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行政督查管理規定

1995年5月9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78號令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行政督查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5.09
  • 實施時間:1995.05.09
(1995年5月9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78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使行政督查工作實現制度化和規範化,保證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督查,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交辦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的督促檢查。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發部門的行政督查,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行政督查工作的原則:依法行政、分級負責、循職究責、務實求效、下級服從上級、局部服從全局。
第五條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是全市行政督查工作的主管機關。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本區域內的行政督查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門辦公室(人秘科)負責本部門的行政督查管理工作。
第六條 督查機構或督查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責:
1、負責行政督查事項的立項、交辦、督促、檢查、反饋。
2、負責行政督查的組織協調;
3、根據本級領導的意見,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4、對承辦工作情況提出表彰、獎勵或處分建議;
5、負責審查下屬機關呈報的督查承辦報告,並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
6、對下屬機關督查工作實施業務指導和綜合考評。
第七條 下列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屬於行政督查範圍:
1、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檔案規定的事項;
2、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秘書長辦公會議決定、議定的事項;
3、上級機關批示、交辦的事項;
4、本級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
5、其他行政督查事項。
第八條 對上級交辦或領導批示的事項,督查機構應及時立項,確定主要承辦單位、協辦單位,明確承辦要求和時限,對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檔案確定事項的督查,應篩選主題、合理分解、提出擬辦建議,呈報主管領導審定後立項。
第九條 督查機構對督查事項進行登記,應準確記載類別、序號、來源、內容摘要、承辦單位、交辦和辦結日期,並填寫督查通知,附有關批件、材料一併交承辦單位。
第十條 承辦單位接到督查通知後,應按通知要求按期辦結,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須在辦結期限前向交辦單位說明理由,經同意後可適當延期。
第十一條 承辦工作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主管領導應及時組織、協調、督促落實。
第十二條 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督查事項,由主辦單位負責協調並反饋;主辦單位協調有困難的,應報請交辦的督查機構,由上一級主管領導協調,經授權,督查機構可直接參與協調。
第十三條 督查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承辦過程和辦結後,派員進行調查、督促、檢查並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在督查事項辦結後,應寫出書面辦結報告,經主管領導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連同交辦原件一併報送交辦的督查機構。
第十五條 督查機構接到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結報告後,應進行審核,並按下列規定提出審核意見:
1、對待合承辦要求的,報經須導批示可按結案處理;
2、對領導另有批示要求的,應重新立項辦理;
3、對需告如有關部門的,應及時轉告;
4、對需向上級機關報告結果的,應及時起草辦結報告,呈報主管領導批示後上報;
5、對不符合承辦要求的,可退回責令重新辦理。
第十六條 督查機構對已辦結的普查件,應分類整理,裝訂立卷,並移交檔案室。
第十七條 對普查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應予表彰獎勵,對未完成承辦工作的,應予以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有關規定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給予政黨處分。
第十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市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