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在1994.10.06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本細則應做如下修改:六、遼寧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修正案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取水許可實行...
1987年12月2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遼寧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和1994年10月6日發布的《遼寧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同時廢止。修改決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遼寧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遼寧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第二十六條修改為...
大連市市區地下水取水許可審批暫行規定 (1996年4月8日大政發〔1996〕31號)第一條為加強大連市市區地下水資源管理,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根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遼寧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及《大連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水利部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負責所管轄範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四條 流域內批准取水的總耗水量...
(1)水資源調查評價。要求在水資源評價中,不僅要對天然水資源的數量和質量進行科學考察,還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不同階段對生態環境用水作出科學的預測,通過供需分析,為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科學分配和管理指出方向。在此基礎上,對一個流域(或區域)可開發的水資源量作出評價,作為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審批取水的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加強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徵收、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第三十九條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畫是年度取水總量控制的依據,應當根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定...
為保護水資源,加強取水許可水質管理,根據《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及有關法規制定取水許可水質管理規定。本規定於1995年12月水利部水政資1995485號頒發,根據1997年12月23日水利部《關於修改並重新發布〈取水許可水質管理規定〉的通知》修正,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發布信息 實施日期:1996.01.01 修改日期:1997...
”“對直接從地下取水的,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取水許可制度由水利部門組織實施,並徵收水資源費。”由此,為水行政許可奠定了基礎,也對取水許可與水資源的再分配進行了科學的管理。實行取水許可制度以後,允許這一單位從這裡取水,不允許那一單位從那裡取水;允許這一單位多取水,不允許那一單位多取水,這實際上...
《吉林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是吉林省制定的細則。【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號199 【發布日期】4-05-22 【生效日期】1994-05-22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號)《吉林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已經1994年5月9日省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水工程或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本市一切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除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按照《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取水許可證,並按照規定取水。第三條(免予申請範圍)下列取水免予申請取水許可證:(一)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
內蒙古自治區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2000年10月31日簽署頒發,特色是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6 號:《內蒙古自治區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2000年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自治區代主席烏雲其木格2000年10月31日簽署頒發。細則條款 第一條 ...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取水申請、審批、發證、監管等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四條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
《瀋陽市水資源管理辦法》在1997.04.07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的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