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的通告

為貫徹執行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吉林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加強長春市水資源管理,節約用水,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保障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所發布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的通告
  • 頒布時間:1995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5年10月18日
  • 發布單位:80705
  •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5]63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全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公司),國省營、市屬企事業單位,駐長部隊:
為貫徹執行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吉林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加強我市水資源管理,節約用水,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保障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現就全市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長春市水利局負責全市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雙陽區水利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工作。朝陽、寬城、南關、二道、綠園區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工作統由市水利局負責。
各縣(市)水利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工作。
公用及地礦、規劃等部門要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助市水利局作好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工作。
二、在本通告發布之日前,取水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取水人)使用的各類取水工程設施,凡是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必須在十一月一日之前到取水口所在地水利局辦理取水登記,申領取水許可證。其中長春市城市規劃區內原由市公用局管理的,取水人可直接向市公用局辦理取水登記,經市公用局審核同意後,統一報市水利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凡新建、改建、擴建取水工程,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取水人必須向取水口所在水利局辦理取水許可申請手續,其中在長春市城市規劃區內取用地下水的,取水人應持市水利局發給的取水許可申請書,經市公用局審核同意並分別到地礦、規劃等部門簽署意見後,再報請市水利局審批。
取水許可申請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方可組織施工單位施工。取水工程竣工後,取水人應當及時報請水利局驗收,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後,發給取水許可證。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需要申領取水許可證:
(一)為家庭生活飲用取水的。
(二)畜禽飲用取水的(持工商營業執照經營性的除外)。
(三)其他日取水量不超過一立方米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申領取水許可證;
(一)為農業抗旱應急必須取水的。
(二)為保證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必須取水的。
(三)為防禦和清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須取水的。
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都要高度重視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工作,密切配合,認真執行取水許可制度,確保我市取水許可制度的順利實施。
七、違反本通告規定,逾期不辦理取水登記及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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