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愛國衛生條例

《長春市愛國衛生條例》是2017年2月1日長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愛國衛生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2月1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城鄉衛生水平,保障人民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由政府領導、全民參與,以強化公共衛生意識,減少健康危害因素,預防和控制疾病,改善城鄉環境衛生,提高全民衛生素質和健康水平為目的的活動。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衛生創建規劃和計畫,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和衛生村等衛生創建活動。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進健康城市、健康街道(鄉鎮)、健康社區(村)、健康單位、健康家庭等健康創建活動,營造健康環境、最佳化健康服務、培育健康人群、構建健康社會。
第八條 每年四月為愛國衛生活動月,全市應當集中宣傳愛國衛生知識,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 市、縣(市)區愛衛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愛國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組織動員全民參加愛國衛生活動,開展衛生創建和健康創建活動;
(四)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考核愛國衛生工作;
(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科學研究和交流合作;
(六)受理愛國衛生建議和投訴,協調、督促解決民眾反映的問題;
(七)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大疫情、災情、食物中毒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範措施和應急對策;
(八)完成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成員單位由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社會團體及有關單位組成。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愛衛會下設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具體承擔同級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愛國衛生組織,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所屬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駐長部隊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完善的衛生設施,按照愛國衛生標準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並接受所在地愛衛會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愛衛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專(兼)職愛國衛生監督員,宣傳愛國衛生知識,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規劃,加強健康教育專業機構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網路,逐年加大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的經費投入。
鼓勵社會力量和社會資金支持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普及健康知識和技能,傳播健康文化,引導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七條 新聞媒體應當設有健康教育欄目,發布公益廣告,開展健康教育知識宣傳。
傳染病流行期間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輿論引導和防病知識宣傳。
第十八條 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開設健康教育課程、開展健康教育活動,培養學生健康的行為習慣和生活方式。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意外傷害、病態成癮行為等的防治,開展技術培訓和知識宣傳。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駐長部隊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健康教育,開展健康培訓和健身活動。
第二十一條 車站、機場、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設立的電子螢幕和公益廣告等應當具有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室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全面禁菸,並應當設有明顯的禁菸標識。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開展無煙機關、無煙學校、無煙醫療衛生機構等無煙場所建設。公職人員、教師、醫護人員應當帶頭不在公共場所吸菸。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煙。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戶外發布菸草廣告。
第四章 環境衛生治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制定和實施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完善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立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治理活動。
對城鄉接合部、城市河道、城中村、旅遊景點、車站、機場、建築工地、校園周邊、農貿市場、背街小巷、流動人口聚居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公共場所等區域的環境衛生,應當重點治理。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醫療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逐步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治理,完善供水設施建設,開展水質衛生監測,加強對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統籌解決城鄉飲用水安全問題。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農村改廁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按照《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技術規範》的要求,推進農村改廁工作,逐步實現農村無害化衛生廁所全覆蓋。
村(居)民戶廁和農村中國小校、鄉(鎮)衛生院、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公廁的建設,應當符合《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市環境衛生治理工作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次幹道和街巷路面平整、照明完善,衛生無死角。無亂張貼、亂塗寫、亂擺攤設點、亂扔垃圾、亂倒污水、隨地吐痰現象,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齊全;
(二)垃圾收集設施設備實現全面密閉化,運輸體系完善,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三)公共廁所和垃圾轉運站設定滿足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規範;
(四)綠地定時進行養護,保持整潔美觀,無垃圾雜物;
(五)河道、人工湖等水面清潔,岸坡整潔,無垃圾雜物;
(六)集貿市場衛生管理規範,環衛設施齊全,配備衛生管理和保潔人員,設立相對獨立的經營區域;
(七)建築工地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環保標準,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圍擋規範;
(八)居民區庭院、樓道保持乾淨整潔,無亂堆亂放,無違規飼養畜禽;
(九)發揮數位化城管功能,對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做到及時發現,妥善處置。
第二十八條 農村環境衛生治理工作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邊、河邊、橋邊等公共環境無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築廢棄物;
(二)河道、水塘、水溝等水體無漂浮垃圾;
(三)牆壁、電線桿、門面、樹木無亂貼亂畫;
(四)村內畜禽實行圈養,無散養畜禽;
(五)主要道路兩側和農戶門前屋後無亂搭建、亂堆放,建築材料堆放整齊;
(六)道路硬化,無土堆、糞堆及污水坑。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秸稈、林下附植物、樹木枯枝焚燒的監督管理,推廣秸稈綜合利用。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露天焚燒秸稈、林下附植物、樹木枯枝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空氣品質改善為核心的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遇有重污染天氣,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採取相應措施,並通過新聞媒體、網路、移動客戶端等載體向社會發布天氣預警信息,提醒有關單位和市民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第五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愛衛會應當根據當地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規律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採取綜合防治措施,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駐長部隊和社會組織應當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落實預防控制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範圍內,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擴散,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全社會成員應當積極參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賓館、飯店、單位食堂等人員聚集場所,糧庫、農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築工地、管道井、公共廁所、廢品收購站、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或者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確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並設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開展病媒生物密度和抗藥性監測,對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價,及時將監測和評價結果報送同級愛衛辦,並協助同級愛衛辦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病媒生物消除、殺滅藥物、器械,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不得生產、配製、銷售和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衛生殺蟲藥劑和急性劇毒殺鼠藥劑。
第三十六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控制措施符合相應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減少環境污染。
第六章 監督考核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愛衛會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內容,並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考核。
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採取專業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十八條 被監督考核單位應當配合市、縣(市)區愛衛會組織的監督考核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愛衛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愛國衛生工作監督考核結果,根據監督考核結果對相關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表彰獎勵或者追究責任,並對各單位衛生創建、健康創建的命名實施動態管理。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愛衛會應當建立健全愛國衛生工作監督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民眾的建議和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均有監督和舉報的權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落實預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由市、縣(市)區愛衛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人員聚集場所、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未建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未確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或者未設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的,由市、縣(市)區愛衛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提供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或者開展病媒防控作業不符合規定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的,由市、縣(市)區愛衛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不聽勸阻的,由市、縣(市)區衛生和計生主管部門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愛衛會成員單位和愛衛辦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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