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的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的意見是地方法規,重慶市人民政府發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的意見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8〕16號
府發〔2008〕1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和黨的十七大關於“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的要求,進一步加快建設與發展循環經濟相適應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1號)、《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22號)和《商務部關於加快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商改發〔2006〕20號),現就加快全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的重大意義
(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工作是國家提出的重要戰略舉措。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十七大提出要將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作為基本國策,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要求各地抓好資源綜合利用,大力回收和循環利用各種廢舊資源,不斷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
(二)國家對我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商務部把我市確定為全國首批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地區,要求構建布局合理、網路健全、設施適用、服務功能齊全、管理科學的再生資源回收網路體系。
(三)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是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市資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銳,生態環境壓力沉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無序,必然對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生態安全帶來威脅。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有利於節約資源、利用資源、保護環境,有利於維護電力、通信、鐵路及市政等設施安全,有利於擴大就業,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五中全會和十七大精神,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在充分利用、規範和整合現有再生資源回收渠道的基礎上,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範建設,形成以社區回收網路為基礎,集散交易市場為核心,加工利用為目的,點面結合,三位一體的再生資源回收網路體系,逐步提高回收集散加工能力,促進再生資源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工作目標
通過構建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完善再生資源回收的法規、標準和政策,形成再生資源回收促進體系,建立回收企業和個人的從業資格培訓體系,使城市90%以上回收人員納入規範化管理,90%以上的社區設立規範的資源回收筒點,90%以上的再生資源進入指定市場進行規範化的交易和集中處理,生產性廢舊金屬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再生循環鏈條。爭取用5年時間,建成較為完善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再生資源主要品種回收率達到80%,實現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化。
三、工作原則
(一)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是一項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帶有社會公益性質,應納入政府的巨觀管理和調控,充分發揮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政府引導支持、企業投入、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發展機制。
(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以有利於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有利於保護環境,有利於方便居民生活,有利於行業管理為出發點,以企業和集散市場為載體,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網路健全、設施適用、服務功能齊全、管理科學的再生資源回收網路體系。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
(三)示範帶動,循序漸進。按照先試點、後推廣,先局部、再全局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在總結示範試點地區、試點單位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開,形成輻射帶動效應。
(四)加強管理,規範經營。堅持建設與管理並重的原則,建設中加強管理,管理中推進建設。通過健全法制和加強監管,切實解決回收行業環境污染、偷盜銷贓、逃避監管和無序競爭等問題。
四、工作重點
(一)制訂實施方案。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制訂本地區、本部門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的工作目標、工作方案,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快建設再生資源回收體系,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
(二)完善管理機制。加快《重慶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的立法調研論證及起草工作,抓緊制定廢舊金屬收購行業管理規範和多種形式的回收市場管理措施,形成法規、標準及政策等在內的再生資源回收促進體系;制定實施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中介機構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
(三)加強網路建設
1.建設社區回收網路。
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交售、綠色環保的原則,依據城市每1000―1500戶居民設定一個資源回收筒點,鄉、鎮每1500―2000戶居民設定一個簡易收購站點或固定收購站點的標準,結合城市社區商業“雙進工程”和農村市場“雙建工程”,由各區縣(自治縣)商貿行政管理部門牽頭,會同市政、工商、公安、供銷社等部門及街道(鎮、鄉)、社區,編制本地區資源回收筒(亭)的數量和布局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實施,並報市商委備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亭)工商營業執照時,應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商貿行政管理部門徵求是否符合規劃的書面意見。資源回收筒(亭)應與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緊密銜接,社區回收網路建設單位要配備統一標識的專用運輸車,及時將收購的廢舊物運出城區,回收物日收日清,原則上不在資源回收筒點存儲,儘量減少對居民生活環境的污染;應按照“七統一、一規範”的原則,統一規劃、統一標識、統一服飾、統一指導收購價格、統一計量工具、統一車輛、統一管理,規範經營服務行為。
2.建設非居民區再生資源回收網路。
對企事業單位即非居民區再生資源的回收,採取回收企業定時、定點上門回收的方式,由統一標識、封閉式分類回收車運輸至集散市場。從事運輸回收的人員需經過崗位培訓,統一著裝,規範作業。
3.建設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網路。
