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廳關於加強法制工作推進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和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會議的主要精神,提高司法行政依法行政能力與水平,切實發揮法制部門在司法行政法制事務中重要的監督作用、參謀助手作用和法律顧問作用,現就進一步加強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依法行政工作重要性
(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行政反映了行政機關運作方式的基本特徵,反映了我國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對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府的根本途徑。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監獄強戒人民警察,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我國司法行政工作的特徵,樹立職權法定意識、程式法定意識、權責統一意識,尊重依法行政的科學性,增強從嚴治政、依法行政的自覺性。
(二)依法行政工作是保障和促進司法行政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加快推進依法行政是做好各項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保證,是適應政府職能轉變、社會體制和司法行政體制機制改革帶來的各種變化和需求的客觀要求,也是司法行政內部規範行政權力運行、轉變管理監督方式、建立規範化、科學化執法機制的基本要求。通過不斷加強依法行政促進司法行政各項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科學化,增強幹警的法制觀念,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保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糾正違法和不當執法行為。
(三)加強依法行政是保障司法行政事業科學發展的迫切需要。司法行政工作任務多元而繁重,在不斷推進依法行政的形勢下,司法行政工作面臨著新的挑戰,同時我省司法行政法制工作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如立法滯後,一些地方和工作領域依法行政意識不強、執法水平不高,法制工作水平與依法行政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依法行政,推進司法行政系統法制建設的重大意義,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和自覺性,加快依法行政工作的步伐。
二、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健全機構、落實人員
(一)加強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各單位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切實落實“行政首長是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制度,行政首長對本單位的依法行政工作負總責。
(二)加強法制機構建設。各單位要按照《關於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司法發(2004)78號)和《關於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司法發(2006)35號)的規定,成立專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在職能設定上應當以法制工作為主,不與業務工作特別是行政執法工作混合。法制工作機構要至少配備專職法制工作人員2人以上,要選調政治思想堅定,法律專業知識牢固,善於研究問題的同志充實、加強法制工作機構。有條件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設立法制工作機構,沒有條件的要有專人負責法制工作。
(三)加強法制工作隊伍建設。加大對法制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加強對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和掌握,不斷提高法律素養和業務水平,努力為領導當好依法行政的參謀助手。
三、依法行使行政權力
(一)堅持職權法定原則。凡是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不懈怠,杜絕行政不作為;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不得作出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做到不越權,不濫用行政權力。
(二)堅持程式法定原則。要把法定程式作為行政權力行使的必經程式,大力加強行政程式規範化建設,嚴格按程式規則辦事,保證行政權力在法制的軌道上運行。
(三)堅持權力公開運行原則。司法行政機關要圍繞推進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繼續做好行政權力全面清理工作、編制行政職權目錄、制定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確保行政權力事項辦理全業務全流程網上公開、透明、陽光運行,實現實時監察監控,強化對平台運行的監督。
四、健全行政執法體制
(一)嚴格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司法行政機關執法部門的執法主體資格應當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或者委託。執法部門應當將行政執法主體名錄及其調整情況向社會公告,並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制部門和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依法應當由司法行政機關行使的執法權無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不得委託協會或其他單位行使。
(二)落實行政執法告知制度。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要切實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陳述申辯、聽證、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程式性權利。在作出對相對人不利的行政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行其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權;作出行政決定後,應當告知其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書面決定應當載明所依據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應當說明裁量的理由。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要求或者誤導相對人放棄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實行行政執法聽證制度。按照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規定,保障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法享有聽證的權利。重大複雜疑難行政執法案件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公開聽取、收集相對人以及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行政相對人、利害關係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四)推行行政執法裁量權制度。司法行政執法部門要認真貫徹《四川省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要細化、量化司法行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給付的裁量標準,向社會公開發布。對於法定條件不夠具體的行政許可規定,對其辦理的時限、方式、程式等進行量化;對於存在裁量空間的行政處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劃分3個至5個裁量階次進行量化,對於存在裁量空間的行政給付,要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對給付的條件、標準、程式和方式、期限具體化。
(五)落實行政執法公開制度。按照職權法定、程式合法的要求,依法梳理審核本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權責、執法裁量權、執法文書、執法人員,編制行政職權目錄,規範行政執法權力流程,明確不同類型行政執法事項的主體、依據、許可權、運行程式和監督措施。將行政執法權力流程在辦公場所公示,並通過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及時更新,接受民眾監督。
(六)推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複議等,應當製作規範統一的執法案卷,建立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定期檢查或抽查執法案卷,並將評查結果納入年終考核內容,加大對不合格案卷的糾錯力度。
(七)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職業道德建設,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依法辦事能力,建立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激勵約束機制。新上崗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取得執法證件,方可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在崗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在執法證件有效期內,定期參加行政執法培訓並考試合格,方可到期換領執法證件,繼續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沒有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八)規範行政執法證件的監督與管理。防範行政執法中不亮證執法、持過期執法證執法或者持他人執法證執法的行為,嚴禁將行政執法證轉借非行政執法人員使用。
(九)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制定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議考核制度,評議考核應當聽取公眾意見。認真執行行政執法過錯和錯案責任追究辦法,進一步落實對違法行政、不當行政的責任追究。
五、規範行政投訴案件辦理程式
