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吉林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加強長春市水資源管理,節約用水,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保障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所發布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的通告
- 頒布時間:1995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5年10月18日
- 發布單位:80705
-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5]63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為貫徹執行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吉林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加強長春市水資源管理,節約用水,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保障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所發布的通告!
為貫徹執行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吉林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加強長春市水資源管理,節約用水,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保障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所發布的通告!檔案全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
8、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取水許可證制度的通告 長府發〔1995〕63號 廢止理由:《長春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00年6月8日施行)取代 9、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畜禽屠宰檢疫管理的通告(第一號) 長府發〔1996〕1號 廢止理由:《長春市肉品管理條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 10、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畜禽屠宰疫...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號)《吉林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已經1994年5月9日省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省長 高 嚴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吉林省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凡在我省行政...
第九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申請或者重新申請取水許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設計任務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需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前,須經...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的決定在1997.12.2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的決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7.12.26 實施時間 1998.01.01 已經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省政府決定對...
經全面清理,省政府決定,第一批廢止省政府規章24件、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檔案38件、省政府部門檔案133件。具體目錄附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195件規章和檔案(第一批)的決定附屬檔案一 編輯 語音 第一批廢止的省政府規章目錄(24件)序號 名稱 文號 發布機關 1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轉發《吉林省實行排污收費...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9號)《河南省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12月15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長 李克強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審批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對持證人的取水量予以核減或限制:(一)因自然原因,水資源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二)影響本市正常供水的;(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因地下水開採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四)《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十七條 (取水許可證管理...
禁止在沒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嚴重超採區取水。因特殊情況確需取水的,取水許可申請由水源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九條 除《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的許可權,依照...
大同市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的規定 (同政發〔1991〕88號1991年12月24日)第一條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進一步完善取水許可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和《大同市水資源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直接從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泉域及地下取水的單位或者...
《廣東省取水許可制度與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是一則檔案,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發布。檔案發布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取水許可制度與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府[1995]67號)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現將《廣東省取水許可制度與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四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市(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細則的規定,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取水許可實行分級限額審批、發證和監督管理。(一)地表水取水口設計流量3立方米/秒以上的農業取水,日取水量2萬立方米以上的...
《青島市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在1991.09.20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其意在為加強本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根據有關法規並結合青島市情況而制定本辦法。 《青島市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政府...
2005年10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政府令第62號)同時廢止。詳細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節約用水,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國務院《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直接從...
3、跨縣(區)取水。(四)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取水:1、年取地表水二千萬立方米以下;2、年取地下水一千萬立方米以下。根據取水許可審批許可權,取水許可證由審批機關發放。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許可權,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取水許可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的...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廢除 2017年9月10日,六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審議《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海南省取水許可制度若干規定〉等3件規章的決定》,決定廢止《海南省取水許可制度若干規定》(1996年6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2000年10月31日簽署頒發,特色是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6 號:《內蒙古自治區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2000年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自治區代主席烏雲其木格2000年10月31日簽署頒發。細則條款 第一條 ...
《遼寧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在1994.10.06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本細則應做如下修改:六、遼寧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修正案 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發證和管理:(一)在省管江河幹流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1萬立方米以上的...
遼寧省取水許可制度的頒布,對取水用水規格的明文規定。簡介 根據2004年6月27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71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自2004年7月1日施行。條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省...
1996年10月2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1997年1月14日發布施行。。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充分發揮水資源綜合效益,根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第...
二、第三條修改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取水許可證,並依照規定取水。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刪去第八條第二款中的“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 四、刪去第九條中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本辦法”。 五、第十...
(四)用於保護生態環境等公益性取水的。第六條 下列取水免予申請取水許可證:(一)農業抗旱應急必須取水的;(二)防禦和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必須取水的;(三)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取水的。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範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
(2007年1月1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公布根據2009年7月日《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遼寧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修訂)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