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銀川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2.02.07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02月07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2月07日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銀川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為了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部分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1、將《銀川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40號)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非法強占直管公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搬出;逾期拒不搬出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將規章中的“房管部門”一併修改為“住房保障部門”
2、將《銀川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號)第十六條修改為“對違反城市規劃管理規定,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應當強制拆除的,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實施。”
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為,應當責令其改正;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3、將《銀川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號)第十六條修改為“無障礙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不履行日常養護和維修責任,致使無障礙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轄職責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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