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在1997.08.15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8.15
  • 實施時間:1997.08.15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第七條修改為:“對於民眾的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族工作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認真調查處理,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可並處2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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