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時間: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通知內容
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於做好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農改〔2008〕3號
為做好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8〕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於開展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7〕70號)精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以下簡稱農村“普九”債務)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各地以縣為單位推進農村“普九”工作,至通過省級農村“普九”驗收合格期間發生的債務。債務用途主要包括教學及輔助用房、學生生活用房、校園維修建設、教學儀器設備購置等與學校建設維護直接相關的支出。2005年12月31日前未通過農村“普九”驗收的縣(市、區,下同),債務計算時間截至2005年12月31日。
二、清理化解農村“普九”債務的主體是地方政府。省級政府負責統籌規劃,市級政府負責督促檢查,縣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化解農村“普九”債務工作實行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各試點省份要成立由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教育、農業、審計、監察、金融等部門參加,政府有關領導牽頭的清理化解農村“普九”債務領導機構。
各試點省份要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牽頭負責組織實施農村“普九”債務清理核實、審計認定、資金籌措、組織化債和制止新債等工作。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教育、農業、審計、監察、金融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分工協作機制,明確工作責任,規範工作程式,加強指導協調,精心組織實施,就地、及時解決化債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確保清理化解農村“普九”債務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三、各試點省份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制止新債、摸清舊債、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總體要求,從2007年12月起,用兩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農村“普九”債務化解工作,同時建立起制止發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長效機制。
在此期間,已完成或基本完成農村“普九”債務化解的,可著手化解農村義務教育的其他債務。
四、清理化解農村“普九”債務試點過程中,要堅持以下工作原則:
(一)公開透明原則。農村“普九”債務都應予以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二)審計鎖定原則。在清理核實的基礎上,對所有需要償還的農村“普九”債務,都必須經過嚴格的審計認定之後才能償還。
(三)直接償還到債權人原則。所有需償還的農村“普九”債務都必須直接認定到債權人,償債資金直接償還到債權人。
五、清理核實農村“普九”債務的步驟
各試點省份清理核實農村“普九”債務,可由各縣清理審計、省級抽查確認,也可由各縣自查、省級組織全面審計兩種方式進行。
(一)縣級自查摸底。縣級政府要統一組織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教育、農業、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各鄉鎮、村和農村中國小的農村“普九”債務進行逐校、逐項、逐筆清理核實原始單據,嚴格審計,剔除不實債務。
各鄉鎮、村和學校要將審計後的債務在對應的鄉鎮、村和學校等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債務發生時間、用途、數額、債權人、債務人、舉報電話和受理部門等。公示時間應不少於5個工作日。
對民眾舉報有異議的債務,償債主管部門要認真對待,儘快調查核實;對審計後沒有異議的債務,要進行鎖定。在此基礎上,縣級政府要按照舉債主體、債務來源、債務用途對債務進行分類,並嚴格界定縣鄉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等單位的責任。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農村“普九”債務的清理核實和審計鎖定等工作。
縣級政府要對本縣農村“普九”債務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市級匯總。市級政府要按照省里的要求,認真做好本地農村“普九”債務的匯總編報工作。
(三)省級審核確認。省級政府要對各縣的農村“普九”債務數據進行認真審核。為提高債務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可組織必要的抽查,抽查面應不少於全省農村“普九”債權人總數的40%。省級審核之後要以書面形式對各縣農村“普九”債務數據予以確認。
(四)剝離債務。縣級政府可以將省級審核認定的債務從學校剝離出來,上劃到縣級政府統一管理,並建立全縣農村“普九”債務台賬。
