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2012年9月27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0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修訂辦法,修改決定,修訂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新聞發布會,

修訂辦法

(1997年11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6月2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6月28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9月27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6年9月29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7月26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 劃
第三章 預 防
第四章 治 理
第五章 監測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處,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土保持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生產建設活動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實行誰生產建設誰保護、誰造成流失誰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領導,成立水土保持委員會。水土保持委員會負責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安排專項資金,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承擔本級水土保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交通、農業、國土、環保、規劃、林業、移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水土保持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相應機構承擔本轄區內的水土保持日常工作。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組織開展水土保持宣傳教育工作,把水土保持教育納入公民素質教育和公務員培訓內容,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和法律、法規。
第二章 規 劃
第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開展一次全市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告調查結果。
第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分市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報市人民政府審定並公告。
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以及市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結果,劃分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並公告。
第十一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
(一)三峽水庫生態屏障區、重要支流水土保持規劃區,其他大中型水庫水土保持規劃區;
(二)一、二級飲用水源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江河源頭區;
(三)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的規劃範圍,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
(四)機場、港口、鐵路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二級以上公路的建築控制區;
(五)連片面積較大、植被覆蓋良好的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
(六)其他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對區域防洪安全、水資源安全、生態安全或者人類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的生態較為脆弱或者敏感的區域。
第十二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一)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
(二)水土流失中度以上的飲用水源地或者人口相對集中區域;
(三)坡耕地集中的區域;
(四)水土流失中度以上的荒山、荒坡、荒溝、荒灘和疏幼林地;
(五)三峽水庫生態屏障區內水土流失中度以上區域;
(六)三峽水庫重要支流內水土保持重點片區;
(七)其他水土流失較為嚴重、對當地或者下游經濟社會發展產生嚴重製約的區域。
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的劃定,應當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相銜接。
第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結果,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總體規劃。水土保持總體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總體規劃,應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決定編制水土保持專項規劃。水土保持專項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審批後實施。
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專家、社會公眾和有關單位意見,並充分論證。
第十四條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並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預 防
第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採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植樹種草等措施,擴大林草覆蓋面積,涵養水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新能源建設,減少薪炭林的砍伐,嚴格控制破壞地貌植被的生產建設活動,防止產生新的水土流失。
在長江三峽庫區及其重要支流,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保持林草建設和生態修復力度,提高水源涵養水平,減少入庫泥沙和面源污染。
第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山區、丘陵區以及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的農業生產者採取免耕、等高耕作、輪耕輪作、間作套種等保土耕作方法和其他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十七條 在下列區域,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
(一)崩塌、滑坡危險區,土石流易發區;
(二)一、二級飲用水源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江河源頭區;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區域。
第十八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第十九條 開墾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的荒坡地應當採取以下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一)種植農作物、一年生林草和中藥材的,應當採取修建水平梯地,配套水系道路工程等水土保持措施,或者採取等高種植,禁止順坡耕種;
(二)種植多年生林草和中藥材的,應當採取降低整地強度、保護表土層、修建坡面蓄排水工程、設定植物綠籬等水土保持措施,禁止採用全墾等不合理的整地種植方式。
開墾荒坡地面積在二十畝以上的,應當編制水土流失防治方案,並由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第二十條 在林區採伐林木的,採伐方案中應當有採伐區水土保持措施。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採伐方案後,應當將採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門,由林業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監督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在山區、丘陵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下列生產建設項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建設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一)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碼頭、橋樑、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
(二)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設施項目;
(三)礦產、冶煉、建材等工業項目;
(四)城鎮新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園區建設項目;
(五)房地產開發、土地開發等開發項目。
