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執行日期:2008-7-4
內容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於開展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7)70號)和《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於做好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農改(2008)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人民政府決定從2008年起分步開展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用2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全省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工作。現就做好此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範圍和目標
根據我省農村推行義務教育的實際,考慮各地財力狀況,確定清徐縣、天鎮縣、盂縣、沁源縣、陽城縣、應縣、繁峙縣、太谷縣、方山縣、侯馬市和芮城縣等11個縣(市)作為我省先期以縣為單位開展清理核實和鎖定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縣。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2008年適時在全省開展清理核實和鎖定“普九”債務工作,同時在部分試點縣開展化解債務試點,取得經驗後在全省推開。化解債務試點縣要制訂試點實施方案,儘快報經所在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山西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組(以下簡稱省領導組)審批後組織實施。各市人民政府也要制訂化解債務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報省領導組批准。其他非試點縣的實施方案由市級人民政府審批,同時報省領導組備案。
按照國務院關於“制止新債、摸清舊債、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總體要求,在嚴格制止發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基礎上,從2008年7月起,用2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我省“普九”債務化解工作,同時建立起制止發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穩定機制。在此期間,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普九”債務化解的市、縣,可著手探討化解農村義務教育的其他債務。
二、基本原則
(一)誰舉債誰負責。按照農村義務教育實行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縣級人民政府為主實施的管理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的化解試點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市人民政府協調和督促檢查,縣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
(二)先清理後化解。在全面摸清“普九”債務底數的基礎上,鎖定債務,明確責任,結合實際情況,區分輕重緩急。確定化解債務的優先順序,逐步化解。
(三)先化解後補助。中央和省財政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實行先化解後補助的辦法,對各地化解“普九”債務給予補助。為緩解縣級資金調度困難,省財政採取提前借支的辦法,各地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化解鎖定債務的,借支款轉為補助款,未在規定期限內化解完成相應債務的,省財政相應扣回借支款。
三、“普九”債務的界定及償債資金來源
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是指各地以縣為單位推進“普九”工作,至通過省級“普九”驗收合格期間發生的債務,主要包括教學及輔助用房、學生生活用房、校園維修建設、教學儀器設備購置等與學校建設維護直接相關的債務。不包括建設教職工住宅、拖欠教師工資補貼等形成的債務。農村完全中學教育債務中的“普九”債務數額按債務發生時其國中學生人數比重以及國中學生教室面積比重等因素折算確定。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建立可靠的償債資金來源。償債資金主要從以下渠道籌集:一是統籌安排地方一般預算收入、上級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以及中央、省財政給予的化解“普九”債務補助資金;二是從地方徵收且作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償債;三是進一步整合地方現有教育專項資金;四是通過盤活閒置校產籌集償債資金;五是通過統籌有關非稅收入途徑籌集償債資金;六是社會和民間自願捐資贊助的償債資金。鼓勵有條件的鄉(鎮)積極籌資用於償債。
為保證償債資金安全可靠,各地不得借新債還舊債,不得向農民攤派,不得擠占挪用其他必保的專項資金,不得影響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進行。各級財政用於化解“普九”債務試點的支出應在預算中單設科目、單獨反映,不作為預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數。
四、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數,鎖定債務。要堅持程式公開、過程公開和結果公開,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審計等機構,認真開展“普九”債務的清理核實工作,逐筆審定,剔除不實債務,鎖定實際債務,並在一定範圍內實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對本地“普九”債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省、市人民政府對各縣上報的“普九”債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核和認定。要按照舉債主體、債務來源、債務用途對債務進行分類,嚴格劃分縣、鄉(鎮)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等單位的責任,將審核認定的債務從學校剝離出來,交給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普九”債務的清理、核實、鎖定等有關工作。
(二)制訂方案,嚴格實施。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制訂化解“普九”債務試點實施方案,分清化債責任,明確化債資金來源和工作進度,擬訂化債計畫和年度化債目標。試點實施方案獲得批准後,要儘快啟動化債試點。按年度目標及時足額籌措落實償債資金,確保化債工作順利完成。
(三)突出重點,分類處理。各地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要區分輕重緩急,優先償還對教師、學生家長等個人和工程業主的欠債,優先償還債務本金。
地方國有農場、林場等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九”債務按照屬地原則,納入當地化債範圍。
省直屬農場、林場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九”債務化解試點辦法由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四)認真負責,規範管理。各地要將償債資金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專款專用,分賬核算。對於能夠直接支付到債權人的款項一律實行直接支付。要認真逐筆登記債務償還信息,做到償還一筆,登記一筆,銷號一筆,直至全部清償完畢。
五、保障措施
(一)堅決制止發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強化責任,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將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對涉及農村義務教育的建設項目應由縣級人民政府通盤考慮,確需建設的項目要用政府財政資金解決,不留缺口,嚴禁舉債建設。對學校各項預算支出嚴格審核,對超標準、超預算和沒有資金保障的建設項目與投資不予批准,嚴格控制學校的公用經費支出,嚴禁將用於償還“普九”債務的資金挪作他用,嚴禁超標準發放教職工津貼補貼。
(二)建立健全債務監控體系。各市、縣要在做好清理核實“普九”債務工作的基礎上,依託“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監管系統”,按照債務的來源和用途,逐筆登記造冊,統一編號,建立債務台賬和債權債務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和定期報告制度。同時,要研究探索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有關辦法。
(三)實行債務控管領導責任制。各市、縣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積極推進教育綜合改革,正確處理教育發展與財力可能的關係,堅持量力而行、量入為出,有多少錢辦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財力可能借債搞建設、上項目,對不切實際的指標要進行相應調整,引導學校適度、健康、規範發展。要建立農村義務教育新債責任追究制度,並將農村義務教育借新債和清理化解舊債情況作為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對盲目搞建設、上項目、借新債的學校和部門,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視情節輕重和數額大小,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並依法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四)建立化債激勵機制。省級財政將按照各地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學生人數、學校數量、辦學成本、地方財政狀況等客觀因素,綜合考慮對地方化解“普九”債務給予適當補助,補助金額不與債務額掛鈎。具體補助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五)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為確保償債資金的規範、安全和有效,財政、教育、農業、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後相結合,檢查和抽查相結合的全方位監督體系和制約機制。要嚴明工作紀律,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補助資金、造成資金損失及產生新債的行為,除追回補助資金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全省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的領導,成立由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申聯彬任組長,張平副省長任副組長,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組成員為成員的省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工作領導組,全面負責全省“普九”債務的清理化解工作。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廳長鄭建國任辦公室主任,省教育廳廳長李東福、省審計廳廳長郝志遠、省農業廳副廳長劉二仁任辦公室副主任,協調組織全省農村“普九”債務清理化解的具體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為: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普九”債務的清理核實和化解、進度安排、撥付化債補助資金以及綜合協調;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對上報的“普九”債務進行審計;教育部門和農業部門配合做好農村中國小和村級涉及“普九”債務的清理、核實和鎖定工作;監察部門負責加強對清理化解“普九”債務的監督及對違紀行為的查處;人行、銀監局等部門負責有關金融政策的執行和有關債務行為性質的認定。
做好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對維護農村中國小的正常教學秩序,保障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順利進行,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消除農民負擔反彈的隱患,推進農村綜合改革具有重要意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站在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立足社會穩定和教育發展的大局,充分認識化解“普九”債務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試點工作提上議事日程,強化組織領導,建立領導責任制和部門工作負責制,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深入基層加強指導和協調,及時發現和解決化解債務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繼續穩步推進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確保“普九”債務清理化解工作順利完成。
二○○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