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軍事設施保護條例》是為了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鞏固國防、抵禦侵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4月,《重慶市軍事設施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軍事設施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重慶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重慶市軍事設施保護條例》是為了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鞏固國防、抵禦侵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4月,《重慶市軍事設施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重慶市軍事設施保護條例》是為了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鞏固國防、抵禦侵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條例。20...
《重慶市軍用機場淨空區保護辦法》已經2006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市 長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重慶市軍用機場淨空區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軍用機場淨空區的保護,確保軍事航空活動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
《重慶市人民防空條例》是為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結合本市實際,而制定的條例。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人民防空是國家根據國防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是為了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鞏固國防,抵禦侵略,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1990年2月2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條 在民兵武器裝備倉庫庫區及安全控制範圍內進行危害民兵武器裝備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軍區司令機關主管轄區內陸軍、海軍、空軍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設有軍事設施的地方,有關軍事機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相互配合,協調、監督、檢查軍事設施的保護工作。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以下簡稱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規定製定。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於2001年1月12日發布並實施。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保護軍事設施的軍事行政法規。2001年1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是為保證《中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是中國法制出版社2021年6月出版的書籍。本書是2021年最新修訂的,並含有草案說明。內容簡介 軍事設施保護法主要內容為:(1)健全領導管理體制,明確國務院、中央軍委按照職責分工,管理全國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會同有關軍事機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
第七十條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太空飛行器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以及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
軍事設施的保護範圍劃定及有關保護措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 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為處理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調整各方面的關係,軍隊和地方共同保護軍事設施而組成的非常設協調機構。由軍地雙方人員組成。凡經過保護委員會討論協商形成的決議,軍地雙方都應共同遵守。
最大限度凝聚社會共識。 地方性法規審議項目中,主要關注重慶市川劇保護傳承(制定)、重慶市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條例(制定)、重慶市軌道交通條例(修訂)、重慶市停車管理條例(制定)等方面。 政府規章審議項目中,主要關注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改革試點、三峽庫區長江航道危岩地災應急救援辦法、地震預警管理規定等。
1998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1年7月20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正,2010年5月14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的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1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的《重慶市民用機場保護條例》同時廢止。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重慶市民用航空條例(...
(七)國防教育領導機構確定的其他國防教育工作事項。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人員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第八條 徵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工作的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國防教育...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7月27日 條例全文 重慶市反間諜工作條例 (2023年7月27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反間諜工作,防範、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保護人民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等法...
第七條 航道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全國航道規劃和流域、區域綜合規劃,以及水資源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水資源綜合利用的相關專業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其他相關規劃和軍事設施保護區劃相協調。有關部門編制相關規劃涉及航道的,應當與航道規劃相互銜接,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
聯繫地址:重慶市渝北區紅錦大道60號,401147 草案 重慶市土地管理條例 (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國土空間規劃 第三章 耕地保護 第四章 土地轉用與徵收 第五章 建設用地管理 第六章 宅基地管理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
(一)在《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二千五百平方公里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二)城市規劃區範圍外的機場規劃發展控制區、機場淨空及通信台站和主城區飲用水源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工程;(三)其他區域內跨地區項目、軍事設施項目,市級以上能源、交通、通信項目,限額以上的基建技改項目、重要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四)...
根據2012年11月29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1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護建築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建築工程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行政法規...
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 (1999年3月30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發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保護及管理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
⑩建設項目涉及電力設施保護事項的審查(限在已建、在建電力設施保護範圍和保護區內進行建設的工程以及在法律、法規規定與電力設施應保持足夠距離的範圍內建設易燃易爆、通訊設施、軍事設施、機場、領(導)航台、污染源等工程);12使用港口岸線審批(限需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13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限投資行政...
雲南省軍事設施保護條例-(1997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7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檔案發布 (1997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7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
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紮實做好上位法修改、國家政策調整涉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清理工作,建立健全法規規章動態清理機制,按要求組織開展好行政處罰、計畫生育、長江流域保護等法規規章專項清理工作。涉及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修改、廢止的,要按要求抓緊起草法規規章修改、廢止的草案,並按時報送市政府審查。重慶市...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為:市、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車站、碼頭、機場、輕軌車輛和站點、商場及其他人口密集場所;重要軍事設施、倉庫,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加油(氣)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周邊100米範圍內;醫院、幼稚園、敬老院、療養院;教育、科研單位的辦公、教學、科研場所及...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為:市、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車站、碼頭、機場、輕軌車輛和站點、商場及其他人口密集場所;重要軍事設施、倉庫,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加油(氣)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周邊100米範圍內;醫院、幼稚園、敬老院、療養院;教育、科研單位的辦公、教學、科研場...
一、刪去第八條第二款和第十三條第三款中的“軍事”一詞。二、第九條第五項增加“並定期進行演練”一句。三、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即“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通航水域設定餐飲、娛樂躉船實行規劃管理”。第十條第二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即“按照《重慶市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
第一條 為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適應經濟建設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下列建築、場地和設備:(一)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指揮工程、...
第四十七條 軍事建設工程和搶險救災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政策解讀 為規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行為,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護生命財產安全,在充分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市政府制定出台了《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安全警戒標誌,為保證軍事設施安全,防止無關人員、車輛、船舶擅自進入保護區域,而在一定範圍內設定的警示性標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規定,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共同劃定陸地軍事禁區範圍的同時,根據保護禁區內軍事設施的要求,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