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管理辦法》在1995年04月20日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4.20
- 實施時間:1995.04.20
《天津市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管理辦法》在1995年04月20日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天津市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管理辦法》在1995年04月20日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管理,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規範和繁榮民族食品市場,根據國務院批准由國家民委發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
1995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1997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修訂發布 2004年6月30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管理辦法〉的決定》再次修訂公布。引言 於2004年6月2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第四條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工作部門,是監督管理本轄區內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衛生、工商、城建、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協助民族事務工作部門做好清真食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生產、經營...
第四條 市民族事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和監督本辦法的實施;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行業管理工作。區、縣級市民族事務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對本轄區內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區、縣級市...
第十九條 對模範遵守、執行本辦法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由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給予表彰。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 (市)、區政府民族事務部門給予處罰:(一)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不懸掛清真牌證的,不...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政府民族事務工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和區(市)縣衛生、工商行政管理、農牧、貿易、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一條為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的飲食習俗,加強清真食品的監督管理,促進民族團結和民族經濟、文化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清真食品過程中,對企業和...
有關方面也提出,清真食品管理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為此,市人民政府於1995年制定了《天津市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管理辦法》,2004年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該辦法對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銷售等活動進行了系統規定,對我市清真食品管理活動發揮...
《天津市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管理辦法(2004修訂)》是一份由天津市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檔案。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天津市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法律...
辦法全文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加強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促進民族團結,根據國務院《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和《河南省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中所...
本規定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少數民族生活習慣生產製作的食品。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以清真、回族、穆斯林、伊斯蘭等名義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族行政部門是清真食品管理的...
本規定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塔吉克、烏孜別克、塔塔爾、撒拉、保全、東鄉等少數民族(以下簡稱回族等少數民族)的傳統飲食習慣生產、製作的食品。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清真標識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信仰伊斯蘭教少數民族(以下稱少數民族)的飲食習俗生產、加工、經營的各類食品。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生產、加工、經營清真食品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及機關、事業單位的清真餐廳。第四條...
八、第十三條第一款分成三條,修改為:“第十三條 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區(市)縣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清真...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照信仰伊斯蘭教公民的飲食禁忌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以下簡稱經營)的食品。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昭通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以清真名義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包括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內設的...
為加強清真食品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呼倫貝爾市清真食品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的風俗習慣生產的...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清真食品,包括清真的糕點、糖果、膳食、風味小吃、糧食熟製品、乳製品、冷食、肉食及肉製品。第四條 生產、加工、製作、儲運、銷售清真食品,必須經市或區(縣)民族事務委員會審查,領取清真標誌。未按規定領取...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清真食品,包括清真的糕點、糖果、膳食、風味小吃、糧食熟製品、乳製品、冷食、肉食及肉製品。第四條 生產、加工、製作、儲運、銷售清真食品,必須經市或區(縣)民族事務委員會審查,領取清真標誌。未按規定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