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 時間:2001年10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2年1月1日
區縣(自治縣、市)的水上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的水域治安管理;未設立水上公安機關的水域,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實施治安管理。港口、長航專業公安機關,按職責分工,依法對所屬碼頭和船舶實施治安管理。
(一)查處水域刑事、治安案件,處置突發性治安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
(二)對水域內的各類船舶及其從業人員進行戶政管理;
(三)對水域內的旅店業、刻字複印業、廢舊金屬收購業等實施特種行業管理;
(四)對水域內的娛樂業、修理業、打撈業、服務業等行業,各類場所和集會、文體、商貿等民眾性活動實施治安管理;
(五)組織和指導、協調水域內各有關部門、單位以及民眾性自治和服務組織開展水域治安防範工作;
(六)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一)處理重大水上治安災害事故或者隱患需要的;
(二)保護重大刑事案件犯罪現場;
(三)追捕重大犯罪嫌疑人;
(四)重大安全保衛任務需要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遇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且特別緊急的,水上公安機關可以直接指揮船舶停航或改變航向,並立即通知港航監督部門。
按照國家規定已經列印了船檢登記號的船舶,不需辦理船舶戶牌,由其所屬單位持有關資料統一到水上公安機關登記備案。
本市船籍船舶的所有人(包括單位、個人)應當按水上公安機關的規定,攜帶船民的居民身份證及有關證明到船籍所在地的水上公安機關辦理《船民證》。
非本市船籍船舶在水域作業,其從業人員未在船籍所在地辦理《船民證》的,應當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暫住證到船舶停泊地或者主要作業地的水上公安機關申領《船民證》。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取得《船員服務簿》、《漁業船舶船員證書》的船員,由其單位持(船員服務簿》或《漁業船舶船員證書》到管轄地的水上公安機關登記備案,不需辦理《船民證》。
船民隨船工作時,應當隨身攜帶《船民證》或《船員服務簿》、《漁業船舶船員證書》,接受水上公安機關的查驗。
在水域內從事廢舊金屬收購活動的,應當在固定的水域經營場所進行,不得利用船舶在水域設定流動收購點。
(一)擾亂碼頭、渡口、船舶等公共活動場所秩序;
(二)非法攔截、劫持、扣押船舶;
(三)利用船舶和水上活動場所走私、吸毒販毒、聚眾賭博、嫖娼賣淫或容留嫖娼賣淫;
(四)其他危害水域治安秩序的行為。
(一)船舶的所有人不辦理船舶戶籍登記、不申領船舶戶牌、不辦理戶籍申報的,責令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處200元罰款。經處罰後仍不改正的,對不辦理船船戶籍登記,處每日10元罰款,直至改正為止;對不申領戶牌的,處每日100元罰款,直至改正為止,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萬元;
(二)非本市港籍船舶進入本市水域停泊不按規定辦理暫住人口登記的,責令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使用人補辦手續,給予警告,並處200元罰款;
(三)不按規定申領《船民證》或者不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的,處以100元罰款;隨船工作的船民不能提供《船民證》或者船員證書的,給予警告,並處50元罰款;
(四)塗改、偽造、冒用、轉借船民和船舶有關證件的,收繳證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使用無船舶戶牌船舶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對船主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舉辦民眾性活動,未採取相應的治安防範措施,尚未造成後果,經水上公安機關通知仍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擅自開辦旅店業、刻字複印業的,或者擅自開辦收購廢舊金屬業或者利用船舶在水上設定廢舊金屬流動收購點的,由水上公安機關依照國家和市有關特種行業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八)開辦汽車修理業、打撈業、服務業未報水上公安機關備案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本辦法所稱“場所”包括:
(一)水上各類排筏和平台;
(二)水域內各類建築和設施;
(三)各類港口、碼頭和渡口;
(四)水域內交易市場和遊樂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