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退役軍人事務部聯合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內容解讀
2021年01月06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退役軍人事務部聯合印發《關於加強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深化認識理解,針對性做好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有效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推動政策落實落地,現予解讀。
一、關於出台《意見》的主要考慮
黨中央、國務院對困難民眾兜底保障工作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紮實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實實在在幫助民眾解決實際困難,兜住民生底線。退役軍人保障法規定,國家建立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機制。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需要各級各有關部門以高度的政治自覺、責任擔當和專業精神,創造性地做好睏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切實讓他們共享成果、得到實惠、受到尊重。
司法救助是困難退役軍人幫扶工作的重要內容,對依法解決退役軍人在法律訴訟中面臨的急迫困難、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和天津、重慶、浙江等地積極推動退役軍人司法救助、法律幫扶工作,探索積累了一些實踐經驗。最高人民檢察院連續兩年將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內容納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年度工作報告。各級人民檢察院主動對接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對遭受不法侵害的退役軍人和軍人軍屬,及時給予司法救助,產生了良好社會反響。結合有關部門和部分地區探索積累的經驗,有必要根據新的形勢和要求,制定規範性檔案,進一步做好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
二、關於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概念界定
根據中央政法委、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脫貧攻堅的實施意見》等,結合當前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實踐,將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概念界定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遭受違法犯罪侵害或者民事、行政侵權,無法通過訴訟、仲裁獲得有效賠償、補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退役軍人採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對受到侵害但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退役軍人當事人,由國家給予適當經濟資助,幫助他們擺脫生活困難、渡過難關,既彰顯黨和政府對退役軍人的民生關懷和尊崇優待,又有利於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關於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的部門職責
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主要由黨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推動。《意見》提出,要建立相關部門參加的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機制,加強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完善政策供給、體現優先尊重,形成救助幫扶合力。同時,明確了各部門在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中的職責。
黨委政法委應加強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的協調和指導。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開展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應積極與同級有關辦案機關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接,引導並幫助其落實待遇保障和幫扶援助政策。對在管轄地有重大影響且救助金額較大的退役軍人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級法院、檢察院可以進行聯動救助。
公安機關在辦理落戶、流動人口登記等行政事項時,為退役軍人申請並享受有關政策待遇提供便利條件。
司法行政機關通過運用公共法律服務平台、鼓勵律師參與志願服務等方式,優先為退役軍人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務,為其申請國家司法救助以及通過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權益提供法律幫助。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了解核實退役軍人面臨的實際困難和現實表現,發現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及時將其相關信息移送同級辦案機關,並積極採取措施落實困難退役軍人待遇保障和幫扶援助等相關政策。
四、關於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原則
基於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的重要貢獻,與普通人作為案件當事人相比,《意見》堅持對退役軍人優先救助、聯動救助、高效救助、精準救助、多元救助的理念,體現兜底線、救急難,要求有關單位加強工作對接、提供便利條件、聯合幫扶援助,共同助力退役軍人解困。《意見》提出,在開展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輔助性救助。對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請人只進行一次性國家司法救助。對於能夠通過訴訟、仲裁獲得賠償、補償的,應當通過訴訟、仲裁途徑解決。
二是堅持公正救助。嚴格把握救助標準和條件,兼顧退役軍人當事人實際情況和同類案件救助數額,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發新的矛盾。
三是堅持多元救助。立足濟難解困,將退役軍人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幫扶援助等相銜接,切實解決退役軍人實際困難和問題。
四是堅持優先救助。基於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的犧牲奉獻,對退役軍人案件優先受理審查、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服務,把黨和國家對困難退役軍人的關心關愛落到實處,體現尊重優待。
五、關於司法救助的對象範圍
鑒於中央政法委、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已對國家司法救助的對象作出了明確規定,《意見》結合當前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實踐,對個別條款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將司法救助的對象確定為受到侵害但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困難退役軍人。
退役軍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請國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傷或者嚴重殘疾,案件尚未偵破,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扶養、撫養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舉報人、證人、鑑定人因舉報、作證、鑑定而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
(七)對於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以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仲裁、保險理賠等方式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八)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退役軍人。
對於退役軍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司法救助:
(一)對案件發生有重大過錯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案件事實的;
(三)故意作虛偽陳述或者偽造證據,妨害訴訟的;
(四)在訴訟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者拒絕加害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的;
(五)生活困難非案件原因所導致的;
(六)已經通過社會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
(七)法人、其他組織提出的救助申請。
六、關於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機制建設
為推動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有序開展,《意見》提出,各級黨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和制度,更好地維護和保障退役軍人合法權益。
一是建立部門聯動機制。相關部門要建立常態化溝通協調機制、信息共享及工作會商機制,分別確定相關內設機構具體負責銜接工作和日常事務。
二是建立優先辦理機制。辦案機關或法律援助機構受理退役軍人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申請時,應開闢“綠色通道”,予以優先辦理或先行救助處理,並及時向同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實該退役軍人相關情況。
三是建立救助效果評估機制。對獲得國家司法救助的退役軍人,辦案機關配契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完善相關台賬,開展跟蹤、回訪,動態了解其獲得救助和幫扶援助情況,及時進行司法救助效果評估。
四是建立基層工作銜接機制。加強基層退役軍人服務機構與基層政法各單位的工作銜接,建立點對點的退役軍人法律幫扶聯動工作平台,在法律諮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等方面提供及時、便捷、周到的服務。
七、關於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政策銜接
當前,退役軍人幫扶解困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民政部門的社會救助、政法各單位的司法救助、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的幫扶援助、社會力量的關心關愛等。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的總體要求,為提升綜合幫扶、精準幫扶效果,《意見》提出,辦案機關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積極推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與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措施的銜接融合,共同參與和配合做好相關救助工作。對未納入國家司法救助範圍或者獲得國家司法救助後仍面臨生活困難的,引導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採取產業扶持、就業幫扶、教育支持、醫療救助等措施,幫助退役軍人早日走出生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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