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公布現行有效規章目錄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公布現行有效規章目錄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2007.11.0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公布現行有效規章目錄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11.06
  • 實施時間:2007.11.06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公布現行有效規章目錄的決定》已經2007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改善經濟發展環境,促進經濟更好更快發展,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對1984年至2007年制定的205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對被新的法規所代替的,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不利於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章予以修改或廢止,特作出如下決定:
一、修改 《吉林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吉林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吉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3件省政府規章。(詳見附屬檔案1)
二、廢止 《吉林省醫療事故處理實施辦法》等65件規章。(詳見附屬檔案2)
三、公布現行有效的規章目錄。(詳見附屬檔案3)未列入目錄的其他檔案,均不屬於規章,不具有規章的效力,其中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以及與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不一致的規定,一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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