生產建設單位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第二十二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為報告書和報告表。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占地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或者開挖、堆棄土石方總量在五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占地面積不滿五萬平方米,開挖、堆棄土石方總量不滿五萬立方米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第二十三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四條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准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五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執行前款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生產建設項目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向社會公開,並在生產建設項目投產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報備。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分期建設、分期投入使用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相應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四章 治 理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以小流域為單元,實施山、水、田、林、路、溝綜合治理,加大生態修復力度。
第二十八條 在長江三峽水庫生態屏障區內水土流失中度以上區域、重要支流內水土保持重點片區,應當按照有關水土保持規劃,綜合採取植被恢復、坡面治理、溝道防護、生態修復、生態廊道建設、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措施,提高區域保土、保水、過濾淨化、控制面源污染的能力。
在坡耕地集中的區域,應當按照有關水土保持規劃,採取坡耕地改梯田為主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
在其他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有針對性地採取下列水土保持措施:
(一)坡面治理、溝道治理、山洪排導、小型蓄水等工程措施;
(二)造林、種草、封育保護等生物措施和生態修復措施;
(三)其他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二十九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攔、擋、排、蓄、覆蓋和植樹種草等措施對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水土流失進行有效防治。
修建公路、鐵路、電站,開採石油、天然氣、煤炭以及非煤礦山等地下工程造成地表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恢復水源和地表水土保持功能;對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建立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多渠道籌集水土保持專項資金,用於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對單位和個人投資的水土流失防治項目採取投資補貼、以獎代補等方式進行扶持。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防治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技術指導。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的水土流失治理工程由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組織驗收並建立檔案,樹立標誌,落實管護主體。
鄉鎮、街道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治理成果的管護,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管護辦法或者村規民約,落實管護責任制。
第三十三條 在山區、丘陵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標準以及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三十四條 生產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發生的水土保持費用,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保持費用,從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 監測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科學規划水土保持監測站點布局,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監測機構和網路。
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的水土保持機構,負責水土保持監測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直屬的水土保持機構應當加大科技研發推廣力度,做好水土流失動態監測評估和預防治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監測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九條 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有關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定期上報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在禁止生產建設活動的區域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開墾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的荒坡地未制定水土流失防治方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制定水土流失防治方案的,按照開墾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一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辦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十六、對《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在山區、丘陵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下列生產建設項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建設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一)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碼頭、橋樑、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
“(二)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設施項目;
“(三)礦產、冶煉、建材等工業項目;
“(四)城鎮新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園區建設項目;
“(五)房地產開發、土地開發等開發項目。”
(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三)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生產建設項目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向社會公開,並在生產建設項目投產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報備。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分期建設、分期投入使用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相應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四)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有關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定期上報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

修訂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以下簡稱現行《辦法》)於1998年施行以來,全市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力度不斷加大,水土保持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加強,管理服務水平進一步提高。根據2005年水土流失遙感調查,全市水土流失面積為4萬平方公里。“十一五”以來,我市加大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投入力度,加快治理步伐,水土流失面積逐年減小,水土流失強度和危害也有明顯降低,全市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積1.54萬平方公里,其中水利部門治理3758.6平方公里。現行《辦法》對於預防和治理全市水土流失,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我市地處山區和丘陵區,山高坡陡,自然條件惡劣,人多地少的矛盾較為突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任務依然較重。目前,我市仍然是全國水土流失較為嚴重的地區之一,三峽庫區也是國家公布的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之一。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0年12月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新《水保法》),建立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措施,加大了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力度,強化了各級政府水土保持的責任。2011年中央發布1號檔案,市委、市政府發布15號檔案,對加強水土保持工作又提出了許多新要求。現行《辦法》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為貫徹實施新《水保法》,落實中央1號檔案和市委、市政府15號檔案,進一步加強我市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保障全市特別是長江中下游地區水資源安全、生態安全,有必要在全面總結我市十餘年水土保持工作實踐的基礎上,對現行《辦法》進行修訂。
