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為處理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調整各方面的關係,軍隊和地方共同保護軍事設施而組成的非常設協調機構。由軍地雙方人員組成。凡經過保護委員會討論協商形成的決議,軍地雙方都應共同遵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
- 組成成員:軍地雙方人員組成
- 定義:為處理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調整各方面的關係,軍隊和地方共同保護軍事設施而組成的非常設協調機構
- 屬性:非常設協調機構
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為處理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調整各方面的關係,軍隊和地方共同保護軍事設施而組成的非常設協調機構。由軍地雙方人員組成。凡經過保護委員會討論協商形成的決議,軍地雙方都應共同遵守。
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為處理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調整各方面的關係,軍隊和地方共同保護軍事設施而組成的非常設協調機構。由軍地雙方人員組成。凡經過保護委員會討論協商形成的決議,軍地雙方都應共同遵守。...
軍事設施安全委員會 軍事設施安全委員會,簡稱“安全委員會”。保護軍事設施安全的專門機構。歷史沿革 1979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頒發的《關於軍事設施安全保密的規定》確定建立。1990年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重新規定了保護軍事設施的組織機構。
軍事設施管理機關,領導和主管全國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機關。包括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總參謀部主管等。199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我國軍事設施管理機關是: (1) 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是軍事設施保護的最高領導機關。(2)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主管全國的軍事設施...
有軍事設施的鄉鎮應設立相應的保護組織,負責軍事設施保護工作。 第五條 各級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負責轄區內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軍事設施保護法》、國家關於保護軍事設施的方針、政策和本規定,制定保護軍事設施的具體措施,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
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軍事機關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和委員由該委員會組成人員單位的負責人兼任。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辦事機構,省設在省軍區司令部,市、縣(市、區)設在軍分區(警備區)、人武部。第八條 省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在省政府、省軍區的...
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是:(一)貫徹國家保護軍事設施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二)協調解決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的劃定、撤銷、變更中的有關問題;(三)檢查了解軍事設施安全保護的情況,擬定保護軍事設施的具體措施,協調、處理保護軍事設施工作中的問題,...
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具體辦理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依照軍事設施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制定軍事設施保護措施;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協調解決...
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要落實辦事機構,建立辦公制度,熟悉工作職責,根據人事變動情況及時調整補充有關成員,確保有效履行職責。各軍區要在2001年內召開一次有軍隊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同志參加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會議,系統學習《實施辦法》和《通知》精神,進一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場地和設備等軍事設施,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省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負責全省軍事設施保護的協調、監督、檢查工作。有軍事設施的地、市、縣(區)和鄉...
省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的工作接受瀋陽軍區司令部的指導,市、縣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的工作,接受上一級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的指導。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軍事設施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軍事設施的保護 第六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確定和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的劃定以及未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軍事設施的保護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軍事設施保護實行分類保護、確保重點的方針,遵循軍地共管、協調發展的原則。第四條省、設區的市和設有重要軍事設施的縣(市、區)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駐地有關軍事機關組成,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軍事設施保護工作,通過...
本決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中文名 全國人大常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決定 來源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 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發布時間 2014年6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是為了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鞏固國防,抵禦侵略,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1990年2月2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劃為軍事管理區的軍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實行軍地分區管理;在地方管理的水域內需要新建非軍事設施的,必須事先徵得有關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同意。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設立標誌牌。標誌牌的樣式、質地和規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規定,標誌牌由縣級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1990年2月2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0年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五號公布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劃定 第三章軍事禁區...
軍事設施保護法主要內容為:(1)健全領導管理體制,明確國務院、中央軍委按照職責分工,管理全國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會同有關軍事機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2)完善保護制度措施,增設軍事設施保護工作檢查整改、考核評價、保護補償等制度。(3)壓實軍地單位責任,規定有關軍事機關提出...
第十條【宣傳教育】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國防和軍事設施保護教育,將軍事設施保護知識納入教育、培訓、普法宣傳內容。新聞、廣播、電視、文化、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單位應當面向社會有針對性地開展軍事設施保護宣傳教育。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是2021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中國由全國或局部地區的動員機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動員決定和國家主席的動員令組織實施動員。中國的國防教育實行國家、軍隊、社會、學校和家庭密切協作的“五位一體”的國防教育網路體系。中國的國防法制是依據憲法精神,由兵役法、國防設施保護法等法規以及軍隊的條令、條例和有關制度、規定等組成的法制...
(二)組織編制省國防動員計畫和實施方案,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檢驗評估工作;(三)檢查督促國防動員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國防動員計畫的執行,起草並組織實施國防動員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四)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潛力調查、訓練演練、軍事設施保護、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支前等工作;(五)指導督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依法落實建設...
該條例的發布施行,對於保護和改善軍隊管理、使用區域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具有重要作用。條例簡介 【法規名稱】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 【一級分類】軍事法規 【二級分類】軍事設施保護法 【頒布部門】【頒布日期】【實施日期】【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軍隊環境保護工作,保護...
天津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和中共天津市委舊址紀念館(天津張園)是天津解放後中共天津市委第一個對外公開掛牌的辦公地點,是天津市的紅色革命遺址,具有重要的黨史地位。2019年10月7日,天津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和中共天津市委舊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核定並公布為第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沿革 天津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和...
徵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工作的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國防教育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開展國防教育。第...
10月23日,中國人民解放軍閩粵贛邊縱隊到達離城不遠的潮安彩塘時,汕頭地下工作團的代表張文序和情報站長陳寧趕赴彩塘向汕頭市軍事管制委員會負責人李平匯報了汕頭的治安情況及地下黨的護城迎軍工作。在解放軍進城前,中共地下黨組織採取了各種防範措施,成功保護了城市的金融、水電、交通、通訊等重要設施,為解放後的...
《湖北省軍事設施保護辦法》,1995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通過,1995年7月28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軍事設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保障軍事活動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以下簡稱《軍事設施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
3.本書的出版有助於配合修改後的軍事實施法的學習貫徹,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軍事實施保護法修改的立法原意和各項規定。4.本書由全國人大法工委和解放軍總參謀部作戰部組織參加修改工作的人員編寫,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和準確性。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犧牲的;(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飛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犧牲的;(五)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六)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有關國防事務的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兵、民兵、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國防設施保護,以及退役軍人保障和擁軍優屬等工作。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風箏、氣球、孔明燈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體。四、淨空限制區所在的區政府要組織公安、城管執法、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對影響飛行安全的隱患進行認真排查。各級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和公安、城管執法、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違反軍事設施保護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以及有關活動的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