(五)及時上報數據。縣級完成債務清理核實和審計鎖定後,要按照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監管系統的統一要求,據實填寫債務登記表格,及時將數據上報市級償債主管部門。市級償債主管部門對各縣債務數據進行匯總後報省級償債主管部門。省級償債主管部門通過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監管系統及時將本省分縣的有關數據上報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六、在清理核實農村“普九”債務過程中,需要切實把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堅持先清理後化解。進行債務清理核實和審計認定是償還農村“普九”債務的基礎和前提。只有完成債務清理核實和審計認定程式後,才能進入債務償還程式。對不遵守這些工作程式而引發各種矛盾和問題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二)嚴格界定承擔農村“普九”任務的學校。要以是否承擔農村“普九”任務為標準,判斷農村學校性質。沒有承擔“普九”任務的學校債務不屬於化解範圍。對綜合類型的學校,要用一定的方法合理劃分農村“普九”債務比例。
(三)嚴格界定償債內容。償債內容要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堅決剔除建設教職工住宅、拖欠教師工資補貼等形成的債務。
(四)妥善處理農村“普九”債務中的“白條”等財務不規範問題。在發生債務時已作為原始憑證入賬,且有當事人雙方及相關證人等簽字確認的“白條”,經過公示無異議後,可將其視同合法債務憑據。對公示中有異議的“白條”,要認真進行核實。對為騙取償債資金而偽造“白條”和做假賬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
(五)妥善處理農村“普九”債務利息問題。對農村“普九”債務中的高利率和複利問題,在清理核實過程中,要向有關債權人做好說服解釋工作,要說明農村義務教育的公益性質,說明過高利率和複利的不合法性。各試點省份要根據國家有關金融政策,按統一標準妥善處理農村“普九”債務利息問題。
七、各試點省份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完成農村“普九”債務清理核實的基礎上,儘快研究制定全省化解農村“普九”債務試點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化債的範圍(農村“普九”債務或農村義務教育債務)、主要內容、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全省分縣農村“普九”債務清理核實和審計鎖定情況、債務規模及其構成等;分縣化債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化債政策(包括利息和“白條”處理政策、優先償債順序等);分縣償債資金來源及獎補辦法;化債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債、債務監控、監督檢查、組織保障和工作機制等)。
試點省份要在2008年3月10日前,將全省試點實施方案報工作小組審批。其他省份要選擇2-3個縣認真開展化債試點,督促和指導各試點縣制定化債實施方案,並在完成對各試點縣實施方案的審批後,報工作小組備案。
各試點省份的地方國有農場、林場、森工企業等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九”債務必須納入本省化債試點範圍,不得遺漏。
中央直屬墾區、林區、森工企業、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九”債務化解試點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報工作小組審批。
在完成對各試點省份化債試點實施方案審批後,工作小組將與各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簽訂清理化解農村“普九”債務責任書,並根據化債完成期限組織驗收。
八、地方各級財政要努力籌措償債資金,做好償債資金保障工作。主要可從以下渠道籌集資金:一是統籌安排地方一般預算收入、上級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以及中央財政給予的化解農村“普九”債務補助資金;二是從地方徵收且作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償債;三是進一步整合地方現有教育專項資金;四是通過盤活閒置校產籌集償債資金;五是通過統籌有關非稅收入途徑籌集償債資金;六是社會和民間自願捐助的資金。鼓勵有條件的鄉鎮積極籌資用於償債。
各試點省份省級政府承擔統籌本省償債資金的責任。償債資金須足額安排,不留缺口。對於償債資金來源不清楚、償債資金未落實,或者將償債資金的主要任務留給縣鄉的省份,工作小組將不批准其試點方案。
各地在籌措償債資金過程中,不得借新債還舊債,不得向農民攤派,不得擠占挪用其他必保的專項資金,不得影響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進行。
中央財政依據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數、學校數、辦學成本和財政困難程度等客觀因素,對各地化解農村“普九”債務給予適當補助。
九、農村“普九”債務償債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
(一)省級償債主管部門在審計核定各縣上報的債務額以後,要確定全省的總體化債規劃和年度化債計畫,並把年度化債計畫分解到各縣,落實各縣還債資金的中央、省、市、縣分擔比例。
(二)償債資金使用專用預算科目。要建立和使用“化解農村‘普九’債務補助資金”專用預算科目,償債資金不作為預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數。
(三)在償債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優先順序:優先償還農村“普九”債務;優先償還對教師、學生家長和工程隊的欠債;優先償還因病致貧、遭受災害的農村債權人的債務;優先償還債務本金。
