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軍事設施保護條例

《重慶市軍事設施保護條例》是為了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鞏固國防、抵禦侵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4月,《重慶市軍事設施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4月,《重慶市軍事設施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鞏固國防、抵禦侵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軍事設施的保護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 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對軍事設施保護堅持分類保護、確保重點、協調發展、軍地共管的原則。
第四條【保護區域】 軍事設施保護區域包括軍事禁區及其外圍安全控制範圍、軍事管理區、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淨空保護範圍、電磁環境保護範圍、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保護區域。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有關軍事機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
對有關軍事機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提出,需要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落實的軍事設施保護需求或者需要委託地方政府對軍事設施予以保護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軍事機關制定具體保護措施並予以落實。
第六條【部門職責】 市、區縣(自治縣)國防動員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公安、國家安全、保密、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農業農村、通信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以及政府督查機構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發展規劃】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八條【國土空間規劃與專項規劃】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軍事設施保護區域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兼顧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軍事設施保護的國土空間需求,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軍事設施保護相協調。
國防動員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軍事設施保護專項規劃,明確各類軍事設施保護區域及相關要求,經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綜合平衡,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後納入同級國土空間規劃。
國防動員主管部門應當將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軍事設施保護專項規劃中與部門履行職責密切相關的部分,抄送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同級部門。
第九條【經費保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安排資金用於軍事設施保護。
第十條【宣傳教育】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國防和軍事設施保護教育,將軍事設施保護知識納入教育、培訓、普法宣傳內容。新聞、廣播、電視、文化、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單位應當面向社會有針對性地開展軍事設施保護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內軍事設施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實施鄉村(社區)軍事設施保護“法律明白人”培養工程。
每年八月的第一周為本市軍事設施保護宣傳周。
第十一條【公眾參與】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軍事設施保護投訴機制,並與本市政務服務熱線聯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有關部門接到檢舉、控告後,應當登記並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公益訴訟】 軍地檢察機關應當嚴格依法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開展軍事設施保護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工作。
鼓勵單位、個人向軍地檢察機關提供公益訴訟線索。
第十三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劃定】 陸地和水域的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範圍,由國防動員主管部門和同級軍事機關國防動員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會同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共同劃定,報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軍級以上軍事機關批准後實施。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範圍調整,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標誌牌設定】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標誌牌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樣式設定,由區縣(自治縣)國防動員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五條 【臨時區域劃定及撤銷】 軍隊為執行任務設定的臨時軍事設施需要劃定陸地、水域臨時軍事禁區、臨時軍事管理區範圍的,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劃定。
軍隊執行任務結束後,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式及時撤銷劃定的陸地、水域臨時軍事禁區、臨時軍事管理區。
第十六條【安全控制範圍劃定】 陸地、水域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由國家安全機關、國防動員主管部門和同級軍事機關國防動員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會同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保密等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共同劃定,報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軍級以上軍事機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安全控制範圍保護】 陸地、水域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的外沿安全警戒標誌,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樣式設定,地點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軍事禁區管理單位共同確定。
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農業農村、通信管理等部門審批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內的探礦、採礦、採石、挖砂、建設、採伐林木、設立通信設施等項目,應當徵求該軍事禁區管理單位的意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批准從事上述活動,不得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
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內禁止從事爆破、射擊活動,禁止修建可以通視軍事禁區的建築物、構築物,禁止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軍用彈藥、油料、爆材和化學燃料倉庫等軍事禁區安全控制範圍內禁止從事燒窯、燒荒、爆破等危害其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安全保護範圍劃定】 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作戰工程外圍安全保護範圍,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劃定。
