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水域遊船安全管理的規定

《關於加強水域遊船安全管理的規定》在1988.03.19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水域遊船安全管理的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3.19
  • 實施時間:1988.04.01
為加強對水域遊船的安全管理,保障遊人乘船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原則,作以下規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域開辦遊船業務的單位和乘船遊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二、開辦遊船業務,須按下列程式申報審批:
在市園林局直接管理的公園內開辦的,由市園林局批准;
在市水利局管理的水庫等水域(禁駛遊船的水源保護區除外)開辦的,由市水利局批准;
在其他水域,由水域管理單位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准。
經批准後,報當地公安分(縣)局進行安全檢查,取得安全合格證後,方準開辦。
三、開辦遊船業務的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遊船須有公安機關指定檢驗單位核發的船隻檢驗合格證。船隻上應標明載重線、船隻編號、載乘定員。不準超載。
(二)定期對遊船進行維修、保養和安全檢查,加強安全技術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狀況。
(三)船隻數量,由公安機關根據水域條件核定。不準超額。
(四)機動船(艇)駕駛人員,須經公安機關指定的機構考核合格,取得駕駛執照。禁止無照駕駛和酒後駕駛。
(五)遊船活動水域須建有遊船碼頭,碼頭高出船弦40厘米以上的,應設定穩固的台階板。
(六)面積大的水域,須劃定遊船活動區。遊船活動區與游泳區用明顯標誌隔開。遊船活動區內禁止游泳。
(七)根據水域狀況和服務規模的大小,按公安機關的要求設定相應的救護器材和救護人員。救護人員要經常巡視,負責落水遇險的搶救。
(八)遇四級以上大風或暴雨時,遊船停止活動。
(九)建立售票管理和安全宣傳等制度,維護良好秩序。
四、遊人乘坐遊船,必須遵守秩序,不得擁擠和駕船打鬧;不得將遊船駛入游泳區或禁止遊船活動區域;不得跳船換乘和從船上跳水游泳;不得倒賣船票和轉租遊船。
五、違反本規定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遊船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的,除由其上級部門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行政責任外,公安機關可根據情節輕重,對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安全合格證。
六、本規定由市公安局監督實施並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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