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

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在2000年12月27日發布,2001年4月1日生效。

為了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保障清真食品供應,加強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促進清真食品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江蘇省清真食品監督保護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5月1日
修訂的條例,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修訂工作座談會,

修訂的條例

(2016年12月29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制定 2017年1月18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保障清真食品供應,加強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促進清真食品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江蘇省清真食品監督保護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東鄉族、柯爾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烏孜別克族、保全族、塔塔爾族等少數民族的傳統飲食習俗(以下稱清真飲食習俗)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完善政策扶持、管理相關經費等財政保障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民族事務部門)負責實施本條例,協調清真食品監督管理有關事項,牽頭開展清真食品專項檢查。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清真食品安全等監督管理。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清真肉製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相關工作。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清真畜禽定點屠宰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清真食品廣告等監督管理。
衛生、質監、財政、稅務、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依法成立清真食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覺守法、按照清真飲食習俗誠信經營。
第八條 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管理,制定符合清真飲食習俗的生產加工、儲運、包裝、銷售等環節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對其生產、經營的清真食品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九條 專門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其字號、招牌上標有“清真”字樣,不得使用有清真飲食習俗的少數民族禁忌的語言、文字、符號、圖案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字號、招牌不得使用“清真”字樣或者標有清真含義的符號。
清真食品的名稱、廣告、宣傳品、包裝物上不得包含有清真飲食習俗的少數民族禁忌的內容。非清真食品的名稱、廣告、宣傳品、包裝物上不得使用“清真”字樣或者標有清真含義的符號。
第十條 清真食品專用畜禽的定點屠宰由市民族事務部門會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定點屠宰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畜禽定點屠宰管理要求和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清真食品主、輔原料的採購、運輸、存放應當符合清真飲食習俗。
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綜合性經營場所銷售清真食品的,應當與清真禁忌的食品、物品櫃檯或者攤點相隔離;鼓勵設定專區或者專櫃,專人管理。
第十二條 禁止攜帶清真禁忌的食品、物品進入清真餐飲場所或者其他清真食品專營場所;禁止在清真食品專營場所記憶體放、加工、銷售、食用清真禁忌的食品。
第十三條 具備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條件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按照《江蘇省清真食品監督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申領清真標誌牌。
鼓勵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申領清真標誌牌。領取清真標誌牌的生產經營者,持續經營三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四條 禁止偽造、轉讓、租借、冒用或者買賣清真標誌牌。
已經領取清真標誌牌的生產經營者不再生產、經營清真食品,或者不再具備國家、省有關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條件的,不得再使用清真標誌牌,所在地的區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收回。
第十五條 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已經領取清真標誌牌,並符合《江蘇省清真食品監督保護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向市民族事務部門申請確認為清真食品基本供應點。
市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有清真飲食習俗的少數民族人員相對集中的地區,車站、機場等人流集散地以及商業中心地段,確定一定數量清真食品基本供應點。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清真食品發展的實際需要,對清真食品基本供應點的建設、生產、經營給予改造項目補貼、經營場地租金補貼、銀行貸款利息補貼。
清真食品基本供應點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有關優惠條件的,應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清真食品基本供應點停止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告知市民族事務部門。停止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不再享受有關扶持和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徵收老字號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基本供應點的生產經營場所的,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商務、農業、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清真食品管理綜合協調機制,通報清真食品監督管理工作,協調並督促解決有關問題;建立清真食品聯合執法機制,通過日常抽查、專項檢查、投訴舉報處理等方式,加強對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監督信箱和電子信箱,接受社會對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的投訴舉報,並對投訴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處理時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投訴舉報,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同時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條 民族事務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調查情況、索取資料,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調查、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者隱瞞事實。
