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法制建設、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法治管理,既是貫徹依法治國、建立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又是落實這個發展思路的重要保障。為進一步推進《綱要》的貫徹實施,全面推進防震減災依法行政,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全面推進防震減災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全面推進防震減災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防震減災管理工作沿著法制化軌道,以立法為前提、普法為基礎、執法為關鍵、監督為保障,在健全立法、推進普法、加強執法、強化監督等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防震減災法律體系不斷完善,行政執法工作水平不斷提高,法制監督檢查工作不斷深化,全社會的防震減災法制意識不斷強化,地震系統法制工作隊伍的規模和素質不斷增強,各項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同時,與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制度建設與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的需要存在一定的不適應,法律法規的配套規章、標準還不完善;各級地震工作部門依法管理防震減災社會事務的能力還相對薄弱,不敢於執法、不善於執法,不敢於管理、不善於管理,不敢於監督、不善於監督的現象依然存在;地震工作部門與政府其他相關部門依法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協調配合機制尚待進一步完善,部門合作、部門聯動的途徑有待進一步拓展;各級地震工作部門在人、財、物管理使用和機關辦事規則等方面需要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行政效率有待提高,行政執行力有待加強,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迫切要求各級地震工作部門,必須從推進和保障防震減災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的高度,把加強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擺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必須深入學習貫徹《綱要》,切實把依法行政貫穿於防震減災各個環節的工作之中;必須著力提高依法管理防震減災社會事務的水平,不斷增強全社會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的能力。
二、全面推進防震減災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2.全面推進防震減災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全面推進防震減災依法行政,必須按照國務院提出的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的新形勢,健全立法、推進普法、加強執法、強化監督,創新工作方式,增強管理效能,提高行政效率,實現防震減災工作的全面法制化管理,促進防震減災事業又好又快地發展。
3.全面推進防震減災依法行政的總體目標。推進依法行政,涉及防震減災管理方方面面,是一項全局性、長期性的工作,需要常抓不懈。推進防震減災依法行政的總體目標是,按照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在防震減災各領域全面實現法制化管理:
—— 管理職能得到切實轉變。根據防震減災工作的不同管理領域,全面、準確定位地震工作部門自身建設和防震減災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職能,建立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
—— 依法行政意識明顯增強。地震系統全體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觀念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明顯增強,善於運用法律手段管理防震減災社會事務。
—— 行政決策更加科學合理。在推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基礎上,不斷完善以依法決策為重點的行政決策機制。提高防震減災行政決策過程中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性、社會的公開性、發展的穩定性。
—— 法律法規體系更加完善。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的修訂,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配套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技術標準,為我國防震減災事業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 法定職責全面正確履行。各級地震工作部門按照權責統一的要求,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推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管理職能全面、正確地履行。
—— 社會管理水平明顯提高。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規章制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行政執法水平明顯提高,違法行為得到及時處理。內部層級和層間監督行之有效,不當行政行為得到及時糾正。
—— 公共服務能力明顯強化。基於社會、面向社會、服務社會,防震減災服務於社會的公共產品不斷豐富,質量不斷提高。
—— 社會依法參與逐步深化。防震減災法制宣傳普及工作成效明顯,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活動的社會參與和互動能力明顯增強。
三、防震減災依法行政的根本原則和基本要求
4.防震減災依法行政的根本原則。推進防震減災依法行政,必須符合依法治國、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減災,必須適應經濟社會和防震減災事業的發展趨勢,必須堅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
