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取水許可制度管理辦法修正案

《河北省取水許可制度管理辦法修正案》是河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取水許可制度管理辦法修正案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引言,修改明細,

引言

檔案全文
河北省取水許可制度管理辦法修正案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明細

一、第一條中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修改為:“《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
二、第三條修改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取水許可證,並依照規定取水。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刪去第八條第二款中的“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
四、刪去第九條中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本辦法”。
五、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預申請”修改為“申請”。刪去第二款。
六、第十五條修改為:“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轉送取水審批機關”,作為第十四條第二款。
七、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並刪去“預申請”和“《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
八、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並修改為:“依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取水許可證持有人的取水量予以核減或者限制。”
九、刪去第二十三條。
十、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並將第一款中的“九十日”修改為:“45日”;“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修改為:“有效期屆滿前”;刪去“必要時還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十一、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並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糾正,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裝置取水計量設施的;
(三)拒絕提供取水量測定數據等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四)拒不執行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核減或者限制取水量決定的;
(五)將依照取水許可證取得的水非法轉售的。”
十二、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十三、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並刪去“審驗”。
十四、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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