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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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銀川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暫行規定
房屋物業
銀政發77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政府
2008-5-31

法規內容

第一條為了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問題,多渠道建立穩定的廉租住房房源,依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適用於銀川市中心城區即四環高速路圍合範圍內所有新建住宅小區建設項目。
本暫行規定所稱新建住宅小區建設項目(簡稱新建住宅小區)是指本暫行規定施行之日起新申請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以及商品房住宅小區。
第三條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廉租住房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單套建築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不高於50平方米;
(二)每套獨門獨戶,設有臥室廚房衛生間和上水、下水、供電供暖有線電視等設施;
(三)入住後不需要進行二次裝修就能夠正常使用。
第四條新建住宅小區應根據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計畫按以下要求配套建設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建設成本暫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計算,建成後產權交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一)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按照建築面積5%的比例配建;
(二)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區按照建築面積3%的比例配建;
(三)原則上必須在開發建設的小區內配建廉租住房,因規劃等原因確實不能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採取建設單位異地建設或者繳納建設成本,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代為建設。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建設單位,在劃撥土地或者確定商品房住宅小區供地價格時以土地價款抵頂廉租住房建設成本。
第五條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與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明確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及建成後移交等事項的廉租住房配套建設協定
第六條建設單位在新建住宅小區時,應在首期建設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
第七條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新建住宅小區規劃時,應嚴格審查建設單位是否規劃配套建設廉租住房,未配套建設的,必須要求按照本暫行規定配套建設,否則,不予辦理規劃建設手續。
第八條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預售手續時,應審查建設單位履行廉租住房配套建設協定的情況,並具體負責接收在新建住宅小區中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辦理移交手續。
第九條靈武市、賀蘭縣、永寧縣可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暫行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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