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若干規定》已經1994年5月9日省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若干規定
-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號
- 發布日期:1994-05-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號
【發布日期】1994-05-02
【生效日期】1994-05-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省長 高嚴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若干規定
(一)生產經營的清真食品必須嚴格遵守清真飲食習慣;
(二)向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國家、地區以及國內的少數民族銷售的畜禽製品,其活體必須按清真屠宰習慣屠宰,自行採購的須有清真屠宰的證明;
(三)加工、儲運、銷售清真食品的工具、車輛、櫃檯、冷藏設備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專用,不得與其他食品混用;
(四)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櫃檯、攤床,應與具有清真飲食的少數民族禁忌食品的生產經營櫃檯、攤床隔開一定距離,雙方的生產經營人員不得混崗;
(五)生產經營清真食品單位的領導成員之一、廚師、20%以上的從業人員以及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個體業主,必須是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成員;清真飲食業的從業人員50%以上,必須是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