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普九”債務化解試點工作,目標任務,基本原則,農村“普九”債務的範圍、內容及政策口徑,“普九”債務的時間、範圍和內容的界定,農村“普九”債務及利息的認定,農村“普九”債務的原始依據認定,工作步驟及債務清理鎖定流程,組織、宣傳和培訓,方案制定和目標責任書籤定,審批方案,清理、鎖定、化解階段,督查、總結、驗收階段,農村“普九”償債資金的來源,堅決制止發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農村“普九”債務試點工作的監督檢查,
農村“普九”債務化解試點工作
目標任務
按照國務院關於“制止新債、摸清舊債、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總體要求,在嚴格制止發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基礎上,從2007年12月起,用兩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全市農村“普九”債務化解工作,同時建立起制止發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穩定機制。在此期間,已完成或基本完成農村“普九”債務化解的,可著手化解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的其他教育債務。
基本原則
(1)以縣為主。根據中央“誰舉債,誰負責”的原則,我市農村“普九”債務的清理化解試點工作以縣為主,市政府負責統籌協調,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市政府要與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化債目標責任書,各縣(市、區)要在目標責任書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簽定的化債任務。
(2)先清理後化解。各縣(市、區)在進一步摸清農村“普九”債務底數的基礎上,鎖定債務,明確責任,結合實際情況,區分輕重緩急,按照“先民眾後幹部,先個人後單位,先還本後付息”的原則確定化債先後順序,逐步化解。每次化解農村“普九”債務情況都要進行公示,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接受幹部民眾監督。
(3)先化解後補助。為調動化債積極性,省、市財政將根據各縣(市、區)“普九”階段在校學生人數、學校個數、地方財政狀況等客觀困素安排一定的償債獎勵補助資金,獎補資金不與實際發生的債務總額掛鈎,建立“債多不多補、債少不少補、早還不少補、晚還不多補”的激勵約束機制。對未按目標責任書完成目標任務的,省、市財政不予補助或相應扣減補助資金。具體補助辦法市財政部門將另行制定。
(4)直接支付制。縣級財政要建立償債資金專戶,上級償債獎補資金撥入縣級專戶,縣級籌措的償債資金也要納入專戶統一管理,償還“普九”債務資金必須通過專戶直接支付到債權人的銀行帳戶、銀行卡或存摺,不能以現金的方式兌付。
(5)銷號制。堅持銷號制原則,一個“普九”債務項目,縣級清償完成後,上報省、市兩級財政確認驗收後,實行項目銷號制,不允許再第二次以此項目申報獎補資金,一經發現,將扣減相應補助資金。
農村“普九”債務的範圍、內容及政策口徑
“普九”債務的時間、範圍和內容的界定
1.時間:各縣(市、區)從“普九”工作開始,至通過省級“普九”驗收、複查合格期間發生的債務。各縣(市、區)由於“普九”的時間不同,所以債務確認的時間段也是不同的。
2.範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定點學校(含縣、鎮)的債務均屬清理核實範圍,包括國小、國中(含初級職中)、九年一貫制學校、完全中學中的國中部分、特殊教育學校。教學點納入相關定點學校。國有農場、林場等所屬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普九”債務,按照屬地原則,納入當地化債範圍。非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如高中、技校、幼稚園等)和民辦學校(包括民辦公助)及公辦民營學校不納入此次清理核實範圍。
世行貸款、其他有關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中涉及農村義務教育債務部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處理,不在此次化解範圍。
3.內容:全市農村義務教育“普九”階段公辦學校為修建教學及輔助用房、學生生活用房、校園維修建設、教學儀器設備購置等與學校建設直接相關的項目而形成的債務。
農村“普九”債務及利息的認定
1.本金。按銀行借款、欠施工單位工程款、個人借款等債務來源區分,債務本金為未計利息的實際欠款數額。
2.利息。經過清理核實有合法有效憑證證明屬於“普九”期間形成的債務利息,一律以借款期間的金融機構1至3年貸款法定基準利率計算,以不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進行測算,其間梵谷於當年金融機構1至3年貸款法定基準利率的部分一律予以剔除。同時堅持“分段計息,息不轉本,利不滾利”的原則,將多付的利息用於抵頂債務之後收回。
