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延續燃氣經營許可有效期的通知

《關於做好延續燃氣經營許可有效期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9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延續燃氣經營許可有效期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建城〔2016〕68號
  • 發布日期:2016年09月26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檔案原文
各市(含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管局(公用局)、定州市城鄉規劃管理局,有關縣(市)燃氣管理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管理工作,規範燃氣市場經營秩序,促進我省城鎮燃氣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河北省燃氣管理辦法》要求,針對燃氣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的經營企業,開展燃氣經營許可有效期延續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延續範圍
由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批,《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燃氣經營企業。
二、辦理時間
2016年10月8日—2016年12月31日
三、申報材料
申請延續燃氣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向燃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建設行政許可書;(系統生成無需上傳)
(二)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系統生成無需上傳)
(三)工商營業執照;
(四)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申請書;
(五)燃氣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四、工作流程
(一)網上申報。企業用戶登入網上申報系統,按延續指令生成申報材料,完成網上申報;
(二)視窗受理。設區市和有關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或燃氣經營企業持申報材料和相關原件,赴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審批大廳(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西路501號輔樓1樓)視窗進行受理;
(三)處室審核。經審核同意後,有效期延續5年,核發新證;
(四)10個工作日辦結,企業可通過網上申報系統自行查詢辦理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各設區市、有關縣(市)燃氣管理部門及時通知轄區內屆滿企業,安排部署好燃氣經營許可有效期延續工作。
(二)燃氣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有效期的經營企業,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向原核發部門提出延續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有效期延續5年。
(三)因屆滿企業數量大,行政許可受理程式需要時間,各地要按照下列時間安排有序進行:
辛集、定州、衡水、承德:10月8日—10月14日
滄州:10月17日—10月21日
唐山:10月24日—10月27日
秦皇島、張家口:10月28日—11月4日
邯鄲、保定:11月7日—11月11日
廊坊:11月14日—11月18日
邢台:11月21日—11月25日
石家莊:11月28日—12月9日
不能如期受理的企業,請於12月12日之後至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審批大廳視窗辦理,時間截至12月31日。
(四)2017年1月1日後,未提出延續有效期的燃氣企業,原《燃氣經營許可證》一律作廢,不得繼續從事相關燃氣經營活動。
(五)各地負責發放的燃氣經營許可有效期延續工作參照省廳做法執行。其他未盡事宜,請與省廳燃熱中心聯繫。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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