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0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辦發〔2010〕286號
渝辦發〔2010〕28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市級特色工業園區集中治污優勢,降低工業企業廢水治理成本,改善三峽庫區水環境,減少污染排放,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快推進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日排放工業廢水總量達3000噸以上(含3000噸,下同)的市級特色工業園區,在2012年年底以前建成污水集中處理廠;日排放工業廢水總量未達到3000噸的市級特色工業園區,在2011年3月前完成污水集中處理廠規劃、選址、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在日排放工業廢水總量達3000噸後2年內建成污水集中處理廠。位於主城區的市級特色工業園區須按照市政府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要求,在2012年6月底前建成污水集中處理廠。
二、工作步驟
(一)調查摸底。
2010年9月底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的建設情況進行調查摸底。重點摸清園區內現有企業、在建項目及正在開展前期工作項目情況、已簽訂協定引資企業情況,現有廢水排放量和2012年年底前預計廢水排放量情況,在建和規劃建設的污水處理廠個數及規模、投資、完成時間等情況,形成書面材料於2010年9月30日前報送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經濟信息委)。
(二)全面實施。
2010年10月底前,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位於主城區的市級特色工業園區以及日排放污水總量達3000噸以上的非主城區市級特色工業園區下達限期建成污水集中處理廠及配套收集管網計畫;對日排放污水總量3000噸以下的市級特色工業園區下達限期完成規劃、征地、可研等前期工作計畫。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按計畫完成工作任務。
(三)檢查驗收。
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經濟信息委)要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分期分批對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三、工作措施
(一)多渠道籌集項目資金。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是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確保按期建成並正常運行。由於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投資較大,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根據園區的實際情況,確定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和營運模式。
(二)分類處理,達標排放。
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負責園區工業企業廢水常規污染因子和生活污水的集中處理。對污水集中處理廠不能處理的特徵污染因子,由排放企業自行處理達標後再排入污水集中處理廠進行處理。
(三)加大督促檢查力度。
1.在受理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拓展區申請時,要一併審查已建成園區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和運行情況以及拓展區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廠規劃情況。
2.對未按規定時間開工建設或運行污水集中處理廠的市級特色工業園區實施環保“區域限批”。在“區域限批”期間,暫停審批該工業園區有水污染物排放的新建項目。
3.建立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督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定期對工作推進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對區縣(自治縣)黨政“一把手”環保實績考核內容。
四、鼓勵政策
凡納入計畫的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的建設和運行,享受以下政策:
(一)建設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所需土地優先納入園區用地範圍,用地指標予以保證。
(二)從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開工之日起,連續5年園區內企業繳納的排污費,按不低於50%的比例安排給園區用於污水集中處理廠及收集管網建設。
(三)免徵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中涉及的市、區縣(自治縣)兩級行政性規費。
(四)爭取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項目優先列入《三峽水庫後續工作水環境保護專題規劃》、《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等,爭取國家資金支持。對提前開工、提前運行的項目,優先爭取國家支持。
五、責任分解
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事關三峽庫區水環境質量的保護和改善,時間緊,任務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明確任務。
(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是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的責任主體,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任務。要儘快成立或明確相應的工作機構,制訂工作推進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和保障措施,加大資金籌集力度,確保污水集中處理廠及其配套主管網建設按計畫推進。各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日排放總量及污染因子情況和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進展情況,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匯總報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經濟信息委)備案。
(二)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經濟信息委)負責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的組織與統籌協調。根據市級特色工業園區工業廢水日排放總量,提出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年度計畫報市政府審批;在受理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拓展區申請時,對已建成園區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和運行情況以及拓展區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廠規劃情況進行審查。
(三)市環保局負責加強市級特色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監管,對未按時開工或完成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運行的園區實施“區域限批”;將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運行情況納入區縣(自治縣)黨政“一把手”環保實績考核;要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將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項目納入國家組織編制的《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並爭取國家資金支持。
(四)市移民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將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項目列入國家組織編制的《三峽水庫後續工作水環境保護專題規劃》,並爭取國家資金支持。
(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負責爭取將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建設項目納入國家相關建設投資計畫,並積極爭取國家資金支持。
(六)市國土房管局負責落實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用地指標。
(七)市、區縣(自治縣)兩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負責相關規費返還。
(八)市、區縣(自治縣)兩級物價部門負責指導市級特色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價格制定工作。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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