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以下簡稱《決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08]133號)和《中共銀川市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依法治市工作的意見》(銀黨發[2009]31號)精神,全面推進全市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的實施意見》
(銀政發〔2009〕9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以下簡稱《決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08]133號)和《中共銀川市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依法治市工作的意見》(銀黨發[2009]31號)精神,全面推進全市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市縣(市、區)兩級政府處於政府工作的第一線,行政行為直接涉及人民民眾的具體利益,依法行政水平和管理服務能力直接關係到人民民眾對政府工作的滿意程度,影響著建設法治政府、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整體進程。過去五年來,全市各級政府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明顯提高,推動了法治政府建設進程,促進了經濟社會不斷向前發展。但是總體看,我市依法行政水平與中央、自治區全面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一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有待進一步增強,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基礎還比較薄弱,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推進依法行政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當前,我市正處在經濟社會加快發展和建設“兩宜”城市的關鍵時期,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逐步顯現,人民民眾的民主法制意識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求日益強烈,對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期望。因此,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把加強依法行政作為一項基礎性、全局性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規範行政行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進程,為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和建設“兩宜”城市營造良好的政務環境。
二、加強教育培訓,大力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二)建立健全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專題法制講座和集中培訓制度。市、縣(市、區)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安排3次集中學法,每年舉辦1次領導幹部專題法制講座和1次依法行政知識集中培訓。政府辦公廳(室)及司法、人事、法制等有關部門做好協調工作,確保學法的計畫、內容、時間、人員、效果“五落實”。
(三)加強領導幹部任職前和錄用公務員的法律知識考核工作。對擬任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領導職務的幹部,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及依法行政情況,並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測試,考查和測試結果作為任職的依據。對錄用從事行政執法、法制等工作的公務員,要進行專門的法律知識考試。
(四)加強對公務員法律知識的學習培訓。把法律知識學習培訓納入公務員理論培訓的總體規劃,每年至少集中安排1次公務員法律知識培訓,培訓不合格的,年度考評不得評為稱職。
三、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實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五)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調查研究和專家諮詢制度。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要深入調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資料,對所要解決的問題作出全面、準確、客觀的判斷,為決策提供事實依據和實證參考。要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諮詢論證工作,對決策的可行性等有關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市、縣(市、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建立健全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行政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增強行政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凡涉及面廣或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可以採取社會公示、民意調查、座談等方式。徵求意見和採納情況要向社會公布。
(七)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聽證要按程式規範進行。確定聽證代表名額要充分考慮聽證事項的性質、複雜程度、影響範圍及代表個人素質、代表面等因素。聽證代表確定後,應當將名單向社會公布。聽證舉行10日前,要告知聽證代表擬作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確保聽證參加人對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質證和辯論。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吸收採納,意見採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代表,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八)堅持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做出重大決策前,要交由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法制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進行嚴格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決策。
(九)堅持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製度。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在廣泛聽取意見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經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集體討論決定,未經集體討論不得做出決策。
(十)建立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制度,完善糾錯機制。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對重大行政決策特別是涉及大量公共資源投入、大額財政性資金投入以及社會影響較大的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及時發現並糾正決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
(十一)建立健全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要堅決制止和糾正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式的決策行為。對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未經集體討論作出決策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依法應當作出決策而不作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要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健全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制度
(十二)嚴格規範性檔案制定許可權和發布程式。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嚴格執行規範性檔案制定許可權和程式,嚴格在上位法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範圍內設定管理許可權和行政相對人義務,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得違法增加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義務。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經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並向社會公布後方可施行。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5年。
(十三)嚴格執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各縣(市、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嚴格按照《銀川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上報市政府備案,未經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不得實施。建立受理、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審查規範性檔案建議的制度,接受民眾監督。
(十四)建立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制度。每隔2年要進行一次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或與上位法、上級檔案相悖的規範性檔案,要及時進行修改或廢止。清理後要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目錄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五、創新體制,加強管理,嚴格行政執法
(十五)依法界定政府部門職責許可權。結合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界定政府各工作部門及承擔行政職能的政府直屬機構和各工作部門所屬機構的職責許可權,調整、理順政府工作部門之間以及上下級之間的工作關係,努力實現政府工作部門及所屬執法機構職責許可權的法定化。
(十六)改革行政執法體制。總結完善我市在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進一步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合理調整上下級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許可權,適當下移行政執法重心,減少行政執法層次,提高執法效率。改進行政徵收方式,推行相對集中行政徵收工作。認真執行《銀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協調辦法》,健全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多頭執法、重複執法、執法缺位問題。
