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聯席會議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聯席會議規定
  • 通過時間:2016年2月26日
規定全文
(2016年2月26日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1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協調解決地方性法規立項、起草、修改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實現民主立法、科學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江蘇省市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地方立法聯席會議制度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地方立法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由以下成員單位組成:
(一)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城鄉建設和環境資源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二)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三)市政府涉及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的職能部門。
第三條 聯席會議召集人為市人大法制委員主任委員或受委託的副主任委員。聯席會議成員為各成員單位負責立法工作的分管領導。聯席會議聯絡處設在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地方立法處。
第四條 聯席會議主要職責為:
(一)傳達、學習、貫徹中央、省委、市委關於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二)在編制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階段,對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或者不一致的立法項目進行協調,研究提出是否立項的意見;
(三)在編制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階段,對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主體有較大分歧的進行協調,研究提出承擔起草法規草案或者牽頭組織起草法規草案主體的意見;
(四)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後,對修改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分歧問題進行協調,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
(五)其他需要聯席會議研究討論的事項。
第五條 聯席會議實行例會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聽取成員單位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六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可以牽頭研究議題並提出召開會議的建議,由聯席會議聯絡處報聯席會議召集人決定。
第七條 聯席會議由召集人主持,聯席會議成員參加,相關部門或單位列席。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以會議紀要的形式下發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
第八條 聯席會議每次例會或協調解決問題後,要依據隸屬關係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政府領導匯報。
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問題,或者屬於重大問題的協調解決方案應向市委匯報,提請市委常委會決定。
第九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聯席會議聯絡處負責收集、匯報有關單位落實情況。
第十條 每個成員單位確定一名人員為聯絡員,負責組織、協調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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