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全文
教育部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實施意見
教政法[200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內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以下簡稱《綱要》),結合教育工作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綱要》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確立了用十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宏偉目標,是新時期指導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依法行政的綱領性檔案。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貫徹落實《綱要》,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教育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
貫徹落實《綱要》,全面推進依法治教,必須以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注重製度創新,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原則和“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的要求,忠實履行法定職責,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效率的提高,依法維護和保障公民依據憲法享有的受教育權,切實保證國家教育方針和教育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經過堅持不懈的努力,實現《綱要》提出的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實現教育法治,推進教育的進一步改革與發展。
二、進一步明確推進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進一步完善依法、科學和民主決策機制。
1.建立健全教育決策的專家諮詢論證、公眾參與、合法性評估等制度。教育行政部門受委託起草的法規、規章草案以及做出的涉及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大決策,應當事先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布,或者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教育法律和政策諮詢專家庫。省級以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和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完善教育重大決策集體討論的程式和制度,教育行政部門法制工作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列席部門的辦公會議和必要的專題會議,對會議議題的有關法律方面問題提出意見。
2.完善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由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法律審查意見。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規範性檔案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重要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有關部門備案。
3.建立健全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確定機構和人員,定期對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對重大教育決策實行督查,並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
(二)大力推進教育立法工作。
4.進一步完善教育法律體系。要根據全面構建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和建設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的需要,按照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法定的立法許可權,進一步推動教育法律體系的完善。積極推動國務院批轉的《2003-2007年教育振興行動計畫》中確定的“五修四立”教育立法規劃的落實,抓緊研究起草教育事業發展和教育管理工作急需的法律草案。進一步做好實施教育法律、行政法規所需要的配套規章的制定工作,加強對規章的解釋工作,及時清理有關規章,積極推動各地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到2010年形成較為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使各項教育工作都做到有法可依。
5.不斷提高教育立法質量。教育行政部門起草法規、規章草案的內容要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實際,能夠切實解決問題。要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社會組織和廣大公民的意見。對有關機關、社會組織或者公民有重大意見分歧、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應當通過報刊、網站向社會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規章通過後,應當在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上公布。
(三)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教育行政執法。
6.進一步轉變和規範政府職能。依法理順教育
行政部門與學校的不同職責,大力推進政事分開。按照建設公共行政管理體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強化教育行政部門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加強對教育領域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引導和規範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的健康發展,發揮其行業管理與行業自律作用。
7.大力加強教育督導和教育行政執法工作。加強督導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督導工作機制。加強對學校收費和招生活動的監督,及時查處和糾正辦學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完善對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活動的指導和監督,保證國家教育方針的落實,依法維護受教育者、教師、校長和舉辦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和指導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加大查處留學中介服務機構違法行為的力度,創造良好的留學服務環境。
8.進一步明確和規範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職責和行為。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授權、依據法定程式組織實施教育行政管理工作。沒有法律、法規授權,事業單位和企業不得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職能;未經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委託,事業單位不得實施教育行政管理活動。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法進行教育管理體制、辦學體制和投入體制改革,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9.全面實施行政許可法,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根據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行政許可事項,規範行政許可行為,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加強對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指導。進一步轉變政府管理方式,徹底改變主要運用行政手段實施教育行政管理的做法,綜合運用法制、規劃、評估、信息服務、政策指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教育進行巨觀管理。充分運用間接管理、動態管理和事後監督的手段管理教育事業。
10.實行政務信息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通過建立政務信息公開欄、政府網站等形式公開政務信息。當前要重點公布以下信息: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教育發展規劃;教育經費使用情況;行政許可結果;檢查、評估標準與結果等。對公開的政務信息,公眾有權查閱。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條件。
11.積極探索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切實加強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教育行政執法職責和任務的需要,完善相應的執法機構和隊伍,保證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任務落到實處;建立行政執法協調機制,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實行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培訓制度。認真貫徹《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收費等程式性制度,把保證公民的陳述申辯、聽證、申請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一系列權利作為健全行政執法程式制度的重點。
12.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把實行行政執法責任製作為當前改進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機構改革“三定”規定,依法梳理執法依據,明確執法職權。按照科學合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則,將法定執法職權分解到具體的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確定不同機構、崗位執法人員的具體執法責任。完善行政執法考核機制,明確考核主體、內容、程式和獎懲辦法。從而保證教育法律法規得以貫徹實施。
(四)依法治校,建設和諧校園。
13.依法加強學校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依法治校的原則和要求,指導學校完善章程,健全學校內部管理體制,依法履行公辦學校出資人的責任。積極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加強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務,注重法制教育和公民教育,依法引導學生正確理解和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14.加大學生權益保護力度。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法完善學生學籍管理、學生申訴和權益保護的規定。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學生與學校爭議解決機制和機構,規範學生申訴程式,同時依法督促和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申訴工作機構、工作機制,保證每一個學生申訴案件都能及時、依法得到處理。
15.完善教師管理與權益保護制度。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依照《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的規定認定教師資格;推進學校依法評聘相應資格的教師,監督學校依法與教師簽訂的聘任契約得到切實履行;完善教師申訴規定,完善申訴程式,依法公正、公平解決教師與學校的爭議,維護教師合法權益。嚴格教師管理,依法處理品質惡劣、嚴重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教師,堅決杜絕教師侵犯學生人身權的違法犯罪行為。
16.妥善處理各類教育突發事件,嚴格執行《信訪條例》。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校園安全的法律及規定;建立學校管理過程中的社會穩定預警機制,及時排查、發現和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建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工作預案,增強預防和妥善處理事故的能力;健全學生安全和傷害事故的應急處理機制和報告制度,不得瞞報或者漏報。嚴格落實《信訪條例》,堅持慎重、依法的原則,及時處理信訪案件。
(五)加強行政監督工作。