(四)償債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償債資金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專款專用,分賬核算。償債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建立債權人申請和償債資金支付審核制度。債權人持有效證件並提供本人賬戶(存摺),向償債主管部門提交償債申請。償債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核債權人資格及其申請償債金額,及時批覆債權人償債申請,並對債權人申請進行備案。償債主管部門將批覆後的債權人申請送財政國庫部門,由財政國庫部門直接將償債資金從縣級“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撥付到債權人指定的銀行(信用社)賬號。
工作小組通過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監管系統和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系統,及時了解和監控各地償債資金撥付進度和使用情況。省級償債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債務償還工作的組織和指導,有條件的可對其償債資金運行情況實時監控。地方償債資金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各省按照中央要求自行制定。
(五)實行償債銷號制度。償債主管部門要與財政國庫部門及時交換償債資金支付信息。逐筆登記債務償還信息,做到償還一筆、登記一筆、銷號一筆。已銷號的債務要及時通知有關學校,做好相應的賬務處理。
十、各試點省份要依託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監管系統和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系統,根據各縣化債試點實施方案、審計認定的償債額度,及時下撥省本級及中央安排的償債資金,即時監控化債進度,並將有關情況上報工作小組。省級和縣級政府要對本地化債數額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工作小組根據各地化債試點實施方案和有關材料,採取檢查、抽查等方式,對各省份化債計畫完成情況進行嚴格審核。
十一、堅決制止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
(一)建立健全債務監控體系。各試點省份要在清理核實的基礎上,按照債務的舉借主體、來源和用途,逐筆登記造冊,依託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監管系統,建立債務台賬和債權債務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和定期報告制度。各地要積極研究制定製止農村義務教育新債的有關辦法。
(二)實行債務管控領導責任制。各試點省份要積極推進教育綜合改革,正確處理教育發展與財力可能的關係,堅持量力而行、量入為出。不得超越自身財力可能借債搞建設、上項目,對不切實際的指標要進行相應調整,引導學校適度、健康、規範發展。要建立農村義務教育新債責任追究制度,將農村義務教育舉借新債和清理化解舊債情況作為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
(三)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政策。各省份要積極推進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將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不留經費缺口。同時,建立健全農村中國小預算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經費支出,不得舉債進行校舍建設或改善辦學條件,不得將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資金挪用於化解債務、發放人員經費等其他用途。
十二、加強農村“普九”債務的監督檢查和信息交流工作。為確保償債資金規範、安全和有效,各級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教育、農業、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控。工作小組將與審計、監察和財政等部門一起,一方面加強日常化債指導和監督,另一方面要開展隨機抽查和專項檢查。
要嚴明工作紀律,對化債工作中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償債資金,造成資金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以及產生新債的行為,應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各試點省份償債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報告制度,加強化債試點工作的信息交流。一要建立每月報告制度。每月底,各地要全面匯總並上報本地化債試點工作的進展、成效和問題等情況。二要建立重大突發事件的即時報告制度。各地對化債過程中發生的群體性事件,一方面要及時處理,另一方面要及時上報,不得瞞報。三要建立化債信息聯絡員制度。各試點省份要安排專人負責信息上報和聯絡,並將聯絡員名單上報工作小組辦公室。
十三、各試點省份要認真做好清理化解農村“普九”債務試點宣傳工作。要及時把中央的化債政策傳達到基層,使民眾真正理解政策,避免出現不穩定因素。要做好正面宣傳引導,努力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要嚴格把握宣傳尺度,在試點初期,少做公開報導;在試點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後,適當擴大宣傳範圍,提高宣傳層次。要嚴格遵守有關宣傳紀律和報導規定,建立健全稿件送審制度,嚴格把握政策宣傳口徑,切實防止報導失實,確保新聞報導的正確導向。
十四、以省為單位進行化債試點的省份要根據本通知制定實施細則,其他省份可參照本通知指導局部試點。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