5.防震減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防震減災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地震工作部門作為防震減災工作的主管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就是要實現地震系統內部管理的規範化,增強自身的素質與能力;就是要實現防震減災社會管理的法制化,促進防震減災法律法規規章的全面實施;就是要實現防震減災公共服務的多元化,拓展服務途徑、提高服務質量,提高地震工作部門的社會公信力。通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管理社會、服務社會,增強全社會防禦地震災害的整體能力。
四、全面推進防震減災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
6.推進管理職能轉變。防震減災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建設的範疇。各級地震工作部門是政府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主管部門,必須全面、正確地履行防震減災的政府職能。推進職能轉變,必須樹立以震情為中心的觀念,建立科學的工作運行機制,提高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規範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率;創新管理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防震減災社會事務的能力;強化公共服務,拓展服務的廣度、深度,提高服務質量。凡是屬於下屬事業單位承擔的工作任務,必須交給事業單位管理,做到政、事分開。凡是營利性的科技開發工作,要引入市場機制,做到政、企分開。切實改變一些單位忙於事務、疏於管理,缺位、越位並存的現象。
7.健全行政決策機制。各級地震工作部門在法律法規規定許可權內,具有防震減災行政事務的決策權,必須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健全行政決策機制,完善決策程式,建立決策跟蹤和責任追究制度。堅持依法決策,提高決策水平,對事業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堅持“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對重大事項的決策要組織開展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加強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進行充分的專家諮詢。對決策事項的實施情況要進行跟蹤,根據出現的新情況及時對決策進行調整和完善。
8.完善法律法規規章。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組成的防震減災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已基本形成。立法工作是動態的、發展的、長期的,必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的需要。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立法工作的重點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根據新形勢的要求,儘快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的修訂工作;二是,根據防震減災法律法規,針對防震減災各領域工作的切實需要,加強配套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工作;三是,來新發展起來的一些工作,比如地震應急管理和緊急救援、農村民居抗震設防、活動斷層探測等等,要加強立法研究,適時推進相應法規、規章的制定;四是,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要將現有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的地方政府規章,逐步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為相應工作的開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五是,少數目前尚未制定防震減災地方性法規的地區,應當採取有力措施推進地方立法工作;六是,繼續加強地震標準的制定工作,規範防震減災管理和技術工作,為法律法規的實施提供有力支撐。立法工作要堅持立、改、廢並舉,要及時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提高制度建設的質量,保證規章制度的穩定性、連續性、時效性。
9.推進法制宣傳教育。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要堅持防震減災方針政策宣傳與法制宣傳相結合、堅持法制宣傳與科普宣傳相結合、堅持社會公眾宣傳與重點對象宣傳相結合、堅持集中宣傳與經常性宣傳相結合。各級地震工作部門要按照中央對“五五”普法工作的要求,全面推進地震系統“五五”普法規劃的貫徹落實。各單位要通過開展防震減災法制宣傳教育主題活動,積極推進防震減災法律知識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社區、進鄉村。
10.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各級地震工作部門要抓住重點、突破難點,總結經驗、以點帶面,敢於執法、善於執法,繼續推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有力開展。第一,要做到依法執法。開展行政執法活動必須依法進行,堅持實體合法、程式合法。要健全地震行政執法的規章制度,執法人員必須依法取得執法資格,不執法犯法,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執行得當,杜絕不依法執法、執法過當的行為。第二,要做到敢於執法。依法執法,是法律賦予我們的神聖權力。發現違法行為,必須及時查處,不能不聞不問或聽之任之。地方各級地震工作部門要根據國務院和當地政府的要求,建立執法責任制,將執法工作的責任層層落實,落實到具體的管理部門,落實到基層,落實到人。第三,要做到善於執法。執法的過程,就是依法進行防震減災社會管理的過程。開展地震行政執法工作要循序漸進,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不能以罰代管。要探索與其他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的途徑,提高執法工作效率。要針對執法工作中的難點,開展專項檢查和執法活動,抓好典型案例,提高執法工作的社會顯示度。要對執法工作及時進行總結,開展案例研究,推廣可行的執法工作經驗。
