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燃氣市場經營秩序確保全全供應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規範燃氣市場經營秩序確保全全供應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6月2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燃氣市場經營秩序確保全全供應的通知
  • 發布機構: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發布日期:2016年06月21日
  • 發文字號:冀建城〔2016〕40號
檔案原文
各市(含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管局(公用局),定州市城鄉規劃管理局,有關縣(市)燃氣管理部門:
近年來,我省燃氣事業取得長足進步,燃氣供應量大幅增加,天然氣套用範圍快速拓展,為惠及人民的生產生活,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作出積極貢獻。燃氣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需要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作支撐,但目前一些地方出現了經營者責任不清、違規經營、無序競爭等擾亂燃氣市場經營秩序現象,直接影響燃氣安全。為促進燃氣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規範市場秩序,打擊非法經營,減少和防止燃氣安全事故,維護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規範燃氣市場經營秩序、確保全全供應的認識。燃氣安全是關係到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公共安全的大事,有關部門和企業必須進一步提高對規範燃氣市場經營秩序、確保全全供應工作重要性和複雜性的認識,從講政治、促發展、保穩定的高度出發,採取強有力措施,切實維護好燃氣市場經營秩序,進一步加強燃氣安全監管,大力排查清除燃氣安全隱患,遏制各類燃氣事故的發生。各級燃氣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與有關部門協作聯動,加強信息溝通,強化執法檢查,確保取得實效,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燃氣經營者要向用戶提供持續、穩定、安全的供氣服務。燃氣經營者要全面履行《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河北省燃氣管理辦法》規定的供氣義務和供應保障要求,保護用戶公平獲得燃氣服務的權利。要按照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向用戶提供持續、穩定、安全和價格合理的供氣服務;要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對供氣範圍內符合供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供氣。燃氣經營者要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加強安全用氣知識宣傳,指導用戶安全用氣,管道燃氣企業要認真履行每2年對用戶戶內設施進行一次免費安全檢查的義務,液化石油氣供應企業要向用戶尤其是公福、商業用戶宣傳安全用氣常識、注意事項、安全須知等,確保用戶使用安全。
三、全面維護好燃氣市場經營秩序。燃氣經營者應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並在其許可的經營範圍、經營類別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無證經營或超範圍經營。各級燃氣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負起責任,強化對燃氣經營市場的監管,大力查處無證經營、違規經營和超範圍經營行為,重點查處在燃氣管網覆蓋範圍內建設的獨立管道供氣設施、非法加氣站、未按照規定條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液化石油氣企業和相關站點,堅決查處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燃氣的行為,全面整治燃氣經營企業向無證經營企業和個人提供經營性氣源的行為,依法取締違規設立的燃氣經營企業和站點,維護燃氣市場經營秩序,消除安全隱患。
四、正確引導農村天然氣市場健康有序發展。農村天然氣發展是最佳化農村能源結構、促進節能減排、改善空氣品質,提高農村民眾生活質量的重要舉措。目前,農村天然氣發展迅速,但由於農村天然氣項目具有投資大、運行成本高、投資回收期長的特點,各地燃氣管理部門要審慎對待並加以正確引導。要注重對農村天然氣項目進行可行性評估,尤其是在項目收益、安全運行、供應保障等方面,當用戶繳費不能滿足項目建設、運營成本,實現合理收益的,要及時向政府提出合理意見和建議。對已經建設運行的農村天然氣設施,燃氣管理部門要按規定組織監督檢查,督促燃氣供氣企業加強燃氣設施、管線的巡護力度,做好安全供氣保障工作。
五、確保自建自用燃氣設施運行安全。對於在城鎮燃氣管網覆蓋範圍以外自建自用的燃氣設施,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建設,燃氣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等應符合相關規範的要求,竣工驗收合格並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在城鎮燃氣管網覆蓋範圍以內原則上不允許建設自建自用燃氣設施,但如達不到供氣條件或者暫時無法提供供氣服務時,用氣單位的燃氣供應種類、方式等應由燃氣管理部門、本區域內管道供氣單位和燃氣用戶三方協商解決。
各地燃氣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本通知精神,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相關問題,請及時向省廳燃熱中心反饋。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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