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的撤銷或者調整,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安全保護範圍保護】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設定界線標誌。設定地點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與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軍隊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保護範圍劃定】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內無線電固定設施,以及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以下統稱軍隊無線電固定設施)的電磁環境保護範圍,由軍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國防動員主管部門和同級軍事機關國防動員主管部門共同劃定,報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軍級以上軍事機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軍隊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保護範圍保護】 在軍隊無線電固定設施的電磁環境保護範圍內,禁止建造、設定影響軍隊無線電固定設施使用效能的設備和電磁障礙物體,不得從事影響軍隊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的活動。但是,經有關軍事機關和軍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劃定】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以及其周邊一定範圍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國防動員主管部門和同級軍事機關國防動員主管部門共同劃定,報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軍級以上軍事機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保護】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以及其周邊一定範圍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內,禁止實施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但是,經有關軍事機關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地下軍用管線保護】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地下軍用管線設立路由標石或者永久性標誌,為易遭損壞的路段、部位設定標誌牌。設定地點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與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協商確定。
第二十五條【軍用輸油氣水管道保護】 禁止下列危害軍用輸油、輸氣、輸水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損壞管道,移動、毀損、塗改管道標誌,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或者在管道上接口;
(二)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三)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四)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取土、採石、用火、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種植林木;
(五)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百米範圍內,拋錨、拖錨、挖砂、挖泥、採石、爆破;
(六)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一千米範圍內,採石、採礦、爆破。
第二十六條【軍用輸電線路保護】 禁止下列危害軍用輸電線路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拆卸桿塔或者拉線上的器材,擅自在輸電線路上接線,移動、損壞永久性標誌或者標誌牌;
(二)在架空線路兩側各五米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種植竹木,燒窯、燒荒,堆放穀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影響供電安全的物品;
(三)在地下電纜兩側各零點七五米範圍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易爆物品,傾倒腐蝕性物質,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栽種深根植物。
第二十七條【軍用通信保護】 禁止下列危害軍用和軍民共用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地下通信線路兩側各一米範圍內鑽探,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礦渣或者腐蝕性物質;
(二)在市區外通信線路兩側各二米、市區內通信線路兩側各零點七五米範圍內栽種植物;
(三)在地下通信線路兩側各三米範圍內挖砂、取土、採礦、採石,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
(四)在通信線路安全範圍內進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確需在通信線路沿線附近進行建築、道路、橋樑、水利、農田建設施工,架設線路,敷設管道等的,應當經通信線路管理單位同意,並在其指導下採取技術防範措施後方可動工。
第二十八條【軍用鐵路專線保護】 禁止下列危害軍用鐵路專線安全的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卸鐵路設備、器材;
(二)在鐵路專線兩側各八米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挖砂、取土、挖溝、采空作業;
(三)在威脅鐵路專線安全的範圍內設立生產或者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倉庫,或者爆破、採礦、採石。
第二十九條【軍用公路專線保護】 軍用公路專線、部隊進出口公路、戰備及其迂迴公路兩側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挖砂、取土、採石、採礦、爆破、傾倒廢棄物或者其他危害公路安全的行為,公路用地兩側各五米範圍內禁止新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十條【淨空保護】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軍事機關對當地軍用機場、軍民合用機場淨空保護需求制定保護措施,督促有關單位對軍用機場、軍民合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的高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設定飛行障礙標誌。
第三十一條【兼顧軍事設施保護需要意見徵求】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可能影響軍事設施保護的建設項目、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等規劃,應當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並按照規定書面徵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
市、區縣(自治縣)國防動員主管部門和同級軍事機關國防動員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建立健全意見徵求協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探索實踐意見徵求數位化協同。
第三十二條【檢查評估】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軍事機關,制定軍事設施保護工作計畫,定期組織檢查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軍事設施保護情況,督促限期整改影響軍事設施保護的隱患和問題,完善軍事設施保護措施。
第三十三條【考核評價】 市、區縣(自治縣)應當建立和完善軍事設施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軍事設施保護納入政府任期目標,並把軍事設施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督查機構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對法定督查對象的軍事設施保護行政效能開展政府督查。
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績效應當納入創建“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模範城(縣)內容。
第三十四條【法律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組織在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起草過程