17.加強行政複議工作。嚴格落實《行政複議法》,依法明確教育行政複議的範圍,規範行政複議程式,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必須依法受理。加強複議機構和隊伍建設,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從事行政複議工作的專兼職人員不得少於2人。對違反《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特別是不執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被申請複議主體,要採取適當方式進行通報批評;影響惡劣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18.完善和規範層級監督機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處罰備案、重大行政許可備案、行政執法督查、行政執法統計等制度,強化對下級教育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充分發揮法制工作機構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職能。
19.自覺接受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教育行政機關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活動。對人民法院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出庭應訴、答辯。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決和裁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監察機關的監察建議、審計機關的審計意見以及司法機關的司法建議書,要及時研究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和結果通報有關機關。進一步完善民眾舉報、新聞曝光案件追查等制度,對反映的問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依法予以處理。
(六)增強依法行政觀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0.建立領導幹部學法制度,完善公務員法律培訓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學習和掌握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教育部黨組每年定期舉辦法制講座,把法律知識培訓納入領導幹部理論培訓的總體計畫,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領導幹部進行依法行政知識的培訓;在5年內完成對機關公務員基本法律知識的輪訓。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幹部和公務員學法時間,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以上原則,結合實際予以明確規定。教育行政學院、黨校舉辦的各類幹部培訓班,應當有法制培訓的內容。
21.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本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要求,逐步實行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並把依法行政知識列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錄用考試、資格考試的重要內容。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況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加強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領導
推進依法行政涉及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是教育改革與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教育部成立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總體方案和實施意見,協調、指導、考評、督促落實推進依法行政的各項工作,組織開展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調查研究等。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作為直接主管責任人,要加強協調、指導和督促,形成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的組織領導體系。要大力加強教育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充分發揮法制工作機構在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政策指導、檢查評估的作用。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綱要》和本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和配套措施,確定不同階段的重點,做到五年有規劃、年度有安排,將國務院《綱要》和本實施意見的規定落到實處。貫徹國務院《綱要》和本實施意見的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教育部。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內容解讀
《意見》規定:
“教育行政部門受委託起草的法規、規章草案以及做出的涉及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大決策,應當事先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布,或者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教育法律和政策諮詢專家庫。省級以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和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完善教育重大決策集體討論的程式和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確定機構和人員,定期對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對重大教育決策實行督查,並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由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法律審查意見。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規範性檔案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重要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有關部門備案。”“加強對規章的解釋工作,及時清理有關規章,積極推動各地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教育行政部門起草法規、規章草案,要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社會組織和廣大公民的意見。對有關機關、社會組織或者公民有重大意見分歧、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應當通過報刊、網站向社會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規章通過後,應當在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上公布。”
大力加強教育督導和教育行政執法工作。加強督導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督導工作機制。加強對學校收費和招生活動的監督,及時查處和糾正辦學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完善對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活動的指導和監督,保證國家教育方針的落實,依法維護受教育者、教師、校長和舉辦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和指導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加大查處留學中介服務機構違法行為的力度,創造良好的留學服務環境。進一步明確和規範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職責和行為。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授權、依據法定程式組織實施教育行政管理工作。沒有法律、法規授權,事業單位和企業不得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職能;未經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委託,事業單位不得實施教育行政管理活動。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法進行教育管理體制、辦學體制和投入體制改革,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積極探索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切實加強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教育行政執法職責和任務的需要,完善相應的執法機構和隊伍,保證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任務落到實處;建立行政執法協調機制,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實行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培訓制度。認真貫徹《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收費等程式性制度,把保證公民的陳述申辯、聽證、申請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一系列權利作為健全行政執法程式制度的重點。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把實行行政執法責任製作為當前改進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機構改革“三定”規定,依法梳理執法依據,明確執法職權。按照科學合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則,將法定執法職權分解到具體的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確定不同機構、崗位執法人員的具體執法責任。完善行政執法考核機制,明確考核主體、內容、程式和獎懲辦法,從而保證教育法律法規得以貫徹實施。
全面實施行政許可法,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根據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行政許可事項,規範行政許可行為,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加強對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指導。進一步轉變政府管理方式,徹底改變主要運用行政手段實施教育行政管理的做法,綜合運用法制、規劃、評估、信息服務、政策指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教育進行巨觀管理。充分運用間接管理、動態管理和事後監督的手段管理教育事業。
嚴格落實《行政複議法》,依法明確教育行政複議的範圍,規範行政複議程式,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必須依法受理。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從事行政複議工作的專兼職人員不得少於2人。對違反《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特別是不執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被申請複議主體,要採取適當方式進行通報批評;影響惡劣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處罰備案、重大行政許可備案、行政執法督查、行政執法統計等制度,強化對下級教育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充分發揮法制工作機構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職能。教育行政機關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活動。對人民法院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出庭應訴、答辯。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決和裁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監察機關的監察建議、審計機關的審計意見以及司法機關的司法建議書,要及時研究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和結果通報有關機關。進一步完善民眾舉報、新聞曝光案件追查等制度,對反映的問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