第二十一條 市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建立清真食品管理信息服務平台,向社會公示清真標誌牌發放、清真食品基本供應點等信息;建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誠信檔案,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清真標誌牌的,由民族事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清真食品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1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制定的《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9日審議通過了《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我市於2000年制定《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該條例實施以來,對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保障清真食品供應、促進清真食品行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上位法的出台和客觀形勢的變化,一方面,2006年省人大制定了《江蘇省清真食品監督保護條例》,我市條例與之在清真標誌牌申領、行政處罰等主要制度方面存在不一致,按照法制統一原則需要修改;另一方面,現階段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部分條款已不適應現實工作需求,需要對《條例》進行補充完善。為此,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足我市實際,對條例進行廢舊立新。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國務院《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和《江蘇省清真食品監督保護條例》均對清真食品管理和保護問題作了規定。在上位法較齊備的情況下,我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屬於實施性立法。為此,《條例》遵循“少而精、有特色”的指導原則,共二十五條,未分章節,一方面對上位法規定較為原則的部門職責、工作機制等作了補充細化,另一方面,就行業自律、規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清真標誌牌管理等作出規定。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明確監管責任、健全工作機制
清真食品管理涉及民族、食品衛生、商務、農業、工商、財政等多個部門,涉及我市數千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綜合性、複雜性較為突出。為了加強監管,推進條例有效落實,首先,條例明確了清真食品管理的牽頭部門及其職責,規定“民族事務部門負責實施本條例,協調清真食品監督管理有關事項,牽頭開展清真食品聯合執法。”其次,著力推進清真食品管理體制“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規定了市、區人民政府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相關職責,並要求各有關部門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和聯合執法機制,通報清真食品監督管理工作,協調並督促解決有關問題,加強對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此外,為督促行政部門履行公共服務職能,滿足民眾掌握相關信息的需求,條例規定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加強對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建立清真食品管理信息服務平台,向社會公示清真標誌牌發放、清真食品基本供應點等信息。”
(二)關於強化對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管
條例對清真食品屠宰、加工、包裝、儲運、銷售等環節作了規範。同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針對清真標識濫用、清真標誌牌管理不規範等問題,一是將清真標識的使用嚴格限制在“清真食品”範圍內,第九條規定“非清真食品的名稱、廣告、宣傳品、包裝物上不得使用‘清真’字樣或者標有清真含義的符號”,“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字號、招牌不得使用‘清真’字樣或者標有清真含義的符號”。二是完善清真標誌牌的管理程式和行為規範,在上位法基礎上新增標誌牌收回程式,規定“已經領取清真標誌牌的生產經營者不再生產、經營清真食品,或者不再具備國家、省有關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條件的,不得再使用清真標誌牌,所在地的區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收回”;增加“禁止冒用清真標誌牌”的規定,以規範生產經營行為,維護政府行政行為的嚴肅性和公信力。
(三)關於加強行業自律和企業自律
清真飲食習俗是少數民族長期形成的風俗習慣,國家層面沒有出台統一的生產及認定標準,不同地區、不同民族的理解和認識也存在差異。考慮到這一特點,條例引入自律理念,第七條規定“鼓勵和支持依法成立清真食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自覺守法、按照清真飲食習俗誠信經營”;第八條要求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制定符合清真飲食習俗的生產加工、儲運、包裝、銷售等環節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對其生產、經營的清真食品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旨在通過行業自律和企業自律,切實提升管理效果。
(四)關於保護和扶持清真食品行業
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維護其合法權益,是憲法確立的基本民族政策。為貫徹落實國家民族政策,國務院《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和《江蘇省清真食品監督保護條例》都對保護和扶持清真食品行業作了具體規定。從現實情況看,我市屬少數民族散居地區,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沒有優勢,卻在事實上承擔著保障我市約20萬少數民族清真飲食供應的社會責任,再加上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成本客觀上較高,因此,現階段給予該行業一定的保護和扶持是十分必要的。
鑒於上述理由,條例根據實際需要作了下列規定:一是為保障清真食品肉源供應,滿足民眾對新鮮清真食品的日常需求,第十條明確了清真屠宰點的確定程式,即“清真食品專用畜禽的定點屠宰由市民族事務部門會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二是針對扶持政策惠及面窄、力度弱的情況,鼓勵企業通過申領清真標誌牌主動進入監管範圍,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領取清真標誌牌的生產經營者,持續經營三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貼。”三是根據立法調研中的多數意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重複了清真供應點補貼、老字號企業徵收等上位法既有的內容,旨在督促落實有關扶持和優惠政策,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已經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民宗僑委,省民委、公安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農委、商務廳、衛計委、工商局、食藥監局、法制辦等單位的意見,並與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1月3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為了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保障清真食品供應,進一步加強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促進清真食品行業健康發展,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該條例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對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等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訂工作座談會

為進一步推動清真食品行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南京市人大立法工作計畫,擬對2001年施行的《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進行修訂。為完成好此項工作,3月16日下午,南京市召開了《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修訂工作首場座談會,清真安樂園菜館、清真桃源村食品廠、鴻俐牛羊肉屠宰場等8家全市知名清真企業的負責人,分別代表清真餐飲業、清真食品加工業和清真牛羊肉屠宰業參加了會議。
會議就《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修訂工作進行了討論,各企業負責人高度讚揚了市相關政府部門為推動清真行業發展所做的努力,對修訂《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表示支持和期待。會上,各企業負責人充分結合企業經營中所面臨的實際情況對條例文本的修訂提出了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為條例修訂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相關部門表示:下一步,還將分別召開伊斯蘭教阿訇、各區民宗局和全市各相關部委辦局等多場條例修訂工作座談會,為圓滿完成今年的條例修訂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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