(十七)加強政務服務中心建設。儘可能將行政審批事項及所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項目全部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實行“一站式”服務。推行“二集中、三到位”的運行模式,提高視窗辦事效率和行政審批服務質量。大力發展電子政務,逐步推行“網上審批”,方便辦事民眾,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辦事效率。
(十八) 進一步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繼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各項制度,建立健全舉報控告制度,暢通社會對行政機關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的渠道,監督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梳理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明確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定職責許可權,對新增加或者調整的法定職責必須對外公布,未經公布的一律不得實施。
(十九)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制定行政執法流程及案卷歸檔標準,統一行政執法文書格式,對行政執法程式、步驟、文書進行具體規範,切實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進一步深化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所涉及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要及時進行量化並予以公布,減少行政處罰的隨意性。
(二十)完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要統一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罰沒收入要全部上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嚴禁下達或者變相下達行政收費和罰沒收入指標,嚴禁坐支、挪用、私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或罰沒收入。
(二十一)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法律素養。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性審查制度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對擬上崗行政執法的人員必須經過公共法律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並領取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的行政執法證後,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對已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在崗行政執法人員,由市、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每年組織一次法律知識更新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調離執法崗位。各執法機構要加強執法人員思想建設、作風建設,確保嚴格執法、公平執法、文明執法。
六、完善監督機制,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二十二)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依照規定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報送備案;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其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認真採納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應當按時答辯,積極應訴,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行政機關必須及時履行。
(二十三)注重社會輿論和人民民眾的監督。各級行政機關要完善民眾舉報投訴制度,拓寬民眾監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民眾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的權利。認真調查、核實人民民眾檢舉、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依法及時做出處理,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問題,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二十四)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各縣(市、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做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決定要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要嚴格履行審查職能。健全民主評議制度,定期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行使職權和履行義務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強化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實施行政行為的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公開通報案卷評查結果,糾正並追究案卷評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二十五)強化行政複議監督功能。認真貫徹落實《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暢通行政複議渠道,依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要依法堅決予以撤銷或變更,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十六)著力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全面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理順內部工作關係,明確職責許可權,全面公開政府信息。進一步拓寬政府信息公開渠道,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方便民眾獲取相關信息。要健全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申請及時獲得相關政府信息。要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七、轉變政府職能,增強社會自治功能
(二十七)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要深入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進一步理順政府與企業、市場、社會的關係,將政府職能轉變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上來。加強社會組織的培育、規範和管理,把社會可以自我調節和管理的職能交由社會團體和中介組織承擔。政府在開展社會管理活動,組織公共服務時要積極與社會組織合作,建立協作關係,以契約形式委託社會組織承辦。
(二十八)增強社會自治功能。要正確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擴大基層民眾自治範圍,充分保障基層民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各項權利,嚴禁干預基層民眾自治組織自治範圍的事情,不得要求民眾自治組織承擔依法應當由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履行的職責。
八、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確保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十九)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各縣(市、區)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主要領導要切實擔負起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要建立健全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機制,切實發揮好依法行政工作領導機構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作用,定期研究和部署本縣(市、區)、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為貫徹落實好《決定》提供組織保障。
(三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工作任務全面貫徹落實。各縣(市、區)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下級行政機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尤其是民眾和社會各方面反映強烈的問題,要責令改正,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發生。要切實加強依法行政的考核工作,將依法行政考核列為對縣(市、區)政府及各工作部門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十一)定期報告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市、縣(市、區)政府每年年底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依法行政的進展情況;政府各工作部門每年底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業務指導部門報告依法行政的進展情況。各級行政機關對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的整改意見,應當自覺接受,認真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及時反饋。
(三十二)加強政府法制隊伍建設。縣(市、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必須配備3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各工作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法制工作。各級行政機關要為法制機構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確保工作正常開展。要加大對法制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調動政府法制幹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不斷提高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在推進本市、縣(市、區)政府、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中擔負起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法律顧問等職責,為加強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發揮積極的作用。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