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思想和原則
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增強森林的生態、經濟、社會三大功能為主線,以增加森林資源總量、提升森林資源質量和最佳化森林資源結構為目標,堅持保護、發展、經營、利用森林資源並重,堅持分區施策、分類管理,創新林木採伐管理機制,加強林木採伐管理,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
基本原則
依法採伐,規範管理;簡化程式,高效便民;分類指導,分區施策;科學經營,合理利用。
主要內容
(一)加強林木採伐分類管理,建立差別化的林木採伐管理機制。放寬人工林、商品林、非林地上的林木採伐管理。嚴格國有公益林和公益林中的天然林採伐管理。採伐非林地上的林木不納入森林採伐限額管理,不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由經營者自主經營、自主採伐。商品林採伐在不突破限額的前提下,按齡級控制採伐類型和方式。商品林採伐限額年度有結餘的,可以在限額執行期內向以後各年度結轉使用。經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認定的短周期人工工業原料林,由森林經營者自主確定採伐年齡並編制採伐限額。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森林公園中的國家級公益林,其採伐管理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強化林木採伐指標分配,建立公開透明的採伐指標分配機制。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以採伐限額為控制指標,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科學分配採伐指標,依據森林資源總量、可采森林資源比例和森林撫育、低效林改造任務等情況,將採伐指標分解落實到鄉鎮、集體林場、林業合作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等。以林為主的林業重點鄉鎮,提倡採伐指標“進村入戶”,將採伐指標分解到行政村、村民小組和農戶。同一行政村的農戶所分配的同類型採伐指標,可聯戶集中使用。嚴禁截留、倒賣採伐指標和將採伐指標分配給沒有森林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流轉的森林、林木,其相應的採伐指標可隨之流轉。對承包到戶的山林實行封山、限伐措施的,應徵得林權所有者同意,切實維護林權所有者的經營自主權和合法收益權。採伐指標分配情況要通過網路、報刊、公告欄等方式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強化林木採伐申請審批,建立便民高效的採伐申請審批機制。全市統一製作林木採伐申請文書。採伐集體林木蓄積10立方米以下的,林權所有者或委託人(有書面委託書)可憑林木權屬證明直接申請,並由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實行即申即批,特殊情況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直接審批採伐的,憑林權所有者提供的採伐申請、權屬證明、採伐作業設計或簡易設計及相關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放寬竹林採伐管理,竹林經營利用由經營者自主決策,不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松材線蟲病疫區縣(自治縣)的年度防治實施方案及採伐申請實行即報即批,對疫木採伐的申請者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疫木採伐的申請者可以是疫木所有權權利人或疫木所有權權利人所在村民小組。工程占用林地的林木採伐審批憑占用徵收林地審核(批)許可文書直接申請辦理,林木採伐的申請者可以是擬使用林地單位(業主)或原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所采林木的處置權歸原林地使用權權利人。古樹名木因自然死亡或其所處位置危及交通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等必須採伐的,經古樹名木的權利人提出申請,由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市林業局備案。林權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林木採伐審批機關不得批准或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推廣全國林木採伐管理系統,逐步實行網上申請、審核和發證。
(四)加強林木採伐伐區調查管理,建立簡便易行的伐區調查管理機制。採伐蓄積10立方米以下的,免於伐區設計。採伐蓄積10立方米以上、150立方米以下的,由2名林業技術人員進行簡易設計。採伐蓄積150立方米以上的,嚴格執行伐區調查設計管理相關規定。個體林木所有者生產生活急需的自用材採伐在3立方米以下的,可不受技術規程限制。採伐經濟林、薪炭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經營者自行設計,自主決定採伐年齡和方式。對於皆伐作業和工程占用林地的林木採伐,可以按設計面積或林地占用徵收審核(批)面積進行控制,伐區採伐作業完成後,按實際採伐量核銷森林採伐限額。