選擇有一定經營規模、經營規範的回收企業負責回收,形成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網路,逐步提高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的技術水平和初加工能力,促進其與以廢舊金屬為原料的加工利用企業形成產業鏈,實現回收行業的產業化。
4.建設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
市商委牽頭會同市規劃、國土、工商等部門和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規範現有集散市場的基礎上,規劃設定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逐步形成集散功能分明、科學有序的再生資源市場。設立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應取得市商委的批准檔案。市場的設立需符合環保和公安消防有關要求,與居民區相對隔離,且便於運輸,具有一定的規模;市場應同時具有儲存、集散、初級加工、交易、信息收集發布等功能;市場內每個攤位經營面積不應低於100平方米,儲存場地相對固定,有圍牆隔斷,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四)培育龍頭企業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通過企業申報、組織專家實地考察、論證等方式,選擇確定重點支持、培育的龍頭企業及其建設項目。支持、引導龍頭企業以資本或生產為紐帶,以整合網路資源為基礎,以建設項目為核心,以標準化和規範化為手段,以資源化和無害化為目標,有步驟地實施回收體系建設。
(五)加強教育培訓
市商委要牽頭制定從業人員服務規範,發揮行業協會的職能和作用,依據相關法規,針對回收行業特點,組織專家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制訂培訓教材和培訓方案,組織開展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是一項跨系統和部門、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需要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及企業等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政府引導支持、企業投入、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發展機制。市政府成立全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商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交委、市市政委、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環保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辦、市供銷總社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商委,負責日常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組織機構,落實工作人員,加強協作,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建立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的工作制度。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和協調管理機制;街道(鎮、鄉)和社區居委會要結合文明社區建設和再就業工程,建立和健全相應的管理機構,切實履行宣傳、組織、實施工作職責,確保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落實到基層。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對再生資源集散市場和社區回收網路建設項目,全市各級政府要給予資金補助或貸款貼息。具體辦法由市商委會同市財政局研究擬訂。
2.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單位落實減免稅費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對社區回收網路公司通過連鎖經營方式拓展的分支機構,符合由總部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不設立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條件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後由總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交納企業所得稅;再生資源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對納入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的社區回收網路公司、新(擴)建的集散交易市場和回收處置中心,可在2010年年底前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把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項目用地納入城市規劃,並在資金、用地上給予支持。對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項目,包括市場、分揀等設施建設項目應優先保障用地,其用地和各種規費按照工業園區用地政策執行,免收配套費。土地出讓金按照工業用地標準執行,其金額較大的經國土部門批准,可延期支付或分期交納。
4.對符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要求的社區資源回收筒(亭)和集散交易市場的經營戶,不收取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
5.對有統一標識的再生資源回收運輸專用車按我市現行資源綜合利用專用車輛減征養路費的政策執行。
6.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單位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移民並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享受相關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
7.對符合條件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項目、龍頭企業回收技術升級項目,市級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申報,爭取資金支持。
(三)做好試點及推廣工作
本著科學規劃、統籌安排、先行試點、逐步推開的原則,各區縣(自治縣)要結合自身資源環境情況,提出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的目標、任務、重點和措施;要選擇具有一定規模,經營規範,回收網路基礎較好,有影響有帶動作用的企業作為試點單位,做好項目的論證、申報和組織實施工作,及時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的問題。市商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區、各單位的指導,樹立一批典型,為加快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提供示範。
(四)加強監督檢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工作進展情況階段性監督檢查制度,進行階段性評估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通報各地進展情況。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廢品資源回收筒點設立過多過濫、環境污染嚴重、影響居民生活以及無照經營的站點,要採取措施予以調整或取締。
(五)做好宣傳工作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和支持,要大力宣傳我市面臨的資源和環境的形勢,宣傳開展再生資源回收的重要意義,通過舉辦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社會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意識,使全社會都理解、支持和自覺參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二○○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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