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清真食品飲食業加工經營暫行管理辦法

《長春市清真食品飲食業加工經營暫行管理辦法》意在為了落實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加強我市清真食品飲食加工經營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民族政策規定,結合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清真食品飲食業加工經營暫行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8-08-02
  • 生效日期:1988-08-02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704
【發布文號】長民族[1988]8號
【發布日期】1988-08-02
【生效日期】1988-08-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清真食品飲食業加工經營暫行管理辦法
(1988年8月2日長民族〔1988〕8號)

具體內容

一、為了落實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加強我市清真食品飲食加工經營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民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凡加工、經營清真食品飲食的單位,必須有回族負責人、採購員、保管員和主要操作者。其職工總數中回族比例應占60%以上。漢族不準開辦清真飯店、經營清真食品(含由回族“頂帽”)。
三、凡加工、經營清真食品、飲食業的單位或個人,除具備“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健康證、營業執照外,還必須向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申領《長春市清真食品加工經營許可證》,使用統一監製的“清真”標牌。上述牌、證同時使用,缺一無效。
四、凡加工、經營清真食品、飲食業的網點,應設有專用的生產、運輸、儲存、檢疫、售貨、計量等設施。
五、凡加工、經營清真食品、飲食業的單位或個人,應制定相應的經營操作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嚴禁將回族禁忌食品攜入廠、店加工或存放;操作人員必須先淨手;操作間、工具、餐具不得與非清真物品混用。
六、《長春市清真食品加工經營許可證》和“清真”標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衛生局、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監製,經公證機關公證後,由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簽發手續並收取成本費。《長春市清真食品加工經營許可證》及“清真”標牌不得偽造、借用、轉讓。
七、各農貿市場,要劃定出售清真食品的地點,必須設有專用櫃檯或攤床,並要與非清真攤床保持一定距離。
八、本管理辦法由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衛生局監督執行。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要聘請懂政策、責任感強的回族義務檢查員,持《長春市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檢查證》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九、對不符合清真食品飲食加工經營要求的單位或個人,由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會同工商、食品衛生部門責令停業、限期糾正;對不尊重回族風俗習慣,隨意違反本辦法又不聽勸告的,視其情節進行嚴肅處理;對嚴重違反民族政策,損害民族團結,以至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十、本辦法的規定,同樣適用於本市各單位的清真食堂。
十一、本辦法從長春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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