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 本號:財庫[2008]28號
  • 發行時間:2008-4-7
  • 執行時間:2008-8-1
財政部通知,暫行辦法,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加強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資金支付管理,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根據《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於做好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農改[2008]3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補助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26號)等有關政策要求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財政部制定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反映。
附屬檔案: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八年四月七日

暫行辦法

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資金(以下簡稱償債資金)支付管理,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根據《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於做好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農改[2008]3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補助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26號)等有關政策要求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各地以縣為單位推進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工作,至通過省級農村義務教育“普九”驗收合格期間發生的債務。2005年12月31日前未通過農村義務教育“普九”驗收的縣(市、區,下同),債務計算時間截至2005年12月31日。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償債資金範圍,包括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由財政部安排的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中央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償債中央補助資金)和由地方籌集的償債資金。
第三條 省級償債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在審計核定各縣上報的債務額以後,確定總體還債規劃和年度償債計畫,並將年度償債計畫分解到各縣,落實各縣償債資金的中央、省、市、縣分擔比例。
第四條 償債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堅持資金直達、操作規範、信息透明、監控有力的原則,並按照縣級統籌和省級統籌的不同管理方式,確定資金支付流程。
第五條 償債資金由縣級統籌的,應當將各級財政安排和籌集的償債資金歸集到縣級財政,並通過縣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特設專戶(以下簡稱特設專戶)統一支付到債權人賬戶。
(一)中央財政安排的償債中央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根據償債中央補助資金預算撥付到省級財政國庫單一賬戶,並由省級財政(國庫部門)根據預算分解檔案開具財政直接支付指令,通過省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零餘額賬戶(以下簡稱專項資金零餘額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到縣級財政特設專戶。
(二)省級籌集的償債資金,由省級財政(國庫部門)根據省級償債資金預算檔案,通過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零餘額賬戶直接支付到縣級財政特設專戶。
(三)市級籌集的償債資金,由市級財政(國庫部門)根據市級償債資金預算檔案,通過市級財政特設專戶直接支付到縣級財政特設專戶。
(四)縣級籌集的償債資金,以及以其他方式籌集的償債資金,均由縣級財政(國庫部門)及時撥付到縣級財政特設專戶。
(五)債權人應當持有效證件並提供本人賬戶,向縣級償債主管部門提交償債申請。縣級償債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債權人資格及其申請償債金額,並將審核後的債權人申請送縣級財政(國庫部門)。縣級財政(國庫部門)審核無誤後開具財政直接支付指令,通過縣級財政特設專戶將各級財政安排和籌集的償債資金,直接支付到債權人賬戶。
第六條 償債資金由省級統籌的,通過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零餘額賬戶統一支付到債權人賬戶。
(一)債權人應當持有效證件並提供本人賬戶,向縣級償債主管部門提交償債申請。縣級償債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債權人資格及其申請償債金額,並將審核匯總後的債權人申請及時報市級償債主管部門;市級償債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及時報省級償債主管部門。
(二)省級償債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審核匯總各市、縣上報的債權人償債申請,並將審核匯總後的債權人償債申請送省級財政(國庫部門)。省級財政(國庫部門)審核無誤後,開具財政直接支付指令,通過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零餘額賬戶直接支付到債權人賬戶。
第七條 省級償債主管部門要在每月3日前將有關償債信息報送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
第八條 財政部通過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系統,對償債資金支付情況進行動態監控。
(一)財政部(國庫司)根據動態監控信息,對償債資金國庫集中支付進行監控管理,並將有關信息送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
(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償債中央補助資金預算分解檔案和省級償債資金預算檔案印發後3個工作日內,將預算檔案(紙質或電子版)報送財政部(國庫司)和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省、市、縣財政(國庫部門)簽發財政直接支付指令時,應當載明以下信息:中央專項資金預算文號及省級分解預算文號(由省級財政國庫部門填寫,市、縣財政國庫部門不予填寫)、專項資金項目名稱、簽發時間、付款人、付款人賬號、付款人開戶銀行、具體用途、預算科目編碼、預算科目名稱、支付金額、收款人名稱、收款人賬號。支付指令載明的信息由代理銀行按照與財政部簽訂的《委託代理協定》,及時向財政部反饋,實行動態監控。
第九條 償債資金國庫集中支付使用的有關支付憑證及會計核算管理,分別參照《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央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23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央專項資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27號)執行。
第十條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零餘額賬戶以及市、縣財政特設專戶,與同級財政國庫單一賬戶之間的資金清算與資金調度,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尚未開設特設專戶的市、縣,應當參照財庫[2006]23號檔案關於特設專戶的有關要求,辦理賬戶開設和信息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償債資金支付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滯留、擠占和挪用資金。違反法律法規或本辦法規定的,追究單位責任人和有關直接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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