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重慶市優撫醫療保障實施辦法》是2022年12月重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4部門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優撫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4部門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重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4部門關於印發《重慶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渝退役軍人局〔2022〕52號
各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醫療保障局:
現將《重慶市優撫醫療保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頁無正文)
重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重慶市醫療保障局
                             2022年12月29日

辦法全文

重慶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優撫對象醫療困難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退役軍人部發〔2022〕49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在鄉復員軍人、參戰退役軍人、參試退役軍人、帶病回鄉退役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人員。以上人員在本辦法中簡稱優撫對象。
本辦法所稱區縣含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
第三條  堅持待遇與貢獻相匹配、普惠與優待疊加,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優撫對象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相應的醫療救助、醫療補助和醫療優待。
第四條  優撫對象按照戶籍地原則相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享受國家基本醫療保障。健全完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保障水平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優撫對象就醫按規定享受優惠和照顧。鼓勵優撫對象參加其他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
第五條  已就業的優撫對象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戶籍所在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參保,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各地應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
未就業的優撫對象,可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全額資助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全額資助其他優撫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個人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按不低於一檔的標準予以補助。資助資金由戶籍所在地區縣財政安排資金。
第六條  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七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優撫對象,經審核確認符合條件的享受醫療救助,所需資金從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八條  優撫對象按規定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醫療補助所需資金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優撫對象醫療費實際支出等因素測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後,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各區縣應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醫療補助資金,市級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醫療補助資金單獨列賬,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按規定享受優待服務。優撫對象在市內優撫醫院享受優惠體檢和優先就診、檢查、住院等服務,並免除普通門診掛號費。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自願減免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第十條  積極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費用結算,努力實現資源協調、信息共享、結算同步,減輕優撫對象醫療費用墊付壓力。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公開對優撫對象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完善並落實各項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診療、合理收費。
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醫保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內藥品。
第十二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退役軍人事務、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十三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嚴格優撫對象的審核工作,組織發放優撫對象醫療補助,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結算,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按規定使用。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市級財政按規定對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優待服務政策,落實優質服務措施。
第十六條  醫療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覆蓋範圍;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待遇。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情況,積極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的調查核實工作。
第十八條  各區縣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和市醫療保障局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7年8月21日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市衛生局印發的《重慶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重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醫保局4部門聯合印發《重慶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問題予以解讀。
一、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2007年8月21日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市衛生局聯合印發了《重慶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執行十餘年來,較好保障了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由於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形勢任務變化,法律基礎、行政主體、保障體系等方面均發生了變化,國家於2022年6月印發了《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退役軍人部發〔2022〕49號)。所以原《重慶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施實辦法》相關條文滯後性日漸顯現。為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在徵求各相關單位和專家意見基礎上,修訂了《辦法》。修訂後醫療保障政策體系更加完善、保障內容更加豐富、保障渠道更加順暢、待遇享受更加便捷,能夠更好保障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
二、《辦法》適用對象有哪些?
《辦法》的適用對象為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在鄉復員軍人、參戰退役軍人、參試退役軍人、帶病回鄉退役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人員。殘疾退役軍人依據《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障辦法》享受醫療優待。
三、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如何保障?
《辦法》按照“待遇與貢獻匹配、普惠與優待疊加”原則,健全完善了優撫對象“保險+救助+補助+優待”的醫療保障政策體系。已就業的優撫對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未就業的優撫對象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優撫對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的基礎上,按規定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和就醫優待。
四、優撫對象如何享受醫療保險?
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享受國家基本醫療保障。並且明確了各類優撫對象醫療保險的參保檔次和方式。符合城鄉醫療救助資助參保條件的優撫對象,由其戶籍所在地醫療保障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對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其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優撫對象,可由其戶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資金幫助繳費。
五、哪些優撫對象可以享受醫療救助和醫療補助?
參加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優撫對象,可以按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六、優撫對象享受哪些醫療優待?
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按規定享受優待服務。《辦法》進一步拓展了優待內容,優撫對象在優撫醫院享受優惠體檢和優先就診、檢查、住院等服務,並免除普通門診掛號費。同時,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自願減免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七、服務程式做了哪些最佳化?
《辦法》明確提出應當積極建立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優撫對象醫療補助“一站式”費用結算制度機制,推動實現資源協調、信息共享、結算同步,通過信息技術手段,進一步最佳化服務程式,減輕優撫對象醫療費用墊付壓力,全面提升服務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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