軍事設施是國家國防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部隊能打仗打勝仗的基礎支撐。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國防和軍隊建設是國家安全的堅強後盾。沒有一個鞏固的國防,沒有一支強大的軍隊,和平發展就沒有保障。鞏固提高一體化國家戰略體系和能力,是黨中央把握強國強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著眼於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更好統籌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作出的戰略部署。重慶市市委書記袁家軍強調,要聚焦練兵備戰、加強改革創新、強化軍地協作,重塑運行國防動員新體制,在鞏固發展軍政軍民團結上開創新局面。
隨著國家安全和發展內外環境發生的深刻變化,軍事設施保護面臨新的形勢和任務要求,亟需通過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制度來應對重要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及使用效能發揮的嚴峻形勢,促進軍事設施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軍事設施保護法於1990年正式頒布施行,於2009年、2014年進行了兩次修正,於2021年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軍事設施保護法重點在細化分類保護、突出主動保護、規範劃區保護、拓展保護範圍、加強軍地統籌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保障該法的有效落實,國家於2023年1月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23〕2號)。該通知要求“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修訂地方性配套法規”。
我市軍事設施保護地方立法工作於2019年在重慶警備區啟動,於2021年、2022年連續兩年被列為地方性法規預備項目,2023年為政府規章預備項目。2023年3月,重慶警備區將《重慶市軍事設施保護規定(制定)》的起草工作移交我辦。接到任務後,我辦立即成立了起草領導小組,制定了工作方案,並按照立法程式紮實推進,於11月將草案文本資料報送至市司法局。2024年,《重慶市軍事設施保護條例(制定)》被列為地方性法規調研項目。
二、制定的指導思想和主要考慮
制定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深入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適應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全面深化改革縱深推進、軍事鬥爭準備不斷深入的形勢,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重點與一般、守正與創新的關係,著力形成一部科學性、實踐性強的地方性法規。
無論是貫徹軍事設施保護的上位法要求,還是滿足我市軍事保護的現實需求,在地方立法中都必須突出重點,解決難點,緊緊圍繞“兼顧”做文章。一是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必須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二是軍事設施建設必須考慮地方經濟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和社會發展需要。為了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應當將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軍事設施保護區域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向軍事機關徵求兼顧軍事設施保護需要的意見,以及對開展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檢查評估和考核督查。
條例未增設行政許可、行政強制,對公益訴訟僅作原則性表述。
三、主要內容
(一)關於軍事設施保護領導管理體制和統籌協調工作機制
一是進一步健全領導管理體制。明確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會同有關軍事機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國防動員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是進一步明確意見徵求協作機制。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可能影響軍事設施保護的建設項目、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等規劃,應當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並依法徵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市、區縣(自治縣)國防動員主管部門和同級軍事機關國防動員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建立健全意見徵求協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探索實踐意見徵求數位化協同。
三是進一步完善檢查整改制度。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軍事機關,定期組織檢查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軍事設施保護情況,督促限期整改隱患和問題,完善保護措施。
四是進一步完善考核評價制度。規定國家實行軍事設施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軍事設施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軍事機關和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將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績效納入創建“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模範城(縣)內容。
(二)關於軍事設施保護區域
軍事設施保護既包括對軍事設施本身的保護,還包括對因保護軍事設施而在其外圍劃定的保護區域的保護。規定軍事設施保護區域包括軍事禁區及其外圍安全控制範圍、軍事管理區、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淨空保護範圍、電磁環境保護範圍、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保護區域。
(三)關於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把軍事設施保護的國土空間需求作為國土空間規劃的一部分,有利於統籌兼顧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軍事設施保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軍事設施保護相協調。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軍事設施保護區域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明確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兼顧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軍事設施保護的國土空間需求,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軍事設施保護相協調。要求國防動員主管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應當協助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將軍事設施保護區域的管控要求經統籌協調後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四)關於“兩區五圍”的劃定
劃定是保護的基礎和前提。“兩區”是指在陸地和水域的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五圍”是指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淨空保護範圍、電磁環境保護範圍、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其中前“兩圍”為陸地和水域的保護範圍,後“三圍”為空中的保護範圍。劃定工作體現了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的軍地共同劃定的原則,明確劃定的結果須報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軍級以上軍事機關批准後實施。
(五)關於保護措施
保護措施主要分為兩大類。一是針對“兩區五圍”的保護措施;二是針對線性軍事設施,如地下軍用管線、軍用輸油氣水管道、軍用輸電線路、軍用通信、軍用鐵路專線、軍用公路專線的保護措施。
(六)關於村民委員、居民委員會的職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的規定,村民委員、居民委員會皆具有“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的職能職責,本條例中明確了村民委員、居民委員應當做好轄區內的軍事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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