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規定

2013年1月18日銀川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規定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3.01.18
  • 實施時間:2013.01.19
(2013年1月18日銀川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提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會議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下列人員可以列席:
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大專門委員會組成成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和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調研員、副調研員及有關人員;
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事業單位、派出機構、自治區垂直管理機構負責人;
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
第三條 可以邀請市人大代表和相關人員列席。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般應在會議召開七日前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通知列席人員列席會議。
第五條 被通知列席會議的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時,應事先向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請假,並說明理由;經同意後可委託他人列席。
第六條 列席會議的人員應遵守會議簽到制度和作息時間,並自始至終參加相關議題的審議活動。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工作報告、法規草案時,與議題有關的部門應在每組安排一名部門負責人列席,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工作報告、法規草案時,列席人員可以發表與議題有關的意見或建議。
第九條 列席會議的人員應自覺遵守上述規定,如有違反,常務委員會應視其情節予以批評、通報或責令檢查。常務委員會會情通報應如實反映會議情況。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9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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