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浩特市下崗退役軍人援助再就業工作實施方案

烏蘭浩特市下崗退役軍人援助再就業工作實施方案,是烏蘭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1月24日印發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蘭浩特市下崗退役軍人援助再就業工作實施方案
  • 發表日期: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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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烏蘭浩特市下崗退役軍人援助再就業工作實施方案
  為做好全市退役軍人就業幫扶工作,根據《關於印發<興安盟下崗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援助修訂方案>的通知》(興署辦發〔2019〕3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退役軍人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國家、自治區、興安盟關於切實解決好退役軍人實際困難的要求,全力做好退役軍人援助再就業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政府兜底援助原則,盡最大努力幫助下崗退役軍人實現再就業。同時,認真抓好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引導退役軍人在維護合法權益的同時,通過正常渠道,正確表達利益訴求,爭當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秩序的典型示範。
  二、援助範圍
  (一)2011年以前退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由市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安置後下崗且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鎮籍復員志願兵(士官)、城鎮籍義務兵。(不含盟安置辦負責安置範圍內,由市安置辦出具安置手續的退役軍人)
  (二)2011年以前退役的“城占農”退役士兵(即占用農村徵兵指標入伍的城鎮籍退役士兵)。
  三、崗位分配及工作職責
  (一)崗位分配。由市下崗退役軍人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將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統一調配到全市各社區工作(包括部分鎮所屬社區),作為社區基層基礎建設的重要補充。
  (二)工作職責。主要從事市域社會治理、基層黨建、社會事業、居民自治、環境衛生整治、宣傳教育、幫辦代辦等工作,完成社區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工資待遇、進崗條件及退休待遇
  (一)工資待遇。按我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上浮30%,統一納入市財政預算解決,工資待遇按照上級政策規定及時調整,並重點優先保障。保險繳納標準與我市現公益性崗位人員一致。
  (二)進崗條件。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已報名申請人員,按照申請日期先後順序安排上崗,申請日期相同的按臨近退休時間進行排序。暫時未報名的下崗退役軍人,報名申請並經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職能部門審查後,符合再就業援助條件的,按此《方案》執行。
  (三)退休待遇。進崗退役軍人按目前養老保險相關政策規定,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需等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退休條件的按政策辦理退休手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累計繳費未滿15年的,由本人負擔並自願申請繼續繳費滿15年後,再按相關政策辦理退休手續。
  五、工作流程
  (一)申請就業援助的退役軍人,本人攜帶身份證、退伍證、安置復退軍人審批表、退伍軍人分配工作介紹信、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契約)證明等相關材料,到市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就業創業股進行申請登記。
  (二)申請人在市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就業創業股填寫《烏蘭浩特市下崗退役軍人援助再就業崗位申請書》(附屬檔案2)、《烏蘭浩特市下崗退役軍人援助再就業崗位申請表》(附屬檔案3),並作出如下承諾:
  1.上崗後,自覺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
  2.上崗後,因本人原因自動放棄或違反用人單位管理制度、違法違紀受到解聘的,自行承擔一切後果和責任。
  (三)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對申請援助再就業崗位退役軍人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市公安局配合查詢是否存在違法違紀相關情況;將確認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進行登記造冊。
  (四)領導小組根據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提供的申請人員情況,經集體會商研究後,確定上崗退役軍人數量及去向。
  (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為已研究通過的被援助對象開具《烏蘭浩特市下崗退役軍人援助再就業崗位介紹信》(附屬檔案4),被援助對象於5個工作日內持此介紹信,到用人單位報到並上崗工作,無特殊情況逾期未報到的視為本人自動放棄,市政府不再為其提供援助再就業崗位。
  (六)用人單位接收援助對象後,與援助對象簽訂契約,並安排專人到市財政局、人社局等部門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六、援助崗位契約及人員管理
  (一)契約簽訂與解除
  1.援助崗位契約期限一般為兩年一簽,退役軍人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3年的可簽到退休時間,試用期1個月。
  2.用人單位與受聘人簽字(蓋章)後有效,契約一式三份,退役軍人事務局、用人單位、受聘人員各持一份。
  3.受聘人契約期滿後經用人單位考核合格,可在規定期限內續簽。
  4.用人單位與援助崗位受聘人員協商一致,受聘人提前30日內提交書面申請,雙方可以解除契約,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契約。
  (二)人員管理
  1.退役軍人援助再就業崗位受聘人員由用人單位統一管理,按照崗位分工,明確退役軍人援助再就業崗位受聘人員工作職責、工作紀律,比照其所在單位管理制度一同考核,不再單獨制定考核辦法。退役軍人援助再就業崗位受聘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單位對其進行必要的培訓,經培訓後受聘人員仍然不能勝任受聘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提出申請,終止契約。
  2.用人單位對退役軍人援助再就業崗位受聘人員上崗情況進行考勤,作為續簽聘用契約的重要依據。受聘人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工作管理制度的,不按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申請,解除聘用契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街道辦事處和市直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退役軍人援助再就業工作的重要意義,努力為退役軍人排憂解難。要完善工作機制,建立由市退役軍人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牽頭抓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溝通協調,各鎮街、財政、人社、公安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依法合理解決下崗退役軍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二)強化經費保障。市財政部門要將下崗退役軍人再就業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每年根據上級政策要求和人員數量變化進行調整,確保資金如期、足額發放。
  (三)嚴格審查把關。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公安局等職能部門要嚴守紀律規矩,做好檔案材料審核把關工作。對騙取援助再就業崗位的,追回已享受的相應待遇;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援助再就業崗位的經辦機構和人員,要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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