(一)規範行政投訴案件受理。行政投訴應當提交書面材料,口頭投訴的,司法行政機關應做好投訴筆錄,並要求投訴人在投訴筆錄上籤名或蓋章。通過電話或網路投訴的,應做好記錄並告知投訴人限期提供相關材料再予受理。法律法規明文規定應當由司法行政機關受理的行政投訴案件,不能交由行業協會受理。依法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轉交、移交的投訴,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規範調查取證行為。行政投訴案件調查取證應確保有2名以上的執法人員參加,並出示合法有效的執法證。在收集證據過程中,應當確保收集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調查取證時,應當依法製作詢問筆錄、調查筆錄。
(三)規範行政投訴答覆。行政投訴答覆應當以廳、局名義作出,不能以協會或者內設科處室名義作出。投訴人投訴事項和理由成立的,需要對被投訴人進行處罰的,應當適用行政處罰程式,並將處罰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行政投訴答覆還應當明確告知投訴人的救濟途徑和期限。
(四)規範行政投訴答覆文書送達。送達行政投訴答覆文書可採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其中郵寄送達需以掛號信或者特快專遞的形式寄出;直接送達應有申請人或其近親屬、被申請人代表簽字;留置送達須有2名以上見證人簽字;無法採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方式的可以採取公告方式送達,公告內容應在當地公開發行的綜合性報刊上刊載。
六、規範行政複議程式
(一)規範行政複議受理工作。對符合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對需要補正的行政複議申請,要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經補正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得置之不理,要在法定期限內規範製作並及時送達不予受理決定書。對以非正式文書、電話或者口頭提出的複議申請,都應作出相應處理,並予以登記。
(二)規範行政複議與信訪銜接。建立完善行政複議與信訪在受理環節的協調配合機制,對信訪人反映的不服具體行政行為爭議的,要引導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向行政複議機構反映信訪事項和信訪處理的問題,要告知當事人依照信訪條例的規定申訴或者轉送信訪機構辦理。不得告知當事人越級投遞或者向其他不是行政複議承辦機構的部門投遞申請材料。
(三)規範行政複議案件審查工作。行政複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複議人員辦理,對經書面審查發現案件存在事實不清、證據材料相互矛盾、雙方爭議較大以及其他需要調查取證情形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實地調查核實證據。重大複雜或者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可以邀請專家、技術人員參與,對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重大複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聽證或行政複議機構認為有必要聽證的,應當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四)規範行政複議案件和解、調解工作。依法充分運用和解、調解方式化解行政爭議。和解、調解工作要在查明事實、明確是非、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按照依法、自願的原則開展,不得違法、強迫和解、調解,不得以和解、調解方式規避對違法或者不當具體行政行為的糾正,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
(五)規範辦案時限。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案件受理、轉送、審理、執行等環節的辦案時限的規定,要明確辦案各個環節的時限,責任到人,積極採取措施提高行政複議案件的按時審結率,切實提高辦案效率。嚴禁逾時受理、拖延答覆、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複議決定的行為。
(六)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行政複議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涉及的重大法律問題,要多方面聽取意見,認真開展法律論證,確保法律適用正確。要增強行政複議決定的說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後續的法律救濟權利並及時送達當事人。
(七)堅持違法必究、有錯必糾。法制部門在法定時間內閱卷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業務部門應當配合法制部門參與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提出部門意見。對被申請人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決定,應當確認違法、依法變更或者撤銷,克服上下級機關之間照顧面子、袒護下級的傾向。
(八)規範複議決定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書具有法定效力,被申請人應當自覺執行,認真履行決定書設定的各項義務。嚴格落實對拒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問責制度。
(九)規範行政複議指導和監督工作。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複議工作的指導,對不按規定設定行政複議辦案機構、落實辦案保障條件和配備專職人員,或不依法受理、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的,實行問責制。下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按照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制度的要求及時上報案件統計報表。
七、提升行政應訴能力
(一)建立專門的行政應訴隊伍。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有專人負責行政應訴,原則上由法制部門具體負責,業務部門應當指派熟悉案情的同志協助。
(二)依法簽收行政應訴文書。對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行政訴訟,要及時領取行政訴訟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答辯通知書等司法文書,做好籤收工作。
(三)認真做好答辯及舉證工作。法制部門與相關業務部門共同分析、研究爭議焦點,認真起草答辯狀,收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相關法律依據,依法按期提出答辯意見書。
(四)按時參加庭審。司法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時委託的代理人中應當有一名本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僅派律師出庭。委託代理人應當按時出庭應訴,對於庭審中出現的重大情況,應當及時向領導報告。
(五)積極配合做好和解工作。對人民法院依法組織和解的案件,出庭人員應當及時向領導匯報,研究調解方案,積極配合法院做好和解協調工作。
(六)切實履行生效判決和裁定。對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按時向人民法院反饋司法建議書的落實情況。
八、加強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循法制統一原則。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台的規範性檔案相牴觸;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內容,不得擅自增設、減少、提高或者降低行政許可條件和更改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二)制定規範性檔案要進行合法性審查。司法行政機關以廳、局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文應當經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法制部門在開展合法性審查時,要認真負責,嚴格把關,維護法制統一。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不超過2年。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發布後不立即施行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執行的除外,即可以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
(三)實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規範性檔案應當在發布後15日內向當地法制辦和省廳法制處備案。備案材料包括備案報告、正式文本、起草說明和有關法律依據,還需提供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的電子文檔。
(四)建立規範性檔案清理制度。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長效機制,將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相結合,原則上每2年開展一次清理。對清理中發現問題的,提出修訂、廢止、失效的處理意見,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九、加強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監督
(一)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答覆工作的監督力度。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做好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登記、辦理、審核、答覆、歸檔等各個環節的制度,依法妥善做好相關工作。重視政府信息公開答覆工作,對依申請公開的,應當進行書面答覆,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要杜絕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置之不理,行政不作為情形發生。
(二)進一步加大對行政處罰案件的監督力度。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統行政處罰工作規定》,依照《四川省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和《四川省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實施標準》科學、合理使用裁量許可權,杜絕行政處罰畸重或畸輕,對應當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案件,法制部門要依法組織召開聽證會,切實履行好法制部門的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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