11.強化法制監督檢查。監督是法制工作的重要環節,加強法制監督,一方面是保證管理部門依法辦事,另一方面是保證管理相對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探索和拓展層級和層間監督的途徑。各級地震工作部門要自覺接受各級人大的監督和指導,積極向人大匯報工作。要健全防震減災法制監督機制,上級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地震工作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要對同級有關部門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要積極爭取人大、政府開展執法檢查和行政檢查活動,推進防震減災法律法規的全面實施。各級地震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保證行政權力的正確行使。要依法開展地震行政複議工作,既要保障正確執法行為的實施,又要對亂執法、執法過當等錯誤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12.增強依法履職能力。防震減災法律法規賦予了各級地震工作部門管理防震減災社會事務的行政管理職權。必須堅持權、責統一,對各自的管理職權進行全面的清理。要針對自己的管理職能,制定具體的、可行的管理措施,保證行政管理權的正確行使和管理職能的落實。要建立目標崗位責任制,將管理職能的履行落實到具體的部門、落實到人。要把依法履職能力納入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在履行法定職能的過程中,要注重爭取政府的支持、注重加強部門協調、注重社會的廣泛參與。
13.提高社會管理水平。防震減災要面向社會,必須強化社會管理。社會管理是我們工作的立足點、著力點。進行防震減災社會管理,就是依法動員和規範全社會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形成全社會共同抵禦地震災害的局面。加強防震減災社會管理,首先要切實轉變觀念,處理好業務工作與管理工作的關係,業務工作是基礎,是手段,不是目的,不能只停留於業務工作層面,要通過內強素質實現對社會全面、有效的管理。其次,進行工作部署必須全面考慮,要從整個行業的角度出發,從主管部門到相關部門、從中央到地方,必須統籌考慮。第三,要研究進行社會管理的有效措施,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工作內容不同、性質不同,工作方式、方法也不同。第四,要加強對行政行為的指導和監督,推進各單位積極開展防震減災社會管理活動,及時發現並糾正行政管理活動中的不良行為。
14.強化公共服務能力。地震工作部門的工作宗旨是保障全社會的地震安全。開展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震後救災重建各環節的工作,都是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只有將工作成果轉化為公共服務產品,服務於社會,與社會形成互動,全社會的防震減災能力才能逐步提高,我們的工作才能取得真正的實效。要不斷探索防震減災服務於社會的途徑,要不斷促進工作成果向公共服務產品的轉化,要不斷提高公共服務產品的質量。
15.推進政務公開。各級地震工作部門要加強制度建設,推進政務公開的規範化、制度化。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三定”方案,對法定職能履行中涉及的政務信息進行清理,建立政務信息公開目錄。要拓展公開渠道,方便社會公眾及時了解和查詢有關政府信息。特別要規範震情、災情信息的發布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五、加強管理隊伍自身建設
16.強化管理隊伍的法制意識。地震系統全體工作人員要努力學習法律法規知識,不斷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養,形成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觀念,善於運用法律手段管理防震減災社會事務。領導幹部要做學法、懂法、遵法的模範,將法律法規知識納入各單位中心組學習的內容。加強對依法行政工作情況的考核,對在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濫用職權、行政不作為或者行政過當的,要依法予以處理,不斷提高地震工作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17.促進內部管理規範化。隨著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推進,各行各業、各個領域的法治水平不斷提高,過去一些約定俗成的、習慣性的辦事方法,已經不斷有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規範,如:編制事業發展規劃、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科技管理、重大項目的管理等等,都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內部管理,必須依法辦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推進管理的規範化,避免管理的隨意性,保證機關運行的安全。
六、完善推進依法行政的保障機制
18.加強對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各級地震工作部門要充分認識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為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行為準則。各單位領導要高度重視並積極推進本單位的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和完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領導機制,堅持一把手負責制,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
19.推進依法行政的條件保障。各級地震工作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務院發布的《綱要》和本實施意見,制定本單位推進依法行政的階段性目標、年度計畫及具體措施,精心組織實施,加強督促檢查,務求取得實效。各單位要將開展立法、普法、行政執法和法制監督工作納入預算,為推進依法行政、管理社會、服務社會,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20.加強法制工作隊伍建設。各級地震工作部門要統籌安排、創新模式,健全法制工作機構。加強法制人才培養與引進,建立一支政治堅定、作風過硬、業務精通的法制工作隊伍。進行重大事項的決策和管理,必須要有具有一定法律素質的人員參加,根據需要可以採取聘請法律顧問的方式,增強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切實發揮法制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在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的作用。
21.定期報告推進依法行政的情況。地方各級地震工作部門要及時對推進依法行政的情況進行總結,積極主動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地震工作部門報告;中國地震局要定期向國務院報告地震系統推進依法行政的情況。及時總結推進依法行政的經驗,加強交流,取長補短,形成共同推進依法行政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