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長沙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由 2010年7月15日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公布的地方法規,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類型:地方法規/管理辦法
  • 地區:湖南省長沙市
  • 實施時間:2010年9月1日
  • 實施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
基管理辦法公布,管理辦法,

基管理辦法公布

長沙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2010年4月9日長沙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7月15日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公布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定,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下列穿越市、縣(市)兩級行政區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區域的戶外廣告設定及其相關管理,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一)機場高速、繞城高速沿線;
(二)長永高速、長益高速、京珠高速、長潭西線高速長沙段沿線;
(三)黃花機場及其周邊;
(四)其他穿越市、縣(市)兩級行政區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出於直接或間接介紹商品、服務或者發布公益性內容的目的,依附戶外的場地、空間、水面、建(構)築物等設立戶外廣告設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按設定方式主要包括:
(一)獨立支撐式:指利用城市各類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設定的廣告設施,如立柱式廣告牌、燈箱、獨立的廣告招貼欄(柱)和電子顯示屏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著於設定載體上的廣告設施,如拱門、模型、氣球、布幅等;
(三)吊掛附著式:指以連線固定裝置放置、吊裝或懸掛於設定載體上的廣告設施,如霓虹燈、發光字型、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懸挑廣告、檐下懸掛廣告、刀旗廣告等;
(四)鑲繪式:指鑲嵌、繪製、粉刷在設定載體上的廣告設施,如壁畫廣告、嵌入式電子屏等;
(五)在空中、水面利用移動設施、交通工具設定的廣告設施,如飛艇廣告、熱氣球廣告、船舶廣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設定的廣告設施,如雷射束、光照圖案等。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管理工作。
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組織編制和規劃實施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發布內容的登記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公用事業、建設、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定規劃
第五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規定,堅持總量控制、布局合理,做到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一)未經規劃審批,擅自在建(構)築物頂部設定的;
(二)利用臨街建築物玻璃牆體(面)通過懸掛、貼上等方式設定的;
(三)利用行道樹進行設定或設定行為將導致綠地損毀的;
(四)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以及除公共汽車、船舶以外的交通工具進行設定的;
(五)設定行為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或影響電力運行、消防安全的;
(六)設定行為擅自改變建築物結構、建築風格和色彩的;
(七)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控制地帶和嶽麓山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麓山景區、天馬山景區、橘子洲景區以及嶽麓書院與牌樓口之間牌樓路兩側各30米範圍)內設定的;
(八)在城市廣場、城市景觀帶、公園、學校教學區、居民區、住宅樓設定的;
(九)利用高架橋、立交橋、人行天橋、城市標誌性建(構)築物、路燈燈桿、電桿、變壓配電箱和殘疾人專用設施等設定的;
(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分為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和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
編制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應當明確規定下列內容:
(一)戶外廣告設定原則、類型及通用技術標準;
(二)分區規劃、重要節點及風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三)總體規劃實施管理要求;
(四)需要納入總體規劃編制的其他內容和要求。
城市主次幹道、重點地段、重要區域應當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應當明確規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數量、位置、形式、規格等內容,對其材質、色彩等提出指導性的意見。城市其他道路、地段、區域,根據需要可以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和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由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設定規劃草案涉及單位和個人的場地、建(構)築物的,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徵得產權所有人同意並與其就規劃實施中的具體事項簽訂協定。
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時,應當徵求市公安、交通、公用事業、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批准、公布後,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政務網站上予以公開,免費供公眾查閱。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批准、公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按原設定規劃批准程式進行。
第十二條 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設定審批
第十三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劃擅自設定戶外廣告。
第十四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時,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戶外廣告設定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戶外廣告設定位置使用權的證明;
(四)戶外廣告設施的數量、位置、形式、規格、材質、造型、安全性等的說明;
(五)擬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效果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利用單位和個人的場地、建(構)築物申請設定戶外商業廣告的,還應當提交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與產權所有人簽訂的協定文本。
第十六條 申請設定獨立支撐式戶外廣告及在建(構)築物牆體上設定戶外廣告的,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要求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書面審查意見,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利用市、區政府投資或者以市、區政府投資為主建設的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綠地等公用設施以及建(構)築物設定戶外商業廣告的,其設定位置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競爭方式取得,所得收益全部上繳財政。
第十八條 招標、拍賣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位置使用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工商、財政、物價、發展改革、監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方案後組織實施。
招標、拍賣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位置使用權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戶外廣告設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出具受理通知書,並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設定規劃和城市容貌規定的,頒發戶外廣告設定證件,並於頒證之日起3日內將許可事項告知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對不符合設定規劃和城市容貌規定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定證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戶外廣告設定人名稱;
(二)設定期限;
(三)具體設定位置;
(四)戶外廣告設施的數量、形式、規格、材質、造型等;
(五)批准機關、批准日期及批准編號;
(六)其他應註明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期限不得超過3年。
招標、拍賣戶外廣告設定位置使用權的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設定期限。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按戶外廣告設定證件規定的批准事項設定戶外廣告設施,並註明戶外廣告設定證件的編號。
第二十三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技術要求。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隱患排除期間設定警示標誌,防止事故發生;遇惡劣氣候應當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維護,對出現殘缺、破損、嚴重褪色、燈光顯示不全等現象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後,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戶外廣告設定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第二十四條 依法已取得戶外廣告設定證件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發布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戶外廣告發布期限,應當在戶外廣告設定證件上規定的有效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在有效設定期內,戶外廣告設定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因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調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出書面決定,戶外廣告設定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對戶外廣告設定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作出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補償資金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因商業開發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對戶外廣告設定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開發單位予以補償。
戶外廣告設定期滿的,戶外廣告設定人應在到期之日起10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設施,但能夠繼續使用且與新的戶外廣告設定人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公益廣告和臨時戶外廣告設定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在戶外公益廣告設施上只能發布公益廣告內容,不得發布任何形式的商業廣告。
在戶外商業廣告設施上,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布一定數量或比例的公益廣告。
戶外商業廣告設施閒置期超過10日的,應當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七條 組織舉辦文化、體育、商品交易、產品展銷、宣傳教育、慶典等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由活動組織舉辦單位或者戶外廣告設定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按照批准的地點、期限和要求進行設定。
前款規定的臨時戶外廣告設定期限一般不超過3日,遇大型活動時可根據需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10日,期滿後1日內必須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條 建築施工工地只能在實體圍檔上設定宣傳自身項目的臨時戶外廣告,設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依法核准的施工期限,設定高度不得超過3米且不得超過實體圍擋高度。
第二十九條 申請設定臨時戶外廣告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位置、形式、數量、範圍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受理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按照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取得戶外廣告設定審批,擅自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戶外廣告設定人未按規定履行維護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戶外廣告設定證件規定的批准事項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註明戶外廣告設定證件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戶外廣告設定人逾期未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戶外廣告設定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布一定數量或比例的公益廣告,責令限期改正;戶外商業廣告設施閒置期超過10日未發布公益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2000元罰款;臨時戶外廣告超過設定期限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2000元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在建築施工工地設定臨時戶外廣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2000元罰款。
強制拆除所產生的費用依法由戶外廣告設定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取得戶外廣告設定證件後,未依法辦理戶外廣告發布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墜落、倒塌、損壞,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戶外廣告設定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在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中,侮辱、毆打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競爭方式處置戶外廣告設定位置使用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制度,相關許可決定、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等應當記錄歸檔並依法公開。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定違法行為的查處。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戶外廣告設定的日常監管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和各區人民政府因監管不力導致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在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中,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問責,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長沙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和《長沙市城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拍賣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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