幫助。
第七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了解核實退役軍人面臨的實際困難和現實表現,發現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含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將其相關信息移送同級辦案機關,並積極採取措施落實困難退役軍人待遇保障和幫扶援助等相關政策。
第八條 辦案機關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加強溝通協作,積極推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與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措施的銜接融合,共同參與和配合做好相關救助工作,精準幫扶退役軍人解決實際困難。對未納入國家司法救助範圍或者獲得國家司法救助後仍面臨生活困難的,引導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採取產業扶持、就業幫扶、教育支持、醫療救助等措施,幫助退役軍人早日走出生活困境。
第九條 辦案機關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建立已開展國家司法救助的當事人的觀察台賬,動態跟蹤記錄救助和幫扶情況。
第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與退役軍人事務局應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聯動、線索移送機制,並確定相關內設機構具體負責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日常事務,分別明確1名工作聯絡員,聯絡員發生變化的,應在十日內將人員變化情況進行報備。聯絡員負責工作數據統計、信息聯絡、材料傳送等具體事宜。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和退役軍人事務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開臨時聯席會議。
第十二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通報工作情況,交換、共享工作信息;
(二)總結工作經驗,梳理、解決突出問題;
(三)討論相關案件退役軍人的救助幫扶措施;
(四)研究出台本地區相關工作規範性檔案;
(五)會商其他相關工作事宜。
第十三條 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和退役軍人事務局應當積極落實,並及時向對方反饋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 辦案機關對退役軍人申請或者由相關單位移送的國家司法救助案件線索,經初步審查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啟動救助程式,優先辦理,並及時向同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實該退役軍人相關情況(見附屬檔案1),對符合第二條救助條件的退役軍人,在案件辦結後五個工作日內,應及時將有關案件情況、給予救助情況、幫扶措施建議等材料書面移送同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見附屬檔案2)。決定不予救助的,及時將審批意見告知退役軍人或移送單位,並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第十五條 對退役軍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急需救治等緊急情況的,可以先行救助或處理,救助或處理後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對困難退役軍人就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以及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優先審查並減免相關訴訟費、執行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青島市公安局、青島市司法局和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共同解釋。執行中遇有具體套用問題,分別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實施期間可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