二、起草過程和主要內容
市水利局2010年年底開始了《草案》的起草工作。於2011年1月完成了《草案》的初稿。之後,又召集區縣(自治縣)水土保持工作者代表進行座談,邀請有關專家學者進行論證,並書面徵求市級有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形成《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送審稿)》,於2011年5月30日正式上報市政府。市政府法制辦收到送審稿後,會同市水利局積極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召開多個層次的座談會聽取各方意見,針對其中規劃編制、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劃分、水土保持方案管理、三峽庫區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等重要問題進行反覆研究,形成了《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徵求意見稿)》。此後,又召開了部門論證會和專家論證會,並4次書面徵求市級有關部門意見,就意見比較集中的條款與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移民局等部門進行反覆協調溝通,基本取得一致。同時在市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廣泛徵求公眾的意見,經反覆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經2012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草案》在新《水保法》的框架內,結合重慶實際,對上位法的一些內容進行細化,重點對水土保持規劃的編制、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劃分、生產建設項目水保方案的管理、預防和治理的措施等進行了規定,並突出了三峽庫區及其重要支流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草案》共七章四十五條,包括總則、規劃、預防、治理、監測和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七個部分。
三、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關於水土保持規劃
水土保持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重要依據。為了突出水土保持規劃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草案》對水土保持規划進行了專章規定。一是規定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每五年組織開展一次全市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二是明確了市和區縣都應當根據全市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本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三是明確了水土保持總體規劃應當以本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劃定成果為基礎進行編制,並對水土保持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製程序、審批和實施等進行了規定。(第十條至第十四條)
(二)關於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分
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的劃分是新《水保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水土保持規劃和治理的重要基礎,也是地方政府開展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主要依據。新《水保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並公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根據重慶市水土保持工作多年的實踐,結合國務院批准的《三峽後續工作總體規劃》的有關要求,經認真調研、反覆徵求有關方面意見,《草案》對“兩區”劃分進行了具體規定。《草案》規定:三峽水庫生態屏障區、重要支流水土保持規劃區,其他大中型水庫水土保持規劃區;一、二級飲用水源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江河源頭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的規劃範圍,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機場、鐵路、高等級以上公路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植被履蓋良好、面積較大的區域;其他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生態較為脆弱或敏感、對區域防洪安全、水資源安全、生態安全或者人類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的區域應當劃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水土流失中度以上的飲用水源地和人口相對集中區域;坡耕地集中的區域;水土流失中度以上的荒山、荒坡、荒溝、荒灘和疏幼林地;三峽水庫生態屏障區內水土流失中度以上區域;三峽水庫重要支流內水土保持重點片區;其他水土流失較為嚴重,對當地或下游經濟社會發展產生嚴重製約的區域應當劃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三)關於水土流失預防
預防為主,保護優先,是新《水保法》規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針。新《水保法》對水土流失預防的內容規定得比較全面。《草案》在上位法的基礎上,對部分內容進行了細化。一是補充和細化了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水土流失預防工作職責;二是對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內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按照上位法的要求,規定了較為具體的管理措施;三是對林區採伐、荒坡地開墾、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以及水保設施的“三同時”建設及驗收,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第三章)
(四)關於水土保持方案
生產建設項目編制和實施水土保持方案,是新《水保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預防產生水土流失的重要措施。根據新《水保法》規定,結合現行做法,參考外地經驗,《草案》規定:“在山區、丘陵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所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下列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1)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碼頭、橋樑、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2)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設施項目;(3)礦產、冶煉、建材等工業項目;(4)城鎮新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園區建設項目;(5)規模以上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項目;(6)房地產開發、土地開發等開發項目;(7)其他需要開挖、堆棄土石方或者破壞地表植被的生產建設項目。”(第十九條)
為了減輕生產建設單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負擔,《草案》根據生產建設項目對水土流失的影響大小,將水土保持方案分為報告書和報告表兩類。《草案》規定: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占地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或者開挖、堆棄土石方總量在五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占地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下或者開挖、堆棄土石方總量在五萬立方米以下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第二十條)
此外,《草案》對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的技術要求、報批、實施、管理等進行了規定。(第二十一條至二十六條)
(五)關於荒坡地的開墾及其行政許可
新《水保法》規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應當採取水土保持措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現行《辦法》規定:開墾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面積在十畝以上的,必須同時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並經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由於現行《辦法》沒有規定具體的水土保持措施要求,僅是設立了一項行政許可,實際操作中效果並不理想。在充分聽取基層意見的基礎上,《草案》對開墾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的荒坡地應當採取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進行了具體規定:“種植農作物、一年生林草和中藥材的,應當採取修建水平梯地,配套水系道路工程等水土保持措施,或者採取等高種植,禁止順坡耕種;種植多年生林草和中藥材的,應當採取降低整地強度、保護表土層、修建坡面蓄排水工程、設定植物綠籬等水土保持措施,禁止採用全墾等不合理的整地種植方式。”同時,經認真研究並充分徵求區縣(自治縣)意見,《草案》將現行《辦法》中的行政許可改為備案形式,並強化水行政部門的監管責任。《草案》規定:“開墾荒坡地面積在二十畝以上的,應當將水土流失防治方案報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第十七條)