3.全面清理核實認定債務時,要對學校資產特別是債權進行認真清理。學校應負責儘快追回到期和逾期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和其他應收款項,對催收無效的,應通過法律程式予以解決,對必須作壞帳處理的,應報縣級財政、教育部門審查確認。
4.嚴格界定承擔農村“普九”任務的學校。要以是否承擔農村“普九”任務為標準,判斷農村學校性質。沒有承擔“普九”任務的學校債務不屬於化解範圍,完全中學的債務只反映其中國中部分的債務,屬於與高中共用校舍、設備等債務,按國中部分學生數占該校學生總數的比例乘以項目債務數劃分出國中的債務。
5.對既是債權人同時又是債務人的學校的欠債按淨債務認定。
6.因工程造價和設備價格明顯不合理等因素產生的債務應剔除不合理部分。
7.對於無主債權或債權人主動放棄追償要求的,其債務予以核銷,不予認定。
農村“普九”債務的原始依據認定
各縣(市、區)在清理農村“普九”債務時,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債務口徑界定償債內容,堅決剔除建設教職工住宅,拖欠教師工資補貼等形成的債務。要逐筆核實債務的原始證明資料。
1.農村“普九”債務的原始依據主要包括:基建工程立項依據、施工契約、工程預(決)算、資金結算憑據資料等;向供貨商購置教學設備的相關契約、發票、驗收記錄、資金結算憑據資料等;向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借款的原始契約、借據等證據。
2.在發生債務時已以“白條”作為原始憑證入帳的,如有證人等簽字的,經過公示無異議後,可將其視同合法債務憑據,對公示中有異議的“白條”,要認真進行核實。對為騙取償債資金而偽造“白條”和做假帳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要將其移交司法機關。
3.對債務人不明確的,沒有有效的債務原始證明資料,或雖有相關證明資料但記錄不清,無法核實債務數額的,其債務不予認定。
工作步驟及債務清理鎖定流程
全市清理化解農村“普九”債務工作分兩年時間和五個階段完成:
組織、宣傳和培訓
“普九”化債工作實行政府“一把手”負責制。各縣(市、區)要把化解農村“普九”債務作為深化農村綜合改革的重要內容,儘快完成原農村稅費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更名工作,調整充實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組織機構,增加得力人員。要建立由綜改辦牽頭,有財政、教育、審計、監察、金融等部門和機構參加的清理化解“普九”債務聯席會議制度,要明確分工,加強合作。綜改辦要切實負起統一協調、督促檢查的工作職責;教育部門主要負責債務清理和初步核實、報表統計、提供學校的相關基礎數據等工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組織協調、債務確認、資金籌集和考核獎補等工作;審計部門主要負責對債務數據進行審計核查、鎖定實際債務,審計化債補助資金落實情況等工作;監察部門主要負責監督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查處違反規定擅自舉借新債和擠占挪用獎補資金的行為等工作;各縣(市、區)綜改辦和宣傳部門還要適時組織宣傳。
市綜改辦和市教育局將於元月底2月初組織縣(市、區)相關人員進行政策及計算機軟體培訓,各縣(市、區)在接受市級培訓之後須於2月底完成對鄉鎮和學校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方案制定和目標責任書籤定
3月底前,各縣(市、區)在完成“普九”債務清理核實的基礎上,儘快研究制定本縣(市、區)化解農村“普九”債務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化債的範圍(農村“普九”債務或農村義務教育債務)、主要內容、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各縣(市、區)農村“普九”債務清理核實和審計鎖定情況、債務規模及其構成等;各縣(市、區)化債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化債政策(包括利息和“白條”處理政策、優先償債順序等);各縣(市、區)償債資金來源及獎補辦法;化債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債、債務監控、監督檢查、組織保障和工作機制等)。有國有農場、林場的,要將其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普九”債務情況內容納入方案,不得遺漏。
省政府與市政府簽訂化解債務責任書後,市政府將根據各縣(市、區)的債務規模和化解情況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化解債務責任書。
審批方案
4月底,省政府對我市的方案進行批覆後,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再根據省的批覆對各縣(市、區)的實施方案進行批覆。
清理、鎖定、化解階段
各縣(市、區)根據審批的實施方案和簽訂的化解債務責任書,認真組織清理、鎖定和化解本縣(市、區)的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