(五)強化林木採伐伐區作業監管,建立以森林經營者自我約束為主的伐區作業監管機制。已經確權的森林、林木,林權所有者和經營者是伐區採伐作業和跡地更新的責任主體,應嚴格憑證採伐和及時更新造林,對林木採伐和更新行為自主管理、自我約束,並承擔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林業主管部門對林木採伐不再實行伐前撥交、伐中檢查和伐後驗收等現場監管方式,主要為林權所有者和經營者提供林木採伐作業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對於國有林,應編制森林經營方案並按其進行經營管理,執行伐前撥交、伐中檢查、伐後驗收等監管制度。
(六)加強森林經營管理,建立可持續的森林經營機制。按照全市五大功能分區和生態定位,科學劃分森林經營類型,對不同森林經營類型實施不同的林木採伐管理方式。發揮森林經營方案在指導森林經營中的作用,引導森林經營者編制森林經營方案,逐步實現依據森林經營方案確定森林採伐限額。森林撫育限額不足的,可以統籌使用各分項採伐限額或者按規定申請追加限額。編限單位發生森林病蟲害、森林火災、雨雪冰凍等重大自然災害確需對林木進行清理的,其採伐限額可不分類型集中用於受害林木清理;限額不足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追加。
(七)加強木材運輸管理,完善木材運輸監管機制。嚴格木材憑證運輸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木材憑證運輸管理新規定,嚴禁擅自擴大憑證運輸範圍。放寬竹材運輸管理,對竹材及其製品的運輸,不納入憑證運輸管理範圍。規範木材檢查站管理,進一步探索和完善流動巡查和固定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方式,探索木材流通執法和林業行政綜合執法相結合的管理機制,嚴禁超範圍實施木材運輸檢查,推進木材運輸監管規範化。
(八)制定森林生態補償政策,建立森林培育補償機制。全面落實國家生態公益林補償制度,維護生態公益林經營者的權益。對實施森林撫育和低效林改造等森林經營項目採伐林木、農民自用採伐林木、森林經營者採伐自行培育的短周期工業原料林、清理災害林木,一律免收育林基金。森林經營者實施的採伐跡地更新,按照當年新造林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九)服務林木採伐管理,推進林權交易平台建設。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利用市場機制,有序推進林地林木流轉交易。發揮好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和區域性林權交易市場的作用,促進林業要素集聚,繁榮林地林木交易。加強區縣(自治縣)林權管理服務中心建設,制定出台建設標準,提升服務水平,把管理服務中心建成集交易、管理和服務於一體的基層綜合林權交易平台。積極推進林權流轉交易平台體系建設,努力實現林權信息化管理和林權上網交易。
(十)推進林權配套改革,探索林木“兩權”分離。以森林、林木資源資產為核心,圍繞構建新型林業經營主體、變林業資源資產為林業資本、突破林業投資瓶頸、賦予林農更多的財產權和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等領域,探索在農民承包經營的非林地造林地塊,實行土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分離,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林木所有權頒發“林木權屬證明”,促進林業投資資本多元化、社會化、市場化。
保障措施
強化資源管理
嚴格林地“紅線”管理,認真實施《重慶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2010―2020年)》,嚴格林地用途管制,建立和落實分級管理、差別管理、定額管理等林地保護利用制度。嚴格森林“紅線”管理,認真落實森林採伐限額制度和憑證採伐制度。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河流兩岸、湖庫周圍、公路兩旁、三峽庫區兩岸等區域的林木不能開展商品性採伐,從嚴控制上述區域的竹林採伐。嚴格採伐更新管理,採伐林木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等完成更新造林任務。宅基地復墾地上的林木採伐在完善權屬證明後,可以參照《森林法》關於房前屋後零星林木採伐的相關規定執行。
嚴格資源保護
切實抓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預防和減少各類災害造成森林資源損失。充分發揮以森林公安為主體的林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職能,嚴厲打擊非法征占林地和亂砍濫伐林木行為,切實保護森林資源。
規範林地流轉
市林業局等部門要加強對林地流轉的監督管理,規範林權流轉程式,做好林權抵押融資指導服務,防止以林權流轉的名義亂集資、亂炒作,引發金融風險。林地流轉後採伐林木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實施森林經營
充分發揮森林資源的多功能作用,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保護與利用的關係,實施森林經營工程,加大低產低效林分改造力度,著力提高森林資源質量。積極引導和督促森林經營者依法依規採伐利用森林資源,大力發展森林旅遊、林下經濟等林業產業,努力增加林農收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