(六)關於水土流失治理
《草案》總結多年的水土流失治理經驗,規定:水土流失治理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以小流域為單元,實施山、水、田、林、路、溝綜合治理,加大生態修復力度。(第二十七條)
根據上位法規定,水土流失治理的主要責任在各級政府。《草案》重點對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特別是三峽庫區、坡耕地集中地區的治理進行了規定。此外,《草案》還對水土流失治理工程的驗收、後期管護,水土流失治理的鼓勵和扶持、補償費的徵收使用等進行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2012年5月,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為了加強我市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上位法修改情況及時對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很有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進一步徵求了市政府相關部門、部分市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收集到的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同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市水利局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12年7月16日市三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五十八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一、關於水土保持工作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實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對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的確定作出了具體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監督法和監督法實施辦法對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作了詳細規定,修訂草案不宜再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匯報水土保持工作。因此,二次審議稿刪除了修訂草案第七條。
二、關於水土保持方案
有意見認為,水土保持方案作為生產建設項目開工建設的前置條件,修訂草案第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六項已經比較全面地列舉了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作為義務性的行為規範,不宜再設定兜底條款。根據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刪除了修訂草案第十九條第七項。
法制委員會認為,水土保持法已經授權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和審批辦法,地方性法規不應當再授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因此,二次審議稿刪除了修訂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三、關於在禁止建設區域外的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從事生產建設活動
修訂草案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區域以外的其他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相關部門在依法審批前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同意。徵求意見過程中,市級有關部門認為本款規定在法定的審批程式之外增設了前置審批程式,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二次審議稿採納了這一意見,刪除了該條第二款。
四、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對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有意見認為,修訂草案不宜擴大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徵收範圍。根據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刪除了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關於地下工程造成地表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規定。
五、關於水土保持監測
有意見認為,根據上位法的相關規定,生產建設項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功能恢復的狀況,應當由具備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進行監測。而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行政管理機關,不宜對專業技術機構的鑑定結論進行覆核。因此,二次審議稿刪除了修訂草案第四十條第二款,將第一款修改為,“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功能恢復狀況的監測,由具備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機構承擔。”
六、關於各類建設規劃的水土保持問題
有意見認為,為實現水土流失由事後治理向事前預防和事後治理並重的轉變,應當從源頭上把好基礎設施建設等各類規劃的水土保持審查關。根據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表述為“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並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七、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由於重慶沿長江黃金水道建立的港口碼頭較多,修訂草案第十二條中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應當包括港口。同時,對高等級以上公路的定義也需要進一步明確。根據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將第十一條第四項修改為,“機場、港口、鐵路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二級以上公路的建築控制區。”
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第四十二條中的開墾荒坡地未制定水土流失防治方案和未將水土流失防治方案備案是兩個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都不相同的行為,應當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設定法律責任。二次審議稿採納了這一意見,針對兩種行為分別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修訂草案第四十四條規定:“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國家法律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上位法的規定地方自然應當遵從,不必再作援引性規定。因此,二次審議稿刪除了該條。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對部分條款順序進行了調整。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新聞發布會

2012年12月19日,市人大常委會在人民大廈新聞發布廳召開《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新聞發布會,通報了經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有關情況。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鄭洪,
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張鳴,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屠銳,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賈天平,以及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部門、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和重慶市水土保持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人參加了發布會。
賈天平副主任介紹了《辦法》的立法情況和主要內容,市張鳴副市長就我市水保工作取得的成績和政府貫徹實施《辦法》的舉措作了通報,鄭洪副主任就全市學習宣傳、貫徹落實《辦法》工作講了三點意見。他指出,我市修訂和頒布實施《辦法》,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強化水土保持、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舉措,體現了我市把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落實到統籌城鄉改革發展實踐各環節,牢固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發展理念,在更深層次、更廣範圍、更高水平上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更為堅實的保障基礎的信心和決心。各級各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廣泛深入地學習宣傳《辦法》,扎紮實實地貫徹落實《辦法》,把我市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為推進重慶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有20家媒體參加發布會,其中中央駐渝媒體7家,市屬媒體11家,外媒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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