債務的清理鎖定化解考核的具體工作流程主要是:
(一)債務清理、鎖定階段
1.欠債學校根據本辦法的政策規定,負責清理、公示、上報所欠銀行、施工隊和個人款項的基礎數據及相關佐證材料,鄉鎮財政所配合學校將相關數據資金逐筆錄入省統一下發的“普九”債務軟體中,上報縣(市、區)教育局。
2.縣(市、區)教育局對學校上報的債務材料進行逐筆審核,匯總全縣(市、區)負債情況後,按要求提供給縣(市、區)統一指定的審計單位(審計單位既可以是審計部門,也可以是中介機構,具體由各縣(市、區)自行決定)。
3.縣(市、區)統一指定的審計單位對教育局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後反饋給教育局;
4.縣(市、區)教育局根據縣統一指定的審計單位提供的債務審計情況進行覆核後,將相關資料和匯總資料庫提供給縣(市、區)財政局;
5.縣(市、區)財政局對教育局所報材料和匯總資料庫進行審核後,會同縣教育局共同上報給縣(市、區)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經覆核後上報縣(市、區)人民政府;
6.縣(市、區)政府對縣(市、區)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材料認定後,在對債務鎖定情況向社會公示無異後,將相關材料和匯總資料庫上報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經覆核後上報市政府。
7.市政府對各縣上報材料進行複審,將相關材料和匯總資料庫報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經覆核後上報省政府;
8.省政府對上報材料認定後,與市政府簽訂化債責任書;
9.市政府與縣(市、區)政府簽訂化債責任書。
(二)債務化解階段
1.根據化債責任書籤署的債務金額,縣先期償還縣級應承擔部分債務;
2.各縣(市、區)每一筆償還的債務金額,都要在省統一下發的計算機軟體中登載,清償項目在上報省、市驗收認可後及時銷號,償還一筆,銷號一筆 ,直到債務全部銷完為止。
3.省、市獎補資金實行報帳制,各縣(市、區)應對已經化解的債務情況及時整理報出,以便及時足額獲得上級財政的獎補資金;
4.縣(市、區)級該配備的償債資金要先進入償債專戶後,省、市的獎補資金才將按相關辦法下達到縣(市、區)財政局償債專戶;
督查、總結、驗收階段
清理化解農村“普九”債務工作必須實行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各縣(市、區)要加強督促檢查,用省統一軟體建立債務台賬和債權債務資料庫,建立債務償還公示制(縣(市、區)要在新聞媒體上公開登載,鄉鎮要在債權人所在地張榜公布,公示期原則上不能少於一周),做到程式、過程和結果公開。清理化解工作完成後,市綜改辦將對照所簽訂的化解債務責任書,對各縣(市、區)化債工作進行驗收,並總結表彰。
農村“普九”償債資金的來源
各縣(市、區)財政要努力籌措償債資金,主要可從以下渠道籌集資金:
1.統籌安排地方一般預算收入、上級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包括緩解縣鄉財政困難補助資金)上級財政給予的化解農村“普九”債務獎勵補助資金;
2.從地方徵收且作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償債;
3.進一步整合地方現有的教育專項資金(包括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用於教育的部分);
4.通過盤活閒置校產籌集償債資金;
5.通過統籌有關非稅收入途徑籌集償債資金;
6.社會和民間自願捐資贊助的償債資金。
各縣(市、區)在籌措償債資金過程中,不得借新債還舊債,不得向農民攤派,不得擠占挪用其它必保的專項資金,不得影響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進行。
堅決制止發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
各縣(市、區)要嚴格按照國辦發〔2007〕70號檔案規定,進一步強化責任,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將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對涉及農村義務教育的建設項目應由縣級政府通盤考慮,確需建設的項目要用政府財政資金解決,不留缺口。對學校各項預算支出嚴格審核,對超標準、超預算和沒有資金保障的建設項目其投資不予批准,嚴格控制學校的公用經費支出,嚴禁將用於償還“普九”債務的資金挪作他用,嚴禁超標準發放教職工津貼補貼。各縣(市、區)要嚴格按照中央和省的規定製止新債的發生,決不能邊化解邊產生新債。
農村“普九”債務試點工作的監督檢查
為確保償債資金的規範、安全和有效使用,各縣(市、區)綜改辦、財政、教育、農業、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後相結合,檢查和抽查相結合的全方位監督體系和制約機制。要嚴明工作紀律,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補助資金、造成資金損失及產生新債